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行政不作为法律规制
绪言
公安行政不作为的就是人民警察以及公安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部门的利益遭到损害,这种行为就是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公安行政不作为无疑是对责任行政的一种恣意和践踏,其危害显而易见:第一,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第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第四,日益增长的公安机关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共形象,所以,对于公安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充分认识和有效遏制以及及时制裁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它不仅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性,还可促进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形式职权,塑造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有助于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还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素,有所偏重的采取合法的审查行动,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行使司法部门的审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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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安行政不作为概述
1.1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而产生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宄,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就是刑事侦查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公安行政不作为就是人民警察以及公安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部门的利益遭到损害,这种行为就是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比如,公安机关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在其发生人身安全问题的时候置若罔闻不釆取行动;在接到民众的报警投诉时不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或者干脆不接警;户籍管理部门对于民众的入户申请不予以答复或者拖延办理的时间;留置室、收教所、戒毒所、拘留所等具备监管责任的部门由于其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监管者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现象;消防人员值班的时候发生火灾事件不尽力营救等。
1.2公安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关于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表现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只是一个消极无为的现象。因此公安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点,很难明确呈现出其危害的程度。通常,只有在公安机关的不作为造成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引起了行政争议,甚至是诉诸法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关于直接侵害公共利益性质的不作为,其隐蔽性更强,国家监管机构对于这类的不作为也很难取得合法的证据来加以惩治,除非是后果已经相当严重,甚至构成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_司法机关才会给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就是违法性。“违法”指的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法令在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分歧。依据法理学的观点来看,行政主体代表了国家行使公共职权,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的。这种权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并不只是行政主体自身的权力,并且不得任意更改或遗弃。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义务是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前提,没有行政义务也就没有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行政权,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那么这种不作为必定是违反法律的。从理论上来看,没有任何行政不作为是合法的。
第三章防止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对策 .....14
3.1 完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 14
3.2建立健全公安行政责任机制....... 15
3.3 健全公安行政管理体制............. 15
3.4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7
第四章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其完善建议..... 20
4.1公安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 .......20
4.2公安行政不作为赔偿救济...... 22
结语 ........25
第四章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完善建议
4.1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在行政许可行为相关的领域内被涉及。这几种情况都属于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领域。法院针对课以义务诉讼往往进行以下几类判决:判决被告按照法律的司法意见进行相关行政行为的实行或对原告进行有效的答复,这是针对被告并未构成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情形而进行的判决;判决被告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实行义务,这是针对被告己经构成不作为行为的情形进行的判决;在相关义务行使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违法。此类诉讼可以帮助公民实行其对于国家公共法律的给付请求杈,可以有力地起到对于行政机关作为的检查督促作用,法院在证实相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应尽责任之后,立即作出判决责令其行使相应义务。若己经没有执行相关义务的意义,则判决其行为违法。我国在规定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相关诉讼法规以及判决依据时,可以借鉴课以义务诉讼的有关理论,从而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提供有效可
行的救济帮助。
4.2行政不作为的赔偿救济
司法赔偿的非诉讼程序没能得到修改。新赔偿法赔偿的基本程序并没有采用诉讼的方式而仍沿袭赔偿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赔偿委员会类似于一个复议机构,是由法官组成的,但不是合议庭,也不是审判委员会,其所做出的结果是赔偿决定而不是判决或者裁定。由这样类似复议机构的组织对于涉及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的赔偿问题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就抹杀了任何其他救济的机会。在理论上该规定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使得赔偿请求人在实践中是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公正的权益。第三,“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新赔偿法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一个进步,但还不够,其范围应该更加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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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中国,依法行政理论研宄日益成熟,法治的精神、服务的观念、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越来越广泛的被社会群体所重视,但关于公安行政不作为的专著不多,其理论研宄也并不深入。至于法律规定也只涉及不履行职责这一提法,并无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本文从分析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入手,并通过分析我国公安行政不作为存在的现状,提出了一些预防和救济措施,如完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安行政责任机制、健全公安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完善公安行政诉讼、赔偿等。但本人深感学识浅薄,许多方面并无深的认识和研宄,但可坚信的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安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必将走向成熟、完善,理论的成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安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问题解决,逐步实现公安行政法治的目标,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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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53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44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