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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d_竹子在设计中的应用价值

发布时间:2016-12-23 21:42

  本文关键词:竹子研究汇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 要:竹子是一种最具中华民族特色的生态材料,本文通过客观分析竹材的材料、结构、工艺及视觉特征,并以可持续材料开发设计的角度,对竹材用于产品设计的可行性、设计要点进行了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竹材在产品中的开发与利用。

  关键词:竹子 生态材料 竹制产品 竹文化

  在全球社会经济背景及现代生活形态语境下,竹制产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及人文价值被人们再度挖掘和重新诠释。竹子的自然属性、生长周期短、低碳环保以及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外延和内涵与现代经济转变方式及生活理念相契合。由此可见,竹材这一低碳环保的再生资源将越来越会被人们充分利用和青睐。

  一、竹子的人文价值

  竹子源于我国,竹文化也是伴随着我国的历史长河发展而发展的。我国人民历来喜爱竹子,我国可以说是世界上研究培育和利用竹子最早的国家之一。从古代到现代的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没有哪一种植物能够像竹子一样对人类的文明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竹子给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带来的作用和影响,也是我国特有的文化。我国自古以来,无数文人墨客也都与竹子结下了不解之缘。打开古代的诗卷,我们可以看到,虞世南、郑板桥等,这些伟大画家和诗人的诗和画,无一不说明了竹子在古代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这也正如一位书画家曾对外国朋友说的,竹子是生长在中国人血液里的一种植物[1]。

  二、竹子是生态材料

  竹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更比比皆是,与衣食住行有密切的关系。 由于竹具有坚、韧、柔、直、抗压、抗拉、抗腐等多方面的特性,是很理想的建筑材料。竹子也是很容易降解的再生材料,我们可以用很少的工序、很少的附加材料,来对竹材进行加工,我们还可以直接利用竹子表面特殊的纹理作为设计的图案,既简单,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让人享受自然清新的触觉感受,更给人以与自然的情感沟通。竹子的循环周期短,种植生长所用的面积小,而且对土地和土质要求不高,又具有较强的适应环境的能力,再加上其成本比较低,加工简单,坚固耐用,具有很强的产业化特征和文化内涵[2]。

  三、竹材用于现代设计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竹材应用正在向多领域和高附加值方面发展。通过在新型竹质结构材及竹质房屋材料制造技术、新型功能性竹炭材料制造技术、竹材生物形成机理与加工利用相互关系的研究、竹基增强材料和纳米改性材料制备技术与示范、竹基新型炭材料制备技术研究、竹原纤维制备及竹材制浆造纸环保新工艺研究等方面的突破,竹材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展[3]。

  四、竹产品的设计要点

  4.1 竹子的材质

  在运用自然材料的过程中,要尊重自然材料的天然特征,充分表现自然材料的内在潜力和外部形态特征,利用其肌理的强烈对比来创造一个充满自然野趣和艺术魅力的室内绿色环境。在造型设计时我们要尽可能利用竹材自身材质肌理和材性、结构来完成好的设计。竹材在吸湿、吸热性能方面均优于木材,表面光滑,有很好的质感,并且结实耐用。竹材本身特定的属性和含义给人非常亲切、自然、温馨、宜人的感觉。

  4.2 竹子的结构

  大自然是竹材构造演化的基本源泉,在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分析竹材结构中的基本连接方法。包括榫接、滑接、刚接等在竹材室内设计中的最佳应用,研究竹材结构与形态的关系,与结构稳定的关系,与受力方向的关系等等,努力探索设计新结构形式的可能性。竹用做框架结构时,竹段的弯曲有加热弯曲、开槽弯曲;竹段的连接有棒状对接、钉子接、十子接、L字接、镶接、缠接等方式。

  五、竹子的工艺

  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竹制品――日用竹制品,目前工业化生产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竹家具、竹凉席等。

  5.1 竹凉席

  竹凉席是我国日用竹制品的大宗产品,各种色泽雅致,光滑凉爽、加工精细的竹凉席实际上已成为工艺品,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但难以实现工业化生产。近几年开发的机制凉席,实现了机械化生产。

  5.2 竹家具

  竹家具的生产与使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竹制家具清雅质朴、造型简洁、舒适凉爽、轻巧别致, 具有浓郁而亲切的乡土气息,历来为国内外广大用户所青睬,尤其在我国江南使用十分普遍。随着竹材工业性开发利用的技术创新,特别是竹材人造板及竹质集成材的研究开发,使竹制家具的结构、造型更为多样化、艺术化,这类现代竹家具既富有民族传统韵味,又满足现代审美、舒适方便的功能要求。

  六、结语

  随着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审美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而且享受低碳环保的家庭生活环境越来越迫切,只要我们根据人们的需求,精心设计与制作,人们所期待的民俗性、应用性、装饰性、可持续性、自然环保、工艺精湛的竹制产品,将会进驻千家万户[4]。竹子作为传统的易降解可再生和速生的材料,将越来越会被人们充分利用和青睐。

  参考文献:

  [1]李贞.材质之美――论竹材在设计中的人文特征[J].教科文汇,2007(01):206-207.

  [2]代娜.竹材在现代设计中的重要地位[J].设计理论,2014-11

  [3]刘淑婷,吴良如.竹子用于现代室内环境设计[J].竹子研究汇刊,2005(03).

  [4]伟孙,福良.竹材在家居设计中的应运[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08.

  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是指传统社会化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结合的隐性知识共享过程,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引言

  隐性知识是创新创业及形成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源泉,研究其共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知识管理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实践中受知识本质属性及错综复杂因素制约,隐性知识难以被有效显性化、编码化或形式化表示,需要以社会化方式进行共享。知识管理理论之父野中郁次郎提出了社会化理论:共享体验、并由此创造诸如共有心智模式和技能之类隐性知识;个人从他人那里不经语言而凭借面对面的观察、模仿和练习直接共享隐性知识。传统社会化(即野中郁次郎提出的“社会化”)指出了隐性知识共享的基本路径、物理范围和具体环节,为组织(团队)知识创造以及开展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正在突破传统社会化范畴:一方面,开放式创新、跨组织知识协同诉求更大时空上的隐性知识共享,而知识拥有者和接受者不总是在物理上同位;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社会化实践已不仅仅限于同一物理空间,而是延伸到了更大范围,例如:远程医疗系统实现了隐性知识跨区域实时互动和共享,竞技体育中借助视频技术使运动员复杂技能得到错时空原态再现和有效地观察、模仿及共享。因此,从隐性知识本质属性来剖析其共享的社会化过程、并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此扩大隐性知识共享的范围和场景,对于跨区域知识创造、协同创新意义重大。本文恰恰是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的背景下,将隐性知识共享不再仅局限于同一物理空间,而是进一步探索其他社会化共享类型和路径,拓展更大范围、更多情境下的隐性知识共享路径。

  目前关于隐性知识如何共享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基于知识内隐性、难言性以及个体化、情境化等特征的直接面对面(默会)共享路径,对信息技术应用不足;另一种是以知识管理系统、虚拟现实技术、动态知识地图、社交媒体等技术工具为主导的将隐性知识显性化或编码化后的“二阶”共享路径,往往弱化了隐性知识本质属性、忽略了共享主体间的互动与实践。这些研究发现:隐性知识本质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共享的进路,那么,社会化作为隐性知识共享的基本路径,如何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地结合来突破传统社会化共享范围、进而实现隐性知识更大范围、更多场景下的有效共享?共享的类型、路径以及内在机理是什么?本研究试图从知识本质属性探究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依赖及具体所指,以案例和相关事例为依据提炼出隐性知识共享的多种可行社会化类型,以此整合构建隐性知识共享的超社会化路径新理论架构,并揭示其共享涌现发生机理。

  1基于知识属性挖掘的隐性知识共享社会化依赖分析

  隐性知识本质属性从根本上决定其共享的进路。回溯波兰尼隐性知识以及对现代生产情境中隐性知识进行考量,探究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依赖及具体所指。

  1.1回溯解析波兰尼隐性知识

  波兰尼在19世纪50年代提出了“默会认知”以及哲学假设“我们所说的不及所知道的”,推理隐性知识存在及其属性,“骑自行车能力”案例阐释了隐性知识。他指出:“我们会骑自行车并不意味着能清晰讲出‘如何控制了自行车平衡’……即使我们的大脑中存有骑自行车的不完备程序和模糊信息,甚至先前不具有骑自行车的程序性知识,但经过反复亲身练习却能习得骑自行车……既不能说出如何骑自行车,也不能细述骑自行车过程如何协调全身肌肉复杂模式……只需知道如何完成骑自行车的整体运行以及构成整体运行的基本要素即可……。”由此得出,隐性知识存在和发生于真实行动过程,是知行统一、身心合一的知识,通过涉身实践能够领悟和习得;隐性知识表现出了涉身性、情境性、实践性等本质属性。

