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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外部反向否决探讨

发布时间:2016-05-13 10:20

引言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就开始了对公司法人格正向否认的研究,然而直到2003年;出现第一篇公幵发表的涉及外部逆向否认的论文,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学界对外部逆向否认的研究才渐成趋势。正向否认的繁荣与外部逆向否认的一蹶不振形成鲜明的对比,使笔者产生了研究外部逆向否认的浓厚兴趣。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时,只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向否认,未对外部逆向否认作出规定,2013年公司法再度修改时保留了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原有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公司法人格被股东肆意滥用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以TP":向否认扩张适用的名义或依外:部逆向否认法理直接对案件进行判决,在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格,对股东债权人进行救济。由于公司财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引发了股东债权人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此外,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形式的复杂多样,外部逆向否认本身又是一项衡平法制度,其利益平衡的本质属性使以成文法的方式立法必然面临诸多的问题。有学者提出,现有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对股东债权人的救济,没有必要另行对外部逆向否认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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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概述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分类
由于复杂的利益衡量机制和对传统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颠覆,外部逆向否认在美国很少适用。与之相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在少数,目前已有一些法院以扩张适用的名义或者直接依据法理对这类案件进行审判,表明我国具有外部逆向否认适用的实践基础。外部逆向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的纠正,其与正向否认一样,是对失衡利益实施个案救济的衡平制度,i3意在对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威慑。外部逆向否认与正向否认具有相似的法理基础,都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内在缺陷的纠正。在我国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其更容揚被我国接受,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可外部逆向否认制度。所以,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应限制在“外部逆向否认”层面上。

二、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与正向否认的关系
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依据正向否认的适用标准对外部逆向否认案件进行审理,并引用正向否认判决作为支持外部逆向否认的理由。外部逆向否认与正向否认是一脉相承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一,从行为方式上看,二者都发生在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情况下。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都是公司、股东之间财产旳非法流动。第二,否认主体层面,二者都是由外部债权人提出请求,因此被统称为“外部人否认”。第三,二者适用时,公司或股东都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事实和结果持反对态度。第四,制度目的,二者的适用都是为了维护外部债权人利益,对失衡的利益予以救济,纠正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事实,维护公司制度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最后,从适用结果来看,二者的区别并不是实质性的,否认的结果都是将两个原本相互独立的个体视为一体,bid公司和股东连带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的利益冲突及解决机制....... 21

一、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时股东债权人与无过错股东的利益冲突及解决体制.....21

二、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时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解决机制.......24

三、小结....... 26第四章我国构建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27

一、从理论之争看我国构建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27

第五章我国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构建 ......39

一、我国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汄制度的适用要件....... 39

第五章我国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构建


一、 我国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公司、股东主动提出外部逆向否认的,通常是为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法院不能在股东债权人未提出外部逆向否认的情况下,以外部逆向否认理论支持公司或股东的请求。如果允许公司、股东提出外部逆向否认,则无异于放纵股东对公司形式的操纵和滥用,不利于公司制度的稳定性和公司法人格的独立。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征求意见稿)第49条第2款:“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或股东主动请求否认公司法人格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都不被接受,外部逆向否认只能由股东债权人主动提出,以避免公司形式成为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工具。在美国,有一种特别的外部逆向否认案件——税务征收案件,是外部逆向否认适用的重要类型。当税务局以税务追缴为目的而请求外部逆向否认时,该种案件究竟是属于公共利益案件,还是为私人利益的案件?在我国,税务征收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调整范围,不适用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应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來解决税务征收问题,而应通过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追缴税款。

二、 我国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结果
常州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骏隆机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仁舜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财产以法定代表人张翼的名义投资凯瑞公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仁舜公司是凯瑞公司实际投资人,二者在人员、财产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混同的事实,认为仁舜公司应对凯瑞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以骇隆公司未上诉为由仍维持了一审判决“凯瑞公司在接收仁舜公司的资产范围内对仁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I65诚然,这一现象是司法实践对外部逆向否认制度无明确规定的一种妥协,但也间接反映了法院在适用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矛盾心理——公司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承担有限责任也未尝不可。笔者认为,上述争论是一个伪命题。外部逆向否认就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股东与公司看作一个完整的整体,让公司对该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学界对有限、无限责任的争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持有限责任观点忽视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属性,完全是出于对无过错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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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于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必耍性,冇学者认为普通民商事制度可以代替,无需另行立法。但是,笔者通过对债权代位权、债权撤销权、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分析,发现这些所谓的替代性制度并不能代替外部逆向否认制度。这些制度所谓的替代性完全是从对股东债权人的救济或撤销股东向公司转移的财产层面上考虑的,无异于对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断章取义”。而且,山于其在适用条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有诸多的限制,都不能很好的对股东债权人施以救济,更不用说对股东滥用行为的纠正了。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时,为股东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行为进行纠和威慑,使公司财产隔离于股东债务的状态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被打破,,进而规范公司和股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所以,我11《公司法》有必要规定外部逆向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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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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