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视角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研究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中央有部署,地方有实践
我国开展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研究工作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1987 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会秘书长及法治工委主任的王汉斌首次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进行了官方表态。1988 年,国务院监察部和法制局共同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自 1994 年到 2006 年,为了更好的推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步入正轨,我国在立法上作出了诸多努力,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包含《财产申报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了“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同年,中组部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年底,又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在第二年,为了更好的确保财产申报工作的严密性,中组部决定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开展了抽查核实工作。2015 年将随机抽查比例由 3%-5%提高到 10%。与此同时,从 2015 年 1 月实行干部任用、选拔,凡提必查,凡转必查,凡进必查,凡举报必查,进一步加大了抽查核实的力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实践也是如火如荼的开展着。2009 年 1 月 1 日,新疆阿勒泰打响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第一枪,率先开展了试行工作,在这之后,浙江慈溪、宁夏、重庆、上海等地都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的公开。2009 年,对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推行的呼声愈演愈烈。地方试点从原来的地市县区层面发展到省级地区。2010 年浙江、重庆、四川、湖南、湖北 5 个省 8 个城市开始了试验。紧接着,每年都有数个省市开展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推行的试验。截至目前,已经有将近 12 个省的 40 多个县市,陆续开展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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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财产申报的研究大部分是对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与影响方面的实证研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对制度的实证研究
国外许多学者重视对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和影响展开系统化研究。例如,美国学者罗塞逊(2006)在其著作中对《道德法》对参与竞选人员及法律代表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同时,该学者在其另一篇著作中明确指出官员群体的政治丑闻以及行动会对道德委员会产生重要影响。G·卡尔文·麦肯齐和迈克尔·哈夫肯在《丑闻证明:道德法律是否让政府变得更有道德?》中,介绍了现代道德机制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一些涉及到道德法律的问题诸如财产申报和公开、利益冲突约束等。总结来说,以上这些学者普遍从影响、作用等角度出发,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系统分析。
(2)重点研究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冲突原则。F·尼尔布雷迪等人(2006)在其著作中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根据其分析结果可知,行政道德冲突是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的基础。艾格伯格(1995)在其著作中指出,政府人员属于理性经济人必然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出现“公”与“私”的权益冲突,而作者重点研究公职人员私人利益的影响因素。F·F·里德利(F. F. Ridley) 在《规范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中提出利用道德法来减少公私利益之间的冲突,有效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
第二、隐私权保护与限制原则。路易斯·R·米泽尔(Louis R. mizell)在《侵犯隐私》中强调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在其公共性中具有有限性。帕特里·克多贝尔(1998) 在其著作中提到: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公共性的界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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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行政伦理视角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基本理论
2.1 行政伦理视角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相关概念
2.1.1 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即行政行为中的伦理。张康之认为,只要有群体存在,那么势必会出现相应的伦理关系,透过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知道,个体加入到群体中,并且以一种身份固定下来是个体伦理关系形成的方式,而倘若某个群体作为一种社会职能独立起来,同时与社会中的其他个体或者群体有一定的相关性,那么伦理关系中就会存在群体之间的互动,就会生成群体伦理关系路径即“群体固化并且定位于社会中”。由此行政伦理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公职人员在行政体系统中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另一方面是行政组织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道德和伦理准则。
(1)公职人员个体伦理的行政伦理观
从静态的角度来说,行政行为主要强调政府人员针对公共事务,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不难看出,政府人员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由他们来落实行政活动中的计划、控制、协调等核心工作。因此,行政行为的效率由政府人员的行为决定。这样说来,要想实现行政行为效率的提升,就势必要从政府人员这一个体上入手,对其行为进行规范,进而规范行政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政府人员的个体伦理应该包含政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应该坚持的伦理理念、行为和规范的总和。
(2)行政组织或系统伦理的行政伦理观
从动态的角度来说,行政行为主要强调行政组织或者系统针对公共事务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不难看出,行政组织或系统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于是,从行政过程的角度来解读行政伦理的内涵,认为行政伦理是整体行政过程中,行政组织或系统应该遵守的法律道德和伦理准则的总和,是公共行政人员按照道德标准确定政策标准并做出决策的过程。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将行政伦理的概念界定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其行为要坚持的伦理准则和规范。详细来说,行政伦理就是公职人员及行政组织在执行公共政策的行政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道德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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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相关理论
2.2.1 契约理论
(1)契约理论内涵
伊壁鸠鲁的契约思想是成熟契约论的雏形。霍布斯被称为近代“契约论”的主要创始人,而洛克的学说对社会契约理论的确立和政治实践的影响最为巨大,之后的学者在他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研究整合。根据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人民主权—政府治权的发展路线,来解读政府权力和责任。
第一,契约理论的人民主权思想
“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理论构建的前提。卢梭认为私有制的出现减弱了人们的自我生存能力,为了保全自己,自然人之间通过相互签订契约结成了社会共同体—国家,其中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意志就是“公意”,而我们每个人都将接受“公意”的指导,并且将每一个成员都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把平等、独立、自由的个人存在作为前提,把人民主权作为结约的根据,把合意作为结约的根本内容,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作为原则。由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是人民及其代表表达治理国家公共事务政治意志的权利,强调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国家事务管理的最高权力,而政府是受主权者的委托,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主权代表者有权对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予以监督,而政府则成为接受监督的对象,自觉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二,契约理论中的政府治权观点