  运用Collins和Kusch“行动的体现”理论能进一步解析隐性知识:首先去交通情境化的骑自行车是一种纯粹的“自行车平衡”,但实践证明即使操作者先前记忆了自行车平衡公式,但在运用该公式骑自行车时大脑反应速度还是难以应对自行车平衡,获得“自行车平衡”技能还需借助如“干中学”的社会化方式;而真实交通环境中骑自行车是嵌入特定情境、时刻与周围环境交互的,必须考虑实现骑自行车行动的行为方式。由此表明,隐性知识始终与特定情境交互,涉身性、情境性是其本质属性,而社会化是获得隐性知识的基本方式。

  1.2现代技术情境中的隐性知识

  从现代技术情境视域探究隐性知识,对准确理解知识属性及分析其共享的社会化过程更具有现实性。将结合具体事例予以剖析。

  我国某大型飞机制造公司中武装直升机螺旋桨作为整体部件,其生产是典型的“人—机”协同过程。部件加工中的变形程度、应力情况、拧力大小、接口精度、冷加工和热加工等环节极为关键,其中的精湛技能、成熟经验等隐性知识是长期“人—机”协同生成的,仅有两名高级技工做到了精准把握,但生产中这些知识往往转瞬即逝、依靠人体视觉和记忆难以被准确捕捉。多年来该公司生产线上主要以社会化方式——技工之间通过面对面的对话、观察、模仿、反复练习与实践等进行着隐性知识共享;同时应用视频、多媒体技术等对隐性知识进行多角度观察、反复分解、局部放大……使隐性知识得到了更清晰显现,加速了知识共享进程。

  在该事例中,隐性知识是高级技工与工装设备有机协同的产物,是经过多年实践累积形成的知识,体现和发生作用于“人—机”协同的特定情境中,本质上表现为个体的技能、经验、心智模式、直觉等,该隐性知识具有明显的经验性和内隐性。同时也表明:在一定的共同经历下,通过对话、观察、模仿、练习、互动实践等社会化过程以及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视频)使隐性知识得到原态再现及还原与分解,可以实现并加速隐性知识共享。

  1.3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依赖

  综合上述分析,归纳提出隐性知识属性如表1所示。【表1】

  由此得出,隐性知识本质属性使其难以被显性化、编码化或形式化,隐性知识共享存在社会化依赖,本文认为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依赖于共享主体的涉身参与。隐性知识往往表现为经验、技能、直觉、心智模式、判断等,共享过程需要拥有者亲身进行显现和输出,例如,在直升机螺旋桨加工过程中,高级技工亲自动手操作才体现出了隐性知识;而面对即时呈现的隐性知识,接受者在练习与实践中要及时地领悟和获得。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过程高度依赖共享主体(拥有者、接受者)的亲自参与和涉身行为。

  (2)依赖于共享主体的交互方式。分析隐性知识本质属性发现,高级技工在加工直升机螺旋桨中与其他技工的多样互动方式直接引致了隐性知识的领悟和习得。因此,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过程依赖共享主体间的多维互动,包括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及与特定情境的交互,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共享中的知识“噪音”。

  (3)依赖于共享主体的实践行为。从隐性知识的涉身性、实践性等属性中可以看出,隐性知识体现为身心统一、知行合一,共享需要拥有者的实践表征、接受者的模仿和练习以及两者间的深度互动。

  例如,武装直升机螺旋桨加工过程中的知识共享就是隐性知识的表征、交互和实践习得的动态过程。因此,隐性知识本质属性决定其共享依赖知识拥有者、接受者等共享主体的实践行为,包括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和实践等。

  (4)依赖于“在场”的特定情境。“场”即应用、共享知识的动态的共有情境。隐性知识是高度情境化的知识,例如,骑自行车技能需要在真实环境中领悟和获得、直升机螺旋桨加工中高级技工与其他技工间的隐性知识共享更需要在实践情境中进行。因此,隐性知识的输出、输入及社会化共享都是在场行为、在场的动态过程。

  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过程——对共享主体、交互方式、实践行为和特定情境的高度依赖,表现为共享主体(知识拥有者/接受者)间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等多维互动及与特定情境的交互,为探究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类型及路径、内在机理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前提。

  2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类型及实现过程:基于案例和相关事例

  传统社会化实现了同一物理空间中的隐性知识共享,这是已有知识管理理论中社会化的唯一形态,而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正在突破传统社会化范畴。那么,在坚持知识属性和共享的社会化依赖基础上,隐性知识社会化共享有哪些可行类型?复杂共享过程如何实现?以案例和相关事例为依据,本文提出以下四种社会化共享类型。

  2.1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

  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是指:隐性知识拥有者与接受者同时置身于同一物理空间,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等多维互动、并时时与情境交互,实现隐性知识的有效共享。

  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是对传统社会化的涵盖与概括;需要指出,该共享过程不仅有传统社会化的观察、感悟、模仿和练习,还延伸至了对话以及与特定情境的交互(见图1)。丰田汽车隐性知识共享案例较好地诠释了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过程。

  丰田汽车生产线长期采用师徒制的社会化方式进行隐性知识共享,这也促使丰田汽车生产线成为了高质量生产系统,如本土工厂与法国Valenci-ennes新工厂间的隐性知识共享:首先Valenciennes新工厂从招募的新工人中选取200~300人组建核心团队,派其入驻丰田本土工厂进行生产实训。实训期,核心团队新工人与本土工厂老工人在生产线上进行直接面对面的互动与共同生产。此过程中,老工人传授新工人生产技能并负责指导和培训,新工人与老工人对话、并不断地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和实践……在反复互动中新工人渐渐共享了隐性知识。实训期结束,再从本土工厂选取100~200名老工人陪同核心团队回到Valenciennes新工厂,在新工厂生产线上老工人与新工人再进行直接面对面的互动与共同生产,最终新工人在自己的生产线上掌握了生产技能。由此案例得出,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能有效实现隐性知识共享。【图1】

  2.2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

  共享

  传统社会化仅实现了同一物理空间中的隐性知识共享,但对跨区域、甚至更大时空范围上的隐性知识共享问题尚未涉及,亟待研究和破解。

  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是指:隐性知识拥有者与接受者位于不同物理空间,以现代信息技术(远程视频、在线媒体等)作为媒介进行实时虚拟面对面,在这个过程中知识拥有者和接受者之间发生着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等多维互动及与特定情境的交互,使隐性知识在跨区域的更大范围上得到及时有效的共享(见图2)。【图2】

  现实中许多事例表明了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共享的存在及可行性。例如,远程医疗:在中国雅安地震中:一个12岁小女孩受重伤,解放军成都军区42医院医生当场诊断小女孩“胸腔两根肋骨骨折、脾脏破裂,须立即进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但现场医生缺乏进行该大型全麻手术的丰富经验和精湛技能,必需有领域专家的实时指导与协同。幸运的是,现场多功能野战手术车装备有远程医疗系统,成都医生与北京专家成功进行了跨区域实时视频互动。

  在虚拟面对面过程中,成都医生手术中的每一操作环节都清晰呈现在北京专家面前,北京专家结合现场情境与其进行对话、示范、指导等,在这样的互动情境下成都医生及时共享了北京专家的隐性知识,手术成功完成,小女孩得到了第一时间救治。由事例得出,现代信息技术支持的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能在跨区域更大范围上实现隐性知识的有效共享。

  2.3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共享

  现实中一些关键性隐性知识往往转瞬即逝、依靠人体视觉和记忆很难捕捉、甚至更是难以见到,如何将这些隐性知识错时空原态呈现,以社会化方式进行共享?这仍是传统社会化未予破解的。

  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如高清视频)对拥有者涉身、转瞬即逝的隐性知识进行原态存储,留存至另一时空中进行再现,通过多角度观察、反复分解、局部放大……以及接受者之间基于特定情境的对话、练习、切磋等多维互动与实践,实现隐性知识(拥有者不真实在场)的有效共享(见图3)。

  现实中许多事例表明了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共享的存在及可行性。例如,竞技体育:撑杆跳高涉及许多复杂、涉身、转瞬即逝的隐性知识,顶级运动员的关键性技能及训练过程很难见到,而依靠人体视觉和记忆更难以捕捉与共享。例如,对顶级运动员比赛过程——借竿支撑、悬垂、摆体和举腿、引体等连续行为序列进行高清视频拍摄,记录下复杂隐性知识完整过程;事后对视频进行多角度观察、反复分解、局部放大……同时运动员之间或与教练进行面对面研讨和切磋、反复模仿、练习与演练,有效共享了隐性知识。由事例得出,现代信息技术支持的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能将隐性知识存储、错时空原态再现,在拥有者不真实在场的情境下实现隐性知识的有效共享。

  2.4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

  对于那些极端重要但受自身属性及所涉复杂情境制约的隐性知识,例如:“人—机”协同生产过程中的隐性知识,如何将这些隐性知识“真实示范+原态再现”、同时以社会化方式进行共享?亟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是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和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的“相复合”,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拥有者隐性知识进行原态存储和再现,并多角度观察、反复分解、局部放大……同时知识拥有者在现场进行真实示范,知识接受者与拥有者间进行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等多维互动并与特定情境交互,实现隐性知识有效共享。

