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开题报告:我国立法协商的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考察中心
发布时间:2017-02-13 08:13
立法协商是指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立法机关初审之前,对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论证、协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活动,是实现其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社会疏导、民主监督、决策咨询等功能的重要途径。立法工作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和方方面面的关系, 基于不同利益诉求,利益主体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往往各不相同。而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的综合衡量对立法质量的提高有显著意义。为此,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实现,必须以认真听取和研究各方面意见为前提,立法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
选择“我国立法协商实证研究——以地方立法文件为考察中心”作为我硕士论文的题目,是基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领域。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等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或修订完善地方立法协商意见,不同程度进行立法协商实践。但是,由于立法协商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把立法协商作为协商民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这表明,立法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大势所趋,具体到立法协商实践,则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协商的概念;二是立法协商的形式;三是立法信息公开;四是立法协商参与渠道;五是反馈机制。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省级人大立法协商意见的调研分析,来为我国立法协商机制的健全,提供可行的方案。
根据上述背景,本文拟收集我国省级人大的立法协商意见,横向比较,来讨论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协商实践和立法协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政治体制的区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排除在此次调研范围外,本文研究所述的省级行政区,仅指23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2.选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3.选题研究的基本内容、结构框架、创新之处
4.选题研究可行性分析(包括进度计划、预期成果)
5.选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手段
6. 选题研究的重点、难点
(1)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1) 主要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4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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