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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06 07:35

引  言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为了应对新时期下较为复杂的环境态势,从 2000 年起,江苏省率先开展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运用一系列的经济手段和信息管理手段,促使企业注重环境自律。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摸索,该项工作已从最初由环保部门独自开展,逐渐演变成一项在实施上以环保部门为主导多部门配合联动,在结果上多部门机构共享评价结果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且在此数十年间,在江苏省的带领下,通过和江浙沪地区的环保部门的配合,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绿色信贷的应用推广到长三角地区,取得了积极进展。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3 年 12 月 18 日,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此无论是从政治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都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由单纯的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转移到对企业的信用的评价和评价结果的运用上,因此对企业环境信用评制度的实践和探索,不仅是新形势下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更是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我国各省市实践和发展的情况各不相同,但和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达程度是基本成正比的。目前的情况是以江浙沪地区尤其是江苏为典型,向全国其他省市辐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经济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来治理环境,提高企业环境自律意识,唤醒企业内在的社会责任感,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的环境治理模式,且行之有效。因此随着其发展,越来越多关于该制度的内容、程序等细节都受到较高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因此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强调,对该制度中展现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是促进该制度不断完善,更具实践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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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综述 
最早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文章大多是工科类的文章,角度多从环境工程、或环境管理等方面,鲜有从法律角度来写的。从环境工程的角度来写该制度的文章,重点一般放在制度的构建上,作者会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观察,来对评价体系的建构、步骤、评价标准、结果的应用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李夕兵(2007)1通过对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分析,得出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和保障、被评价企业范围狭窄、评价指标局限性较大等问题;李连甲2对上海市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实地调研和跟踪,得出需要搭建一个适用于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记录与共享现状的数据平台。 从法律角度来写企业环境评价制度的文章,相对来说就比较侧重于对该制度中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分析,以及对该制度的主要程序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公平性和合理性进行探论。在关于企业环境信用概念的讨论方面,施德国3  认为企业环境信用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引入信用经济观念,按照一定的体系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的评定;李晓安、彭春4  认为,环境信用是基于环境伦理将环境价值内化于环境人格,借助环境人格评级产生并依靠信用功能实现的独特信用制度;杨兴,吴国平的认为企业环境信用目前还属于道德范畴内的概念,只有将环保守信上升到法律规范的程度,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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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概述 

要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就要在厘清一些基本概念的前提上,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和现有的环境保护手段的特点,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描述,来阐释其对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内涵
信用,在汉语里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其形成主要依赖于信守诺言的行为。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9而环境信用,是指将“信用”人格化、法律化后,应用到企业的环境行为当中,由特定的主体对其进行评价而得到的结果。有学者认为,环境信用的本质和初衷在于:是以信用为中心的有形或者无形之手来调节、平衡、确定环境负担和环境利用10。因此,本文认为,企业环境信用是环境行政部门和社会群体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环保理念,对企业环境信用作出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的一种评价。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者的界定为后者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提供了基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我国目前是指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标准对一个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综合评价,而由评价相对人企业承担评价的后果。 由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目前的定位是国家主导下的行政管理行为,对于这种评价行为的定性,有诸多不同的看法。有观点主张这种评价行为是一种行政指导,依据是其认为这是一种不采取强制性方法的建议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即使参评企业不配合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信息,也无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部分观点认为评价行为不对评价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因为并不能以不产生法律效果为评价标准,因为这种评价行为的结果最终是以信息披露的形式向公众公开的,这种信息公开看似不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但是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企业的信誉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负面的评价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正常的交易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该评价行为是会对评价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所以不应该定性为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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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特点
环境管理手段是指环境管理的主体,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方面的管理措施。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基本是按照法律、行政、经济这三种顺序依次进行,到三种手段并用。这体现了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复杂,迫使其治理手段向综合性发展。法律手段主要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的一种原则性的、概括的、统一的标准,并且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法律手段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绝对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说其对于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是一种最低(最基本)的标准。13但是其缺点也非常的明显,首先,环境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环境立法的立法目的从“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到“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即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上,落后世界平均水平。缺少“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价值指引,导致了我国在环境管理方面长期处于“先污染,后治理”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因为法律有具有局限性,其局限性表现在一方面环境问题日趋复杂和严重,许多治理制度无法可依,在能够由法律进行规制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笼统,不够明确,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是,环境治理也是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的,我国幅员辽阔,很多地方的人文、自然环境差异较大,所以由法律来统一调整难度大且不易实现。而这一局限性恰好可依被行政手段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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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内容 ......... 22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类别 .... 22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 ........ 23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的来源 .... 24 
(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的动态管理 .... 24 
四、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程序 ......... 26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周期 .... 26 
(二)信息归集 ........ 26 
(三)初评 ........ 27 
(四)公示 ........ 28 
(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 29 
1.保证公权力运行规范化 ....... 30 
2.降低信息不对称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 ....... 30 
五、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效力 ......... 32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 .... 32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 34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立法层次的提高和责任强化 ........ 38  

五、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效力 

一个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评价的效力包括评价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运用深度和广度,其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以及其后续的走向。因此为了保障其有效性和长远的发展,应当对如何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强化法律责任进行讨论。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
在通过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评价以后,根据相对应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分,然后进行等级划分,根据环保部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一共将企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苏州市执行的是省环保厅的标准,省环保厅在环保部的标准下又细化了,分为了五个级别,分别是信用优秀、环保信用良好、环保信用一般、环保信用较差、环境信用极差,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黑牌表示。这样的分类和环保部的的分类比起来让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受众更易直观的明白级别代表的意义。此处的激励应当有两种释义:一种是对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的,环保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其他对该评价结果进行应用的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指导性和服务性的鼓励手段,在环保部门的暂行办法里,对环境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的激励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联合金融机构给予企业信贷上的支持,对企业的相关的行政审批予以优先办理,对涉及特殊行业领域的企业在行政许可上给予支持,对企业的评优评先优先考虑。53在具体的执行中,通过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的了解,笔者发现对企业有着最直接利益影响的是评价结果和企业信贷直接挂钩。54企业是市场的生命,而资金流就是企业的血液,因此对于认真守信、环保行为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来说,在资金上对其进行支持是一种最具有实际意义的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其思考如何真正的从行为、技术、经营策略等方面改进和提高自己,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而另一种激励指的是对于那些原本不够重视甚至是漠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认为该种具有事后性质的评价作用对自己并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且在该评价过程中获得了负面评价的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时遇阻是发现自己的信用级别不够,屡屡碰壁,才开始反思自己的环境行为,主动向行政环保部门要求了解评价制度的内容、被评价的结果和可以改进的方面,在可以修复信用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去改善不环保、不合法的行为,在该评价周期内无法修复信用的,争取下个评价周期再获得优良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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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充分激发企业环境自律意识,调动公众参与了解、参与评价的积极性,在数十年间,对环境治理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此外,环保部门通过和其他部门进行联动,共享评价结果,将其在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进行运用,反过来也促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本身的完善。 本文的重点部分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程序以及效力,创新的部分是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定性,且对评价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进行了探讨,对与如何限制公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当然,由于水平和可查阅专著非常有限,本文也有些不足,例如对于评价指标的讨论,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该方面了解较少,未能对其展开,但是希望通过本文对企业环境评价系统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能让大众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充分的了解,吸引更多的关注,也希望由此能展开更多的学术讨论,,是为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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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24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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