  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过程是“隐性知识原态再现+真实示范”相结合,隐性知识能被更清晰呈现、更有效共享(见图4)。【图3-4】

  现实中许多事例表明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的存在及其可行性,例如:“现代技术情境中的隐性知识”:高级技工加工部件中的变形程度、应力情况、拧力大小、接口精度、冷加工和热加工等行为序列过程极端复杂重要,单纯依靠技工的视觉和记忆难以精准捕捉和快速共享。而该公司通过对高级技工加工过程的视频记录和原态再现,并多角度观察、反复分解、局部放大……同时现场有高级技工的讲解和真实示范,其他技工与其进行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等多维互动及与特定情境交互,快速实现隐性知识的有效共享。

  3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整合性构建与提出

  由上述四种社会化共享类型发现: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实现了隐性知识在同一物理空间中的共享,即为传统社会化共享范畴;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跨区域、错时空和复合式社会化使隐性知识在更大时空范围、更多情境下有效共享,突破了知识管理理论中传统社会化隐性知识共享的唯一形态;这四种社会化共享类型都具有共同的社会化本质——共享主体(知识拥有者/接受者)间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实践等多维互动及与特定情境的交互,因此可以统一成新理论进行解释。

  基于此,坚持知识本质属性和共享的社会化依赖及整合四种社会化共享类型,本文构建并提出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架构(见图5)。【图5】

  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架构是“人1化(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和其他三种新社会化(跨区域、错时空及复合式社会化)类型,基本内涵是:坚持隐性知识本质属性和共享的社会化依赖,包括传统社会化过程、同时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隐性知识跨区域原态呈现或错时空再现,共享主体(知识拥有者、接受者)基于特定情境进行语言、行为、感知等多维互动,使隐性知识在更大时空范围、更多情境下共享。

  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是在知识属性挖掘、社会化依赖分析及案例和相关事例探究基础上提出的,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价值性。

  一是超社会化坚持了隐性知识的涉身性、情境性、实践性等本质属性,共享过程始终高度依赖于共享主体、交互方式、实践行为和特定情境,表现为共享主体间的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和实践等多维互动及与特定情境的交互。这是构建与提出超社会化的根源所在。

  二是超社会化本质依然是社会化,但突破了传统社会化。超社会化架构下的四种类型都坚持社会化本质——知识拥有者、接受者之间基于特定情境的面对面互动(对话、观察、感悟、模仿、练习与实践),因此超社会化本质依然是社会化;而跨区域、错时空及复合式社会化,实现”人—技术工具—特定情境“的有机结合,能使隐性知识共享在更大时空范围、更多情境下有效实现,延伸与放大了传统社会化内涵和功能。这是超社会化的根本价值所在。三是超社会化是对多种社会化的整合,传统社会化是超社会化下的一种特例。同时空、跨区域、错时空和复合式四种社会化类型都具有共同的社会化本质,因此整合性构建与提出的超社会化能对”传统社会化+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化“的隐性知识共享进行统一解释;超社会化是基于实践层面对传统社会化的扩展、完善与创新,传统社会化是超社会化下的一种特例。

  然而,作为一种新理论架构,超社会化共享哪些新涌现、发生机理是什么?本文将运用系统科学理论进行揭示。

  4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

  根据系统科学及复杂性理论认为,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是复杂的系统行为和动态过程。系统是由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整体涌现性是系统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系统整体涌现性受系统要素、系统结构、系统环境等影响。为明晰揭示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涌现发生机理,本文将运用系统及整体涌现性理论对超社会化架构下四种共享类型分别进行剖析。

  (1)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

  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作为系统动态过程,系统要素包括知识拥有者和知识接受者,要素之间发生着直接面对面的语言、行为、感知等多维相互作用关系,系统环境是知识拥有者和知识接受者所在的共同物理环境(即隐性知识发生的特定情境)。正是由于知识拥有者要素和知识接受者要素在共同环境中的多维交互作用及协同,产生了隐性知识在同一物理空间中的共享涌现,这也正是传统社会化共享涌现结果所在。

  (2)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

  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共享作为系统动态过程,系统要素包括知识拥有者、知识接受者、现代信息技术,要素之间关系表现为知识拥有者和接受者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跨区域虚拟面对面语言、行为、感知等多维相互作用,系统环境包括在线虚拟环境和知识拥有者、知识接受者所在的各自物理环境。

  与传统社会化相比,正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新要素的加入,使系统要素、系统结构、系统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产生了隐性知识在跨区域环境下的共享新涌现。

  (3)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共享作为系统动态过程,系统要素包括知识接受者、现代信息技术(原态再现的隐性知识),要素之间关系表现为知识接受者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再现的隐性知识进行的直接面对面语言、行为、感知等多维相互作用,系统环境包括再现的隐性知识情境和知识接受者所在的物理环境。与传统社会化相比,由于现代信息技术新要素的加入,使隐性知识得到错时空原态再现,产生了隐性知识(拥有者不真实在场)错时空环境下的共享新涌现。

  (4)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作为系统动态过程,系统要素包括知识拥有者、知识接受者、现代信息技术(隐性知识原态再现),要素之间关系表现为知识拥有者、知识接受者在”原态再现隐性知识+真实示范“下形成的面对面语言、行为、感知等多维相互作用,系统环境包括再现的隐性知识情境和知识拥有者、知识接受者所在的共同物理环境。与传统社会化相比,正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新要素的加入,实现了”原态再现隐性知识+真实示范“相结合,产生了隐性知识更快速的共享新涌现。

  通过对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架构下的四种社会化共享类型的涌现机理分析发现: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新要素融入社会化,实现”人—技术工具—特定情境“的有机结合,能使隐性知识在更大时空范围、更多情境下共享;使传统社会化在跨区域、错时空、复合式等环境下不能做或做不好的隐性知识共享得以实现,这也正是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涌现及其价值所在。

  基于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为使共享涌现更好地发生,可从以下方面予以优化:(1)要素优化。选择具有相似知识储备及共同经历的共享主体(知识拥有者、接受者),保证共享主体之间进行更为高效的语言、行为、感知等多维互动;同时合理匹配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人—技术工具—特定情境“的有机结合。(2)结构优化。知识拥有者与接受者之间要保持合理比例并建立适宜共享机制,使共享主体间形成更优的互动作用关系;在跨区域、错时空及复合式共享中,要有合理时空距离及要素布局,以符合知识属性和社会化要求的现代信息技术更好的支持互动过程。(3)环境优化。跨区域、错时空及复合式社会化共享中环境较为复杂,包括物理环境、虚拟环境、技术环境……共享主体要预备性感知、适应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环境,更好地基于环境.

  5研究结论与创新

  本文所探究的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是指传统社会化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结合的隐性知识共享过程,传统社会化理论在隐性知识共享上存在局限,为跨区域、错时空等情境下的隐性知识共享提供了创新路径。主要结论与创新:(1)从隐性知识本质属性视角,系统剖析了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过程,表现为对共享主体、交互方式、实践行为、特定情境的高度依赖。从根源层面指出了隐性知识共享的社会化路径。(2)以案例和相关事例为依据提炼出隐性知识共享的四种可行的社会化类型:同时空直接面对面社会化共享、跨区域虚拟面对面社会化共享、错时空面对面社会化共享及复合式面对面社会化共享,四种类型既涵盖又突破了传统社会化范畴。(3)整合四种社会化共享类型,创新性地提出了隐性知识共享的超社会化路径。超社会化共享路径坚持了隐性知识本质属性及共享的社会化依赖,本质是社会化,能对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的社会化共享事实、现象进行统一解释。(4)运用系统科学理论揭示了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涌现机理,进一步发现:超社会化共享作为复杂的系统动态过程,实现”人—技术工具—特定情境“的有机结合,能使隐性知识在更大时空范围上有效共享,表现出跨区域、错时空、复合式情境下的共享新涌现。

  作为探索性的理论研究,本文是对知识管理中传统社会化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超社会化路径使隐性知识在更大范围、更多情境下的有效共享成为可能。但隐性知识超社会化共享路径新理论尚需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本文后续要研究的问题。

  礼俗社会是指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持所依赖的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礼治”,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礼俗社会下农村老年协会作用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乡土性是中国农村始终不变的特性。任何中国现代的公益性质的农村组织都必须立足于这个基本现状,农村老年协会也不例外。农村老年协会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转型的要求,也是当代中国农村发展的现实要求,但是其作用外溢的前提是乡土传统文化的传承及影响力的相对稳定,唯有此,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范围才会“跳出”自身进而影响其他社会群体及社会现象。农村礼俗化的文化传统为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作用提供了最深厚的土壤。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农村的礼俗性就没有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也是“礼俗社会”价值在现代农村组织中的重要体现。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就出现了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主要是农村的老年人为了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而自发组织的,其主要活动内容包括老年人互助、调节家庭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等。农村老年协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民间老年人组织,同时也是农村地区表现最活跃的群众性组织之一。农村老年协会发展到今天,现实性的需要日趋紧迫。社科院的最新报告中指出:1999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开始进入老龄社会。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

