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
绪 论
(一)选题背景
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会存在着交易行为,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也越来越趋于频繁。中国逐渐的从以前的小农经济发展成现在的商事社会,虽然中国还不断处于民商合一的法律框架之内,但是随着人民开始对物的所有权价值转变为对物的交换价值重视,都深刻的说明了单一的民法思维已经不足以来规范如今的商事社会,那么在民法当中的一些观念和思维也逐渐遭到人民的质疑。 交易安全一直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强调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会奉为民法至为神圣的法观念,它不断的出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当中,是每一个法学生都耳熟能详的术语,但是,不同的私法部门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而把民法上的交易安全照搬照抄到其他的私法当中,无疑是不当的。诚然,交易安全是需要立法予以保护的,因为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当中,交易的频繁也会出现许多的交易纠纷,只有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制和保护,交易相对人才能够合理的信赖自己的交易行为具有可期待性,同时也能放心的去进行交易。但是,过度的对于交易安全予以保护势必会带来一些弊端。首先,作为保护身份利益的家事法和保护商主体利益的商法都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如果仅仅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及交易安全为价值目标那么将损害到身份利益和商主体的利益的,这也是不符合家事法和商法在立法时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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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目前,通过查找相关参考文献,标题直接涉及“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时,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著作或者文章,当从“交易安全”的关键词入手时,收集到了以下文章:例如《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民商法交易安全论》、《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上述文章主要论述的是主要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并且对于完善交易安全的相关举措作了详细的分析,但是,视野完全局限在了立法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的框架里,对于过分保护交易安全的弊端,并且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构思,均没有进行详细的描述。 同时,通过对于“家事审判”、“商事审判”及“身份利益”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参考了相关文章,虽然学者对于“家事审判”及“商事审判”等制度已经进行了大致分析,主要是通过实践的层面来对于相关审判制度进行构思,但是对于如何构建相应的审判思维,却是没有进行相关系统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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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安全概念的引出
(一)交易安全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某招行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如下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同时并规定了贷款的利率,如果到期该集团还没有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将对其在没有偿还的范围内加收利息,同时,如果处在贷款的时间之内,假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贷款的利率,那么贷款利率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进行。 为了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某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对某集团上述所借的贷款作出了连带的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的范围是一切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从签订保证书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合同履行之日届满另外再加两年的保证期间。同时该招行支行与该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规定以该股份公司名下的所有的若干套房产作为抵押。同年在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若干套的房产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签订的担保范围包括了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此后,该招行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将某集团所借的款项足额的打入了该集团公司账户里。但是,当贷款到期之后,该集团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某招行支行的本金及利息。另外,对其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某股份公司也没有履行自身的担保义务。 根据调查,该承担担保责任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上述集团公司在内的多个股东。同时,该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某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几年之前已经将公司的名称由“某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更改为“某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据悉,该股份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并没有通过该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准许,该股份公司也就没有因为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 然后,该招行支行以上述某集团公司和某股份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偿还所借贷款的本金及逾期应当支付的利息;同时要求某股份公司对作出承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该招商支行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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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内涵的概念界定
法学界的学者对于交易安全的概念界定分析一直都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的。从目前的文献和参考资料来看,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其概念主要概括有以下三点:一是被认定为通说的观点,认为交易安全是一种动的安全,这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来说的;二是认为交易安全是法律对交易行为的引导和预测方面的安全,也既是说法律应当完整严密、稳定并且当法律发生变动时不会出现溯及既往的效力②;三是认为交易安全是指一切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安全,包括交易形式的安全,交易履行的安全以及交易人处于交易当中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③。因此,综上所述,对交易安全的概念界定,应当从以下的方面进行理解:交易安全分为“交易”和“安全”两大概念。首先,对于交易安全中的“交易”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它应当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一切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我们应当成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从其发生的过程来看,交易既包含交易成立的行为,又包含交易的持续和履行行为;从其权利的移转和义务的履行的性质和目的上看,不仅包括物权行为,而且还包括债权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看,交易表现为承租、买卖等多种方式。 其次,对于交易安全中的“安全”应当作较为狭义的理解,法律意义上安全的概念是在于其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及确定性等特点。因为当处在交易当中,安全不仅表现为交易的相对人对其交易行为有合法性的信赖,其所实施的交易行为不能因为法律瑕疵理论等归于无效的状态,而且还表现为交易人对其所实施的交易行为效力的确定性期待,即行为不应当由于当事人的个人主观随意使行为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① 因此,在通过以上对交易与安全分别进行概念描述的基础上,可以将交易安全大致的概括为:交易安全即主体财产的移转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交易相对人所从事的交易行为效力的合法性及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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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保护交易安全相关法条评析 ............ 11
(一)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评析 ......... 11
(二)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 11 条评析 ......... 13
1.与《宪法》相关规定及宗旨相抵触 ...... 13
2.无现实适用的余地 .... 14
3.与善意取得的价值理论不符 ........ 15
(三)我国《公司法》第 16 条第一款评析 ..... 15
四、过分保护交易安全的弊端 .... 17
(一)牺牲了原权利人的利益 ....... 17
(二)不利于市场多元化交易 ....... 18
(三)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 19
(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 ........... 19
五、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构建 .... 21
(一)立法理论构建 ............. 21
1.民法一定程度上应当牺牲“交易安全” ............ 21
2.家事法应当维护“身份利益” ........ 22
3.商法应当维护商主体的利益 ........ 23
(二)审判实践构建 ............. 24
五、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构建
私法大体上可以分为:部门意义的民法、家事法、商事法等不同的私法部门。不同的私法部门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在立法的方面,不同的私法部门都应该有所侧重,例如民法一般注重保护静态的利益、本人的利益;家事法则偏重身份利益;商法则谋求第三人的利益、动态的利益等。从而就形成了不同的审判理念与审判制度,主要包括:传统的民事思维、家事思维及商事思维等。与此相对应,在审判的方面,就要求裁判者应当选择并适用相适应的审判思维,包括“民事审判”、“家事审判”及“商事审判”等不同的诉讼制度。
(一)立法理论构建
民法一定程度上应当牺牲“交易安全”,以维护静态的利益与本人的利益。对于瑕疵的法律行为理论,民法上有三种处理方式: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就民法区分三种效力的规范目的而言,法律行为无效,是为了贯彻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效力未定,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的目的。对于瑕疵的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为了更好的倡导民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法律通过相关规定把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权利赋予当事人或者是真正的权利人,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是否通过或撤销、或变更、或追认、或否认等权利的行使自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判断。 依照《民法通则》第 61 条的规定,当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权利使产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溯及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上对于有瑕疵的法律行为,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采取纠错机制的原因是因为,民法通常是处理一对一的单纯关系,即使已经发生了权利的变动,那么牵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是较为少数的,所以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权利变动之前也是可行的,另外再加上《物权法》中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在交易行为中全体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最终都可以实现一个平衡。①总之,法律行为瑕疵理论是以个人自由为惟一评判标准的,它过多地强调了意思自治而牺牲了交易安全,这恰恰应是民法奉行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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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者在立法时将交易安全放在首要地位也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物极必反,过分的保护交易安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弊端,所以完善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分析,让市场交易更加有效率和安全,也更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应该立足于不同的私法部门,从每个私法部门所保护的法益出发,不仅可以保障相关法益同时能够兼顾到交易安全,在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不致使原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与公正,使市场交易能够安全、便捷的进行。同时,在实践审判的过程中,法官也应当区分民事审判、家事审判、商事审判的不同点,在适用法律和审判过程中要积极的运用不同的审判思维,以求达到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公平正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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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1355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313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