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提到了“人民主权”理论还提到了政府权力。相对于“人民主权”,“政府治权”主要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公众的意志为导向,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一种权力。在这两个权力中,人民主权占主导地位,政府治权要服从于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人们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渡的过程中,签订了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的社会契约,建立了全体人民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将自已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共同体,形成了“公意”,而“公意”的执行需要一个机关,于是又与政府签订了契约,将管理社会的权力交给了政府,由政府这个仆从来执行“公意”。因此,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并不是人民的主人,只是人民的官吏,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掉他们。倘若政府在执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与公众的意志不相符,那么政府的所实行的权力就不具有正义性,公众就要追究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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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现状及问题分析.................23
3.1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现状 ....................23
3.1.1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制度化探索历程............23
第 4 章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的伦理分析..................33
4.1 财产申报的行政价值异化 .......................33
4.1.1 “自上向下”与“自下向上”的矛盾..........33
第 5 章 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伦理路径...................40
5.1 加强财产申报的伦理文化建设.....................40
5.1.1 预设财产申报的伦理诉求.................40
第 5 章 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伦理路径
5.1 加强财产申报的伦理文化建设
5.1.1 预设财产申报的伦理诉求
预设是指预先设计。所谓伦理预设,即指在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设计工作开展之前,预先对相应的伦理价值诉求和道德要求所展开具体设定工作。然而,在具体的运作当中,我们应该怎样设定呢?这就要求我们基于一定的伦理标准来进行。现阶段,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在行业间,还是在其他领域中,伦理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伦理标准的选择,首先要贴合实际,能够被行政人员接受,能够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只有得到认同才能激励行政人员,通过其自律和他律的结合,来调控行政行为。由此看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伦理价值诉求或伦理道德要求的伦理标准是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和行政伦理道德规范,即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伦理诉求有助于防止和避免公共权利异化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二,伦理诉求有助于对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有助于促进行政人员道德水平和意识的进一步提升;第三,伦理诉求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
5.1.2 建设财产申报的伦理环境
(1)构建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构建是建设财产申报的伦理环境的基础起点,社会构建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公民伦理,增强公民参与意识,引导公民积极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突出公民权利,因为公民权利是公民获得自由的载体,体现了公民是国家和社会主人。因此,宣传教育着重培养公民的人格意识和责任意识。人格意识即公民拥有完整人格尊严,责任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并且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对公民进行责任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有助于公民准确把握和了解权利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公民充分运用权利、保护权利,从而提升公民的理性思维能力。第二,积极发展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具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在政治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公民组织对公民提出了要求,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其参与其中,有助于公民合理利用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助于促进公民不断追寻自身的自由。以权利的伸张和发挥带动公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培育公共精神,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防止行政权力腐败。第三,加强公民与领导干部的良性互动。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干部与公民之间是一种新型官民关系,即领导干部不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父母官”,而是充当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要加强官民关系,积极引导群众的情绪,调整群众的心态,化消极为积极,实现“公民与官员的互动”,提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舆论和社会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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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基于行政伦理这一视觉出发,深入研究和阐述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在对这一工作的分析中,旨在借助管理、政治和法律路径的有效作用,从伦理优势这一层面出发,来完善其中存在的不足,,用伦理的特殊功能来解决财产申报的问题,为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寻找新路径,提高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实效性,督促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切实地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为构建责任型政府构建提供了伦理支撑。当然,要真正发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实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范化,即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另一方面,在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还要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个基本的事实:探求建构和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价值在于“预防”。制度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执政理念。要保证领导干部的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就必须将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结合。外部控制制度固然很重要,但无法保证领导干部的人格完备性,在缺少有效监督情况下也能自觉为公众服务。因此,必须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内部控制,注重对领导干部德性修养和行政人格的培养。“财产申报问题”中暴露的伦理缺失,对当前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领导干部只有情系人民,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24093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240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