  2011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7%,占全球老年人口的近24%,是全球惟一一个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十二五”时期,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年均增加860万左右。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6%。而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而其中又有近六成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农村老年协会40多万个,参加人数达到了4389万人。其中陕西省老年协会数量为26672个,占行政村比重的92.0%。

  众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进行了阐述,观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对当地老年人的作用、对村落的作用、对社会的作用。农村老年协会能够长时间存在并且不断发展,“有用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因素,但是这种“有用性”产生的原始原因是什么?这正是本文试图从“礼俗社会”角度进行分析的动机。欧盟“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陕西项目区的实地调研有助于分析“礼俗社会”的传统与当代中国农村老年协会存在与发展的关系。

  一、礼俗社会的传统

  《乡土中国》中已经对“礼俗社会”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它从中国农村文化发轫的原始角度进行了阐释。

  “礼俗社会”是指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持所依赖的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礼治”。传统的孝道、忠义和长幼之分构成了中国农村礼治的骨架,这是中国农村乃至中国社会历经几千年发展而未中断的人文基础。“礼俗社会”的特点是其作用的发挥是显性的,但其“实现作用的作用”是隐性的,即礼治文明下的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是可见的,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机制是不可见的或者是非制度化的(称之为默认意义上的村规民约更贴切)。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尊重孝敬老人是传统美德。在农村,任何事件的发生和结束都是在农村老人(常规意义上的长辈)的监督下完成的,这是长幼有序的传统思想和宗族文化传承的影响。老人权威虽然在近几十年来有所式微,但在很多场合下,老年人余威尚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行,熟人社会正逐渐演变为半熟人社会,但是总体而言,熟人社会的原则在半熟人社会中仍然通行。

  这种乡土文化的礼俗性是通过历史积淀下来的,是农民在耕作的实践中和血缘的维系中形成的,同时也与农民生产生活的脆弱性而导致的互保心理是分不开的。这就形成了中国农民最质朴的心理传统并得以传承。孔子及后世儒家思想家将这样的农耕文化的特点加以总结形成了儒家文化的“礼”的规范,在后续的朝代中,礼治的思想不断强化不断延伸,形成了古代中国的特殊的治国方法,这是农村礼治的外延。从这个角度上说中国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礼俗性”。

  “礼俗社会”思想是一种文化传统,是具有民族传承性特点的,所以说当代中国农村的礼俗性应该说是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有学者提到“文革”及其他政治运动对中国农村“礼俗社会”传统的破坏,认为当代农村礼俗文化已经消失殆尽以至消失。但是孙庆忠在《离土中国与乡村文化的处境》一文中明确而详细地阐述了他的观点:“农业社会的转型并未使乡村文化瓦解,农业凋敝与农村‘虚空化’所衍生的社会问题,不过是乡村文化危机的表象,是‘离土’之‘形’,那些根植并存活于乡土社会的生活观念和价值体系,乃‘乡土’之‘神’,‘形散’而‘神聚’才是乡村文化的实质。学界对乡村文化处于崩溃边缘的判断,忽视了对文化传统自身转换能力和惯性的认识,更多的是基于城市对乡村文化理想图景的想象。”

  农村文化的传承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行为,已经内化为一种习惯或本能。所以说“礼俗社会”传统的传承是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作用的基本着力点。历史地讲,农村老年协会是现代组织化了的礼俗作用平台。“礼俗社会”文化是农村老年协会发挥影响力的传统思想,农村老年协会是传统“礼治”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承和发展。

  二、礼俗社会下农村老年协会作用分析

  农村老年协会作为公益型社会组织,其作用的产生是“主动的”,而不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被动的,这种主动性深受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已经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本文关注的农村老年协会作用是基于此展开分析的。农村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单就经济学角度讲是“资源过时”,不具备创造更多价值的作用或是其创造的价值小于付出的成本,所以老年人本身是社会的“负担”。但就社会学角度而言,即使农村老年协会的影响仅限于协会成员内部,其作用的外溢性也是巨大的,因为协会将老年人组织化了,从而形成互助效应,这是对上述“负担”的减轻,我们可以称之为隐性的作用。作为协会成员,农村老年人在农村生产生活中仍然会展现出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传承农村文化、教化年轻人、调解农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功能是其他社会参与者或组织难以替代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显性的作用。所以,“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提出了“不是负担,而是资源”的理念。当然,在某些时候或地区农村老年协会可能表现出其消极作用的一面。

  农村老年协会对于老年人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使协会内老年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于老年人的服务,专项的组织管理能让老年人感到老有所依。农村老年人由于自身年龄的特殊性和农村文化的礼俗性导致其地位的特殊性,这也表明了礼俗社会下农村老年人自身作用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礼俗社会传统与农村老年协会自身建设与运转的关系如何?这就要将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分析,传统的乡土文化是相对稳定的,但又是不断变迁的。变迁的过程在不同的时期又表现出不同的速度与程度。当社会剧烈动荡或转型时,变迁的强度与速度是巨大的,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文化处于动态的过渡性质的稳定中,同时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也使得农村中“空巢老人”不断增多。“礼俗社会”传统在维护农村稳定性方面已经出现了危机,但是这种危机还未发展到威胁礼俗社会的秩序和教化作用的程度。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的发挥仍旧依靠传统的“礼制”。这是由农村的乡土性和农民的传统思维以及这种传统思维的继承性决定的。中国特有的“春运”现象是一种自发的而非强制的行为就能从侧面证明这一逻辑,而“孝道”“归乡”“团聚”等则是每一个中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不可能避开的字眼。这些都说明了城市化大潮并未从根本上危及农村“礼俗社会”的传统。理清“礼俗社会”传统在当代中国的现状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传统与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作用之间的关系。

  老年人协会的建立不仅可以为村庄里的老年人带来丰富的非物质福利,而且能够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发展基础,要改变老年人的弱势地位,给他们提供有意义的老年生活就必须走老年人组织化的道路。农村老年协会发展的主要内部作用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上的慰藉,真正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在农村老年协会中,老年人可以缓解自身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的孤独感,通过老年协会组织的活动增加彼此的交流与沟通,提升他们的生活乐趣,这也是当代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现实要求。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次社会动荡和社会变革。现代中国的转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城市化为主要标志的变革,由此产生的农村青壮年转移和农村消失是历史上所不曾发生过的。处于这一变革中的老年人多数出生于20世纪50年代前后,他们面临着祖辈从未有过的精神孤独,这一代人的教育背景和农村生产生活经历中最深刻的词汇是集体主义。所以,当代中国农民的孤独和被抛弃的心理在这一代农民心中蔓延却无可奈何,这固然是中国农民罕见隐忍力的表现,但这并不意味这中国农村老年人不需要关注和关怀,相反,老年人在情感上更需要被认可、被关注,老年人协会能够提供这样一个平台,给予他们情感保障。

  在农村老年协会这一组织的帮助下,农村老年人的这种心理状态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这是因为农村老年协会提供的不仅仅是活动的场所,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活到老干(学)到老”的传统思维找到了一个可以实现的形式和出口。需要指出的是在农村老年协会中,作为维系组织内部正常运转的机制中,常规意义上的组织原则和办法处于次要地位,,而协会内部老年人仍然会以礼俗的规则行事。而由于农村的传统性和农民的保守性在老年人身上较为完全的继承性,使得农村老年协会内部的运行更多地是依靠礼俗化的规则。这更加契合了农村老年人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所以就农村老年协会的建设而言是一种继承传统并顺势而为的举措。

  (二)农村老年协会的生产互助作用

  农村老年人的农业生产不会因为年龄的增长和体力的下降而中断。相反,由于传统的思维习惯和生计所迫,农村老年人的劳动强度只是相对降低但不是绝对强度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凸显。农村老年协会可以组织协会成员实现现有条件的合作互助。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生产活动的目的主要是维持生活而非以农业生产为手段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这就给协会互助合作的劳动强度和劳作时间下了最好的注释,即老年人协会成员的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适合老年人同时又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而弹性的劳作时间则对应着老年人的生理条件。支持老年人及其家庭发展生产也是“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重要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研究团队在2011年考察陕西省凤翔县和华县农村老年协会时发现:

  上了年纪的农民在现有条件下仍然会参与到农活中,他们不会使用或者因为年龄原因难以较好地使用现代农业机械。驴车成为当地农民的现实选择,而且驴车可以免费借给协会内部的其他老年人,拥有驴车的老年人也很乐意对其他无车农民进行帮助。这种行为并不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更多的是建立在一种熟人关系上进行的。(资料来源:欧盟“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实地调研)农村老年人协会能够成为松散的带有经济合作性质的以互助合作形式出现的协作组织,这不仅是由农村的生产现状决定的,更重要的原因体现在农村老年人能够借助传统的教化和邻里关系的密切而联合起来。这必须回归到农村文化的特点上,如上所述,农村礼俗社会的传统对农民的影响是持久而稳定的。我们可以通俗地将这种农村的“礼”表述为“面子”,面子不仅表现在“虚”的交往层面上,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面子”的形式达到“实”的需求。农村老年协会在农村老年人参与农业生产方面就是借助“虚”实现“实”的目的。显然这种目的性不是显性的而是根植于农民心中的隐形的礼俗文化特征之一。

  (三)邻里相依,守望相助

  中国农村礼俗社会特点的重要表现就是互助和照应。贺雪峰在对农民行动逻辑的探讨中也指出了“传统农业社会需要有‘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合作”。“远亲不如近邻”这句俗语就清楚明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在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并非没有)且代际之间(如婆媳之间)产生嫌隙的状况下,老年人的互保互助就成为一个迫不得已但较为有效的方式。农村老年协会可以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发挥“照顾”和“互助互保”的功能。近年来,农村老年人由于无人照料而孤独地在家中去世的消息屡见报端。老年协会的互动沟通功能就是以农村常见的“串门拉家常”形式实现的,而这种形式也只有在中国农村才会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国外和中国城市社区的文化习惯以及住宅空间结构限制了这种行为的实现。在协会成员间进行的对内对外的经常性的串门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效地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同时,协会内部的礼俗化管理使得农村老年人的需要表达得更直接、更现实。目前在陕西省凤翔县和华县的农村老年协会志愿者有303名,他们正在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到交流与沟通活动中。33岁的焦红霞是凤翔县牛钵峪村家庭照护志愿者,她亲身感受到了老人的变化:

  以前老人性格孤僻,话特别少。现在老人精神好多了,也愿意与村子里的人交谈,和其他老伙计拉拉家常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了。晒晒太阳,打打扑克让老人们不再孤独了。其实这些老人们本来就很熟悉,见了面最常说的就是“吃了多少饭,还有什么农活要做,孩子们怎么样了”等家长里短的事情。(资料来源:欧盟“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实地调研)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强,而又有近六成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不得不承认的是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在现阶段医疗资源难以实现全国均衡的情况下,农村老年协会可以承担部分替代性工作。就农村老年人而言,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却又是最重要的需求。老年协会不能发挥专业医疗机构的作用,但是作为农村公益性自治组织,老年协会可以向政府机构及非政府机构以组织的名义申请必须的医疗卫生资源。资源的使用是具体的,即资源的应用是分摊到每一个协会成员身上的。这就可以从基本医疗上补充农村老年人的需要。同时,协会的组织化更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农村倾斜,这不仅是农村的需要,更是城市卫生医疗系统的社会责任的展示平台。但上述目标达成的前提是农村老年人的组织化,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优质社会资源的倾斜才会得到更加便利的实施。在礼俗传统基础上建立老年协会是当前现实的需求。陕西省农村老年协会调查结果显示:

  老年人通过老年协会获得了更多的健康知识,一些老年人获得照料服务。通过老年协会这一平台,当地老年人积极争取更多的医疗资源,凤翔县和华县卫生局相继组成专家队伍下乡进行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协会的发展也引起了当地志愿者对农村老年人缺乏医疗资源的关注,农村热心人士和低龄老年人组成的志愿者照顾本村独居、空巢的高龄老人,这些志愿者给老年人提供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的聊天、做家务、代购物、陪同就医等方面的帮助。(资料来源:欧盟“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实地调研)

  (四)重新定位农民的价值

  农村老年协会的内部作用还体现在农村老年人自身价值的再认识方面。中国农村传统的教化是“守”,即注重内涵的修养而非外化的张扬。这是礼俗社会形成的无形的但又切实存在的约束。

  注重自身价值的认识和发现不是空洞的而是具体的,礼俗化的社会不应该禁锢自我价值的认识,相反,现代中国的农村更应该引导这种趋势的发展。但是农村老年人受制于传统教化的影响难以真正实现这一想法。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促进农村老年协会领袖(更准确的称呼应该是“族长”或者“会长”)的“开化”和再社会化。只有在协会这一体制内实现领袖的开明,协会内部成员的认识才会得到表达,而这种依赖协会领袖的开化进而引导协会成员开化的方式本身就说明了中国农村传统礼俗性影响的根深蒂固。陕西省陈仓区先锋村老年协会会长在谈到自身认识时说到:

  现在的思想认识也改变了,以前觉得老了就老了,自然规律,但现在觉得老年人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很有很大的作用。协会的事儿多了,自己又闲着,为大家做些事,好着呢。

  为村上老年人服务,自己还算有些能力,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嘛。(资料来源:欧盟“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实地调研)真正实现农村老年人对自我价值的再认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没有明显的短期的社会价值的。研究发现,农村老年人能够再认识自我价值,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的体现。这不是要破除(当然也不可能破除)几千年的农民传统思维,而是要在当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价值的凸显。这是对农民的肯定和对农村老年人这一曾经创造了巨大社会财富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和致敬。

  (五)缓解农村纠纷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村纠纷成为农村生产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而村委会又难以施之以有效的解决措施。农村老年协会在调解农村纠纷方面的作用就日益凸显,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社会问题的具体性与协会作用的具体形式是密切相关的,即协会在解决农村纠纷时不会以协会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具体的个别的老年人的形式出现。农村老年人在农村中的影响力是靠传统教化和礼俗化实现的,即传统意义上的“德高望重”。但是实现这一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农村文化氛围的相对稳定和传统性礼俗观念的深入人心,在农村教化与礼制文化的影响下,上述前提是不存在问题的。农村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和家族内部支系的矛盾,这种矛盾多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起,前者表现在宅基地纷争、耕地划界纷争等方面,后者表现在遗产分配、礼尚往来的“名”的不平等等方面。具体到事件本身并无更多的利益争夺等方面,但是一旦冲突明朗化,农民对“名”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实”的重视程度,这涉及农村中“面子”的问题。农村老年人依托自身的优势在调解农村纷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一定程度上说是难以替代的,她/他会尽最大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保证冲突双方的名声不受损害。在关乎自身名声的问题上,农民难以将纠纷提交给公共机构进行诸如仲裁等调节或评判(除非在涉及自己的核心利益而又不得不诉诸法律时),因为农村内部是一个“无讼”的地方,这样的行为是难以被人理解和接受的,当事人在社区的“人品”也可能受到质疑从而影响以后的邻里交往。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血缘和地缘》中就指出,农民与本村人进行商品交易时,为避免碍于乡亲情面而不能讨价还价情况的出现,会将自己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拿到市场上以“交易”的形式和同村人进行交换而不会关注“乡亲”这层关系。这是农民平衡“名声”和经济利益创造的方法。历史地讲,中国农村始终存在一个公共权力部分真空的现象,所以说农村老年人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作用不仅是有其传统文化的基础,更有顺势而为的现实意义。但是不得不承认,传统的调节手段在现代化进程中显得愈加脆弱,农村老年协会在这其中能实现加强上述功能的作用,组织化的机制和半官方(只能说一定程度上)的性质加强了由于社会变革削弱的农村老年人权威。

  (六)促进乡土文化的传承

  中国社会变革的历史已经证明,任何变革都是有代价的,而变革对已经影响的事物的长远作用可能不容变革的决策者在决策前进行周全考量,同时变革的闸门一旦打开是难以关住的。当代中国进行的现代化事业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是回顾现代化进程,中国农村为此付出的传统文化消失的代价已经显现,这一点在农村青少年的教化和传统礼俗教育方面愈加凸显。

  “教化”不是农村老年人用传统的方法对青少年进行思想的灌输,而是在老年人认知能力之内将自身的经验以言传身教的形式传授给子女。这种具体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传授引起的社会效应是广泛而深远的,因为这不是单个的传统文化和经验的传授,而是农村老年人自觉的习惯性的文化教授,由此形成的社会化的行为承载起了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即农村老年人用私人行为实现着公共效应。当然这不是农村老年人在传授和教化时的目的,而应该称之为一种“副产品”。与传统的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同,现代化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特点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与稳定:农村青少年接触更大的世界,具备了更宽广的视野和舞台。但是农村青少年为了家庭的生计多数在生理上稍具劳动能力就外出务工,在其低龄阶段又难以实现文化的接受,这样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在其成长阶段的“断层”现象,而这一断层现象发生的年龄段又是难以缝合的。由此形成的个体的文化断层是具体的、单个的,但是当上述现象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广泛的行为时,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持久且难以恢复的。即私人行为产生的具体的文化断层是能够影响到整体的公共传统文化的传承的。农村老年协会应该也有能力承担起教化农村青少年的重任,实现农村青少年真正的具有传统意义的社会化。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老年人协会不仅为村庄提供了娱乐性活动,还激活了村庄的公共生活,加强了村庄内部的人际联系,更为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合法和民主的导向。农村老年协会重要的外部性作用得以进一步体现,这种功能的发挥不仅是地缘关系的展现,更是农村血缘关系维持和维护的需要,而这种血缘关系的维持和维护又恰恰是农村老年人所重视的,重视这种关系就是重视传统文化中的“孝道”,也是为了农村老年人自身利益的保障。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之所以说农村老年协会能够担负这一责任,是因为农村的礼俗秩序仍旧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潜移默化的,农村传统文化也是如此。农村文化的重要特点是生产性和生活性,这与农村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是一致的,而这种特点是通过农民这一载体展现出来的。农村老年人作为农村社会的重要财富承载着农村文化传承与延续的重任,即农村老年人本身的存在就是农村文化的最好的保护与传承,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完全是有意识或主动的。但是这样的保护与传承是建立在一种生理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可逆的生理基础因诸多的偶然性因素(包括人生经历的差异性等)使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从而导致其承载的文化一旦消失就难以恢复,即生理意义上的生命消亡也部分程度上意味着个体承载的文化消亡。这就需要农村老年人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进行文化传承,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过程中文化的传承是有选择性和遗漏性的。所以从上述角度说,农村老年协会在保障农村老年人生产生活方面最大的贡献就是为保护与传承农村文化提供了载体上的维持与延续,即农村老年协会为传统文化的传承起到了间接作用。但是老年人这一载体的不可复制和自然消失是不可抗拒的,而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个体性与公共性的结合。而当农村老年人认识到并能够主动参与到这样的传承过程中时,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作用,利用协会内部的交流促进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播,这也从侧面起到了保护与传承的作用。同时,在农村老年人对血缘亲属进行教化时不但会传授自身的经验,也会分享协会内部成员的经历。

  在调节农村纠纷和教化农村青少年的过程中,更是渗透着农村文化的传承,这也契合了文化潜移默化的特征。需要强调的是,农村老年协会的主要目的不是传承礼俗农村传统文化,但是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却又间接地而且是无意识地传承着礼俗文化传统,这种传承体现着礼俗社会传统对农村以及老年人的深刻影响。可以说,传统礼俗文化与农村老年协会的的发展是紧密联系而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促进老年人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帮助下,陕西省凤翔县和华县老年协会组织了棋牌、锣鼓、秧歌、秦腔等文体活动。这些具有农村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不仅丰富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也是一种不自觉的文化传承行为。

  (七)参与乡村政治

  农村老年协会正在作为一支重要的民间力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老年人协会为村庄的自治奠定了组织基础,同时能够化解乡村冲突,解决村民间的内部摩擦,老年人协会的存在对于村委会的工作也起到了民主监督的作用。老年人协会对于村落的积极作用也就是间接地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农村老年协会发挥政治力量作用的前提是经济条件达到允许的状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东部经济水平相对发达的农村(村镇),与其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不无相关。规模的扩张和资源的积聚使得农村老年协会具备较强的集体行动动员能力。在此基础上农村老年协会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这些自我保护不是“小我”性质的而是具有地方利益关系的“大我”,这与传统文化中“推己及人”的思想是贯通的:当个体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以自己或者家族为中心的“推及”行为才有可能产生。这是传统礼俗社会中对自身地缘稳定的维护,也是农村老年人对自身价值的再认识,更是子女认可老年人作用的现实表现。所以与其说农村老年协会参与政治的动力是经济原因,倒不如说是礼俗社会的维护功能借助农村老年协会这一组织实施的自我修复。陕西省凤翔县和华县的农村老年协会在名义上并未参与村委会建设,但是协会在调解邻里纠纷、维护农村风俗教化等方面发挥了“村两委”所不能产生的作用。

  在现有体制下,农村老年人协会限于自身角色的定位不可能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去,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的制定。一般来说,老年人即使不为村“两委”分忧,也乐于为社区评“闲事”、做“好事”、管“难事”,进行“好媳妇”“好儿子”“好女婿”的评比,维系社区传统道德,促进社会和谐。在村民自治中,农村老年协会扮演了维持和增强村落公共体认同,从而降低社区治理成本,提高村民幸福感的重要角色。欧博文(KevinJ.O'Brien)在中国农业大学“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中提到其在《老年协会与浙江农村的集体抗争》研究的发现,画水老年协会在农村生态保护中的抗争以及协会影响基层人大选举和村委会选举的案例表明农村老年协会正在作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参与到民主生活中。在更多情况下,村“两委”与老年协会之间在村庄利益面前并没有太多的冲突,基层组织甚至借用老年协会的权威和力量以加强村庄的管理,实现其他的目标。

  三、礼俗社会下农村老年协会的负作用分析

  不难看出的是礼俗化的农村文化有助于农村老年协会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农村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传统社会中的礼俗文化发展到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着有悖社会进步的思想。这种传统思想是伴随着小农社会的出现而发展并延续至今的。“家长制”和“一言堂”是礼俗社会惯性发展在当下社会的表现,这种作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老年协会的健康发展。在“孝道”尚有余威的农村社会,老年协会领导的儿子或其他近亲可能是村委会主任或者党支部书记,这层层的血缘关联使村“两委”在管理上往往顾虑重重,甚至反受制于老年协会。就协会本身而言,内部的民主和活泼的氛围是其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上述作风的盛行则会打击弱势老年人的积极性。就协会广义的作用而言,除却对内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农村老年协会可能会“摆老资格”使农村中的村委会和党组织处于两难的境地。这种情况在部分地方的老年协会发展中已经得到证实。如某些老年协会参与宗族、村庙祭祀活动,有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嫌疑等。部分地方乡政府担心老年协会在村落社区中权威过重,影响村干部的正式权威。

  那么农村老年协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是对礼俗社会传统的一种否定呢?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回答:不是。恰恰相反,没有礼俗社会的传统就不可能使这样的民间组织产生负面作用,因为正是礼俗社会传统才使协会内部的显性规则在实行的时候弱于隐性规则,而这种隐性规则的形成和作用是受礼俗传统影响甚至是决定的。这一点和某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混乱以及村委会主任的“一言堂”现象类似。所以建设好农村老年协会不仅仅要着眼于对传统的、优秀的、礼治的应用,更要结合现代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协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老年协会已经由原来的单一型的民间公益性自治组织演化为具备多样功能的重要的社会力量,这是农村传统礼俗文化在当代中国农村中的价值体现。礼俗社会传统已经成为了农村文化最重要的基因和民族记忆。这种具有自觉传承性的文化在农村老年协会的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不同于经济意义的作用,它是“主动的”,这种作用是任何组织的社会性特点决定的,它依赖于农村礼俗文化传承与发展,反过来也会促进礼俗文化的进步。中国农村的发展尤其是农村老年协会的发展表明:蓬勃发展的农村老年协会是传统乡土文化中礼俗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形式,礼俗文化的价值并未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消亡,而是以其先天的适应性和实践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从逻辑上理顺礼俗社会传统与农村老年协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中国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动力和阻力,从而在建设农村老年协会的过程中更加清晰地提出适合的路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建设农村老年协会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礼俗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要尽力避免其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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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42

  [3]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城市化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点项目,而城市化的发展会直接增加地表的硬化面积,也会带来一定的水土流失现象,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城市水土流失特征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引言

  城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并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运用专门的监测技术和科学的监测方法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监测效果。下面针对于城市水土流失监测进行具体的分析。

  1、城市水土流失的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发展也极为迅速,城市面积扩大,乡镇过度到城市等,人们的生活也都奔上了小康。然而,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会由于居民区、商业区、交通等项目的发展,也会使得硬化地表的面积不断增加,而城市的透水界面占比例也相对较低,在降雨之后也会增加径流汇集的速度,缩短了径流汇集的时间,相对来说城市的水流失量要远远超过土的流失量。尤其是在大雨或暴雨的天气下,城市的大部分地表都被硬化,如,混凝土、沥青等建造的地面,雨水降低了渗透到地下的效率,甚至是不渗透,而是直接流入到城市的下水管道中,这些汇集的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而缺乏土壤下渗的过滤性,使得很多污染的水流入到附近的水域中,对周边的植物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是死亡,植物数量的缺乏也会造成土壤流失量增加。据专家分析,雨水径流汇集中含有的污染物质,要比正常人们生活产生的污染物要大很多,高负荷的污染水体的汇集势必会对附近的水土资源造成严重的威胁。

  水土流失量主要是因为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地表的结构进行改变,使其形成硬化透水率极低的现象,从而造成很多水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渗透,通过城市下水管道流失,而且,径流的汇集也会增加对附近土壤区域的冲击,最终导致水土流失。

  另外,城市水土流失的过程中,还会伴有多种污染物,因为水体很难在城市硬化的道路上得到渗透,如果流经的道路、停车场、小区等场所地面上含有重金属、机油、汽油、废旧电池草坪的农药和化肥以及其他的污染性物质等,都会卷入到径流水体中,从地下管道留到周边区域,甚至停留在城市中对人们造成危害。

  2、城市水土流失的监测方法

  城市化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点项目,而城市化的发展会直接增加地表的硬化面积,也会带来一定的水土流失现象,因此,应加强对城市水土流失的治理,而要进行有效的治理首先需要对城市水土流失进行有效的监测,根据监测才能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水土流失的监测主要是通过一些技术软件与监测站点相互结合计算该区域的水土流失量、污染物的流失量等。通过使用3S技术与监测管理系统的结合对其进行监测,监测主要以水保护措施用地、荒坡地以及耕地等为主,从这些监测站来判断城市水土流失以及污染物流失的情况等。

  2.1水土流失的监测系统

  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主要是通过监测系统将监测目标的水土流失情况以及污染状况的数据,再通过监测数据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通过3S技术对水土流失的情况以及污染的状况进行宏观监测,然后再采用沟道控制站监测、坡地径流监测、现场调查、小流域监测等对城市水土流失的情况以及污染状况进行微观的监测,并通过相关的水土流失的预测模型对其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具体如下:沟道控制站主要使用的监测设备为自动采样器、供电系统、数据采集器、雨量检测系统等组成的自动检测系统,对该区域的水土流失情况主要监测降水强度、泥沙流失量、降水量、径流量、化学需氧量、TN、TP等参数,监测时间段在5月至10月;坡地径流监测主要使用的监测设备为气象台、土壤水分测定仪、径流观测小区、自动采样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等,对该区域的水土流失情况主要监测径流量、土壤含水率、降水量、泥沙流失量、植被覆盖度、化学需氧量、TN、TP等参数,监测时间段在5月至10月;小流域监测主要使用的监测设备是通过人工取样的方式进行监测,对该区域的水土流失情况主要监测含沙量、氨氮含量、小流域出口断面的流量等参数,监测时间段在4月至11月。

  2.2对城市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

  以上为坡地径流水土流失的监测方式,以及使用的具体监测设备和监测的项目进行分析,对于城市的水土流失监测完全可以通过以上的方式进行,主要将城市划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交通区等几种类型,再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区域进行监测,可以选择城市径流汇集的集水口处作为监测样品的采集点,并安装相应的自动采样系统对其采样,通过自动采样系统分析水土流失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情况,可以在城市水土流失监测区域的居中位置设置小型气象观测站,具体要根据城市的规模来定,要保证观测站所能观测的覆盖范围,并对城市降雨量进行实时监测,主要的监测项目主要为水土流失量监测、水土流失面积等,由于城市居住的人口较多,一旦水体中含有大量的细菌、毒素的话,势必会对人群以及周边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对水土流失监测的过程中,还应增加细菌的监测,需要环保部门的介入,同时还要对重金属Cu、Pb等项目进行监测。

  城市水土流失带来的危害极其严重,对此国家也将其监测以及预防治理等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项目,而且,在城市水土流失监测中采用的技术不仅只有3S技术,还将其他的高科技领域引入到城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中,如,遥感技术,针对遥感技术也制定一套合理的监测计划。而且,针对城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分析,对预防城市水土流失也制定了相应的有效措施,如,植被区域、工程措施等,当然,具体采取的预防措施要根据城市的具体规划情况以及发展情况而定,硬化地表必不可少,有效的防御措施主要是将硬化地表与防御工程措施的结构搭配合理,这样才能起到预防的有效性,另外,要加强城市以及城市周边的受纳水体的保护措施以及植被的缓冲带建设,这都能有效的控制城市水土流失以及预防污染物流失对人、动物、植物等造成危害。

  3、结束语

  文章主要针对于城市水土流失监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文章的探讨,我们了解到,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的问题,如果不对水土流失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测,将会严重的影响到城市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采用科学有效的监测方法,对城市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不断的促进城市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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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整理监管机制即是各种有序化、规范化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的统称,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 土地整理监管机制目的性价值认知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土地整理监管是依据土地整理立法保障机制中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的监管,是土地整理立法保障的实施活动。”德国、俄罗斯、荷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典型国家和地区依据相关立法所实施之有效土地整理监管,确保了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整理项目建设任务的逐步完成,进而实现土地整理活动绩效的稳定化、可持续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0条之“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相关规定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原则,进而指明了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的基本目标与方向。基于该原则对我国初具规模的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进行价值分析,往往是分析该机制的“科学有用性、经济有用性与社会有用性”。然而法学视角下的价值分析应更强调对“有用性”背后蕴含之“价值因素的认知和评价”,可“从目的性和道德性两方面展开”。认知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之“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的目的”即是认知该法现象的目的性价值;评价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之“规整的企图、正义或合目的性考量”即是评价该法现象的道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分析道德性价值的基础,道德性价值是分析目的性价值的动因和归结。

  可依此路径分析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的目的性价值与道德性价值,进而为机制本身的主体、客体、内容、模式、责任及相关法律规范之设定、完善做出恰当、及时、正确的指引。

  一、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目的性价值的认知

  认知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作为一种法现象所蕴含之“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的目的”即具体目的,包括载体目的、作用对象目的和践行领域目的3个方面。

  1.载体目的

  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的载体目的是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规范。“所有的法律活动对于法律制度都有着必然的依赖关系。”

  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作为一种法律实施活动,对相关法律制度也有着当然的依赖关系。有效推进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离不开监管规则体系所依托的法律规范载体。土地整理监管机制所蕴含的载体目的就是在系统研究土地整理监管基本理论、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在一套完备的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中设定清晰、科学的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可谓初具雏形,在高位阶原则性立法(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和低位阶专门性、实施性立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上皆有相关规定。其一,宪法典。无土地整理的专门规定,但渊源性规定存在于第10条。其二,法律。无土地整理的专门立法,但在其他法律中存在着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就开发未利用地和整理低效耕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三,行政法规。无土地整理的专门立法,但在其他行政法规中存在着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分别就开发未利用地和整理低效耕地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涉及开发范围、开发权限、整理方式、整理费用等问题。其四,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颁布的《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等。其五,地方性法规。即《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其六,地方政府规章。即《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但是相关立法中的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规范却较为模糊,“碎片化”趋向明显。零散的监管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内容规范、模式规范和“责任规范”不足以就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作充分规制、调整,使得各类规范指引之相应监管工作皆出现了不少问题。则应借鉴典型国家和地区土地整理立法有益经验,于我国高位阶立法中作“系统化”专项或专章规定,进而设定更为清晰、科学的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规范。最终达成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载体目的,以推动提升我国土地整理活动的法制化水平。

  2.作用对象目的

  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的作用对象目的是土地整理监管权力和土地整理监管法律秩序所需社会基础、社会环境。

  (1)土地整理监管权力。政府应合理配置土地整理监管权力,该权力主要包括:监管规范制定权、监管路径选择权、拨付土地整理资金监督权、土地整理项目监督权、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权、监管主体设定权、监管责任形式设定权、归责机制设定权、公众参与监管引导权、监管相关资源调查权等。相对合理的土地整理监管权力配置机制应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政府土地整理监管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大致均衡,在中央统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其二,在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分配政府土地整理监管各类权力资源,并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彼此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三,政府土地整理监管权力资源的占有实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公众知情权、为公众提供参与土地整理监管的空间,健全土地整理社会监督机制。应清晰设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规制其行为,调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其他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防范农民这一主要土地整理权利人“权益边缘化”现象出现。规制土地整理监管权力的核心要义在于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管时的相对独立地位。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土地整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者,作为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土地整治中心是土地整理活动的直接推动者、参与者,双方存在现实利益关联前提下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实现对土地整治中心的有效监管则成了一大难题。

  (2)土地整理监管法律秩序所需社会基础、社会环境。土地整理监管法律秩序所需社会基础往往意味着土地整理监管中的有机团结,所需社会环境则指向公平公正的土地整理监管法治环境。其一,土地整理监管中的有机团结主要表现于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类土地整理监管主体、责任主体与土地整理权利人彼此之间除因利益关系而发生联结外,互助化的共同体要求也应渗透其中。土地整理监管机制应包涵一系列的调和措施,使各类主体不至于因职能分工等因素而加深歧见,最终使其彼此达成某种妥协而带着更多的“公利心”积极参与土地整理监管活动。齐格蒙特·鲍曼曾就互助化的共同体作了最精辟的阐释:“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没有人会取笑我们,也没有人会嘲笑我们的笨拙并幸灾乐祸。如果我们犯了错误,我们可以坦白、解释和道歉,若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忏悔;人们会满怀同情地倾听,并且原谅我们,这样就没有人会永远记恨在心。在我们悲伤失意的时候,总会有人紧紧地紧握我们的手。当我们陷入困境而且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人们在决定帮助我们摆脱困境之前,并不会要求我们用东西来作抵押;除了问我们有什么需要,他们并不会问我们何时、如何来报答他们。”

  应通过创新土地整理监管模式、优化土地整理监管共同体成员间的协作自治关系、引导共同体成员在法治框架内合理竞争、健全共同体内部纠纷救济途径而实现有序、自由的土地整理监管共同体之构建。其二,公平公正的土地整理监管法治环境主要表现为法治作为一种理念有否贯彻于各种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行为中。“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

  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行为主要可概括为四类具体行为: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预算、使用的监管行为;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运营绩效的监管行为;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的监管行为;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行为。应通过系统、清晰、明确的规定就这些行为予以指引,使各类土地整理监管主体、责任主体与土地整理权利人在行为时能做到依法办事。应通过均等开放参与土地整理监管机会、公示土地整理利益分配规则、构建参与土地整理激励机制等一系列的措施促使公民主动全面地介入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土地整理项目、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全过程。还要与村民委员会、各种土地整理社会组织实现衔接,通过组织化参与确保参与的实效。

  3.践行领域目的

  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的践行领域目的是经济领域之实现土地整理监管效益化和文化领域之增强公民土地整理监管法律意识。

  (1)实现土地整理监管效益化。土地整理监管机制作用于经济领域之目的在于实现土地整理监管效益化。其一,要实现各种土地整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最小的监管成本推动土地整理规模效益、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通过科学的监管“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发挥预期绩效,全面完成国家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建设任务,让项目长期发挥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资金预算监管、资金使用监管、资金运营绩效监管、项目验收监管、参与人员监管等各个环节皆构成土地整理监管工作中不可分割的基本要素。应在保持各基本要素科学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协调一致,最终实现整个土地整理监管工作系统效益最大化。其二,要特别保障土地整理权利人的长期、可持续性收益。当前土地资源运营的速产、高产、“稳定”收益能否持续?或明或暗的耕地退化及其他环境问题对农作物生长环境、生产条件及未来收益的显性或隐性改变,有否引起监管主体、责任主体与土地整理权利人之重视?若客观环境条件变化使得土地整理权利人未来收益下降已不可避免,可行之救济设计则应列入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议事日程,而成为土地整理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增强公民土地整理监管法律意识。土地整理监管机制作用于文化领域之目的在于增强公民土地整理监管法律意识。其一,要逐步提升公民在土地整理监管中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是形成公民就土地整理监管相关认知能力的基础,权利意识是形成公民就土地整理监管相关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基础。让公民主动地、自觉地、清楚地知悉其在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的应有权利,而推动更广义范畴的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逐步提升。其二,要丰富公民土地整理监管法律意识的内容与层次。在内容上,要推动公民土地整理监管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形成就土地整理监管法律现象的评价(情感、认同与否的态度)和要求(意愿、如何发展的期待)。在层次上,要推动公民就土地整理监管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过程中心理活动的逐步升华,从直观性、自发性、潜意识性的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心态逐步上升为具有自觉性、思考性的土地整理监管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二、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道德性价值的评价

  评价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作为一种法现象所蕴含之“规整的企图、正义或合目的性考量”即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包括目标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手段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和保障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3个方面。

  1.目标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

  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的目标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在于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的“企图”,即合法性、可持续性与权益性。

  (1)土地整理监管的合法性。其一,过程之合法性。即是对法的遵守应贯穿于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的全过程。从土地整理项目立项阶段之规划、审批、设计各个环节的监管开始到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的监管,皆应合法。其二,层次之合法性,分为最低要求和最高要求两个层面。最低要求即是各类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土地整理权利人)严格依照各位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设定的行为模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高要求即是各类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能在价值层面与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而共同构建从应然到实然顺利实现循环运转的土地整理监管行为秩序与关系秩序。

  (2)土地整理监管的可持续性。其一,相关生态要素之可持续性。其核心问题在于通过有效的土地整理监管确立土地整理活动的科学化导向,特别要纾缓现代土地利用技术以“科学”的名义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背离。伴随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当前耕地之“科学”利用往往意味着“频繁耕耘、集约种植、高化学剂投入、密集的机械使用,这已造成土壤侵蚀、养分流失、土壤板结、水污染等问题”。眼前的速产、高产往往意味着耕地生产潜力的削弱。土地整理监管就相关生态可持续性之设定应在有效规制传统的非科学背离合理利用之余,兼有对伪科学、科学背离合理利用之警惕。其二,相关社会要素之可持续性。其核心问题在于通过有效的土地整理监管确立土地整理活动的需求化导向,特别要通过科学化土地整理活动确保持续不断的耕地产品供给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土地整理监管就相关社会可持续性之设定,应以有效的土地整理监管推动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和土地人口承载能力问题为首要选项,以满足充分多样的供给需求为补充选项。这既是我国“转型社会”国情使然,也是当前推进土地整治活动而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直接原因所在。

  (3)土地整理监管的权益性。其一,土地整理监管中的抽象权益。主要体现于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预算、使用、运营绩效的监管过程中。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的国有属性,决定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全体公民来行使所有权与监督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效监管下该资金得以安全高效运行,有助于实现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本身作为所有权客体的保值、增值,进而影响到公民于国有制下相对抽象的共有财产权之实现。其二,土地整理监管中的具体权益。主要体现于土地整理项目验收和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过程中。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监管过程中的具体权益往往与土地整理权利人在土地整理中的权属和权属调整有关。土地整理项目的运营效益直接指向相关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之确认、调整及变更登记所涉权利客体———开发之“未作任何利用的土地”和整理之“正作农业利用中的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偏低的耕地”。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过程中的具体权益往往与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派生之申诉、救济权利有关。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所涉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应申诉、救济权利随责任主体、责任种类之不同而表现各异。

  2.手段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

  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的手段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在于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的“正义”,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罗尔斯以最简明的方式将“正义”概括为:“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土地整理监管机制中的正义就是避免在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出现“不平等”。

  (1)实体正义。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的实体正义是指土地整理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皆符合正义要求。其一,就指导思想而言。必须总体上落实土地整理监管6项具体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以推动土地整理区域形成合理、高效、集约的土地利用结构。必须符合监管工作一般规律和土地整理活动客观规律,在依法严格规制、监管一致性与差异性相协调和综合效益监管等原则指引下因地制宜地进行土地整理监管。其二,就具体内容而言。监管具体内容应包括:将责任主体界定为参与土地整理的各种土地整理行为人;将责任行为界定为土地整理规划责任行为、妨碍土地整理责任行为、实施土地整理责任行为、土地整理后责任行为。基于所厘清的责任主体与责任行为,进而界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并列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资源分配、权利保障尽可能平等、一致的前提下,强调向自然地理条件相对较差之丘陵化、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化、水土流失化的项目区倾斜资源,强调予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之作为土地整理权利人的农民特殊关照。最终推动各类监管主体、责任主体与土地整理权利人公正地享受到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的预期效益。

  (2)程序正义。土地整理监管活动的程序正义是指土地整理监管的运作程序符合正义要求,使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得以依循相应步骤开展活动。从土地整理项目立项阶段之规划、审批、设计各个环节开始,到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皆要设定各类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开展活动的基本步骤。此外,还要确保农民这一主要土地整理权利人在各个步骤的积极主动参与。“公众参与是保证土地整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可让农民通过“咨询可公开信息”方式参与项目审批监管,通过“提建议及参加相关听证会”方式参与项目设计监管,通过“出资、出工及行使信访、检举、揭发等监督权”方式参与项目实施监管,通过“组织代表参加项目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方式参与项目验收、后评估监管。

  3.保障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

  我国土地整理监管机制蕴含的保障性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在于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的“秩序”,即行为秩序和关系秩序。E·博登海默就“秩序”概念给出了最精辟的定义:“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防范土地整理监管活动背离“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即为土地整理监管机制的“秩序”所在,以推动实现土地整理活动的有序化。

  (1)行为秩序。土地整理监管行为秩序表现为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有序行为,即各具体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行为。土地整理监管法律行为是一种复合型管理行为、协作行为和自治行为,以土地整理活动为对象,涉及资金、项目、人员管理多个方面。其属性决定了土地整理监管活动既是全过程的也是多元的:应涵盖土地整理项目审批、设计、实施、验收及后评估全过程;也应设定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管为主,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为辅的多元化监管路径。在土地整理监管主体、土地整理责任主体和土地整理权利人之间形成不同类型的管理行为秩序、协作行为秩序和自治行为秩序。“土地整理监管主体主要是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土地整理责任主体主要是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土地整理行为人;土地整理权利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收益权人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民。土地整理监管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主要是管理行为秩序,土地整理监管主体之间主要是协作行为秩序,土地整理监管责任主体与土地整理权利人之间主要是自治行为秩序。”

  (2)关系秩序。土地整理监管关系秩序表现为土地整理监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各具体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复合型管理关系、协作关系和自治关系,由土地整理法律关系本身的复合性所决定。土地整理法律关系既包括以土地整理规划法律关系和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以土地整理项目效益评价法律关系为代表的经济法律关系,还包括以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法律关系为代表的民事法律关系。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土地整理行为人和各种所有权人、投资收益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皆依托土地整理项目相关合同开展活动,两者身份随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之不同亦可互换。应在复合型土地整理法律关系中,分析不同类型责任主体、责任行为形成的相应监管法律关系,并厘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其中相关职能部门所行使权力的运行特征。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就土地整理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由财政部门主要就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的预算、使用实施监管,由审计部门主要就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的运营绩效和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实施监管,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就参与土地整理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管。最终实现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对各类土地整理行为人的全程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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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竹子研究汇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2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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