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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常态”下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01-06 19:31

  本文关键词: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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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常态”下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2014-11-14

●吴忠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立新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共同构成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是税收工作的“双核”,两者在税收工作中承载着实现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基础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部门,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提升税源管理质效、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作用,更好地推动税收整体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之间是相互融合的关系

——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差异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在功能和形式上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性。税收征管,是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经济活动实施的专业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服务,是通过在征纳互动中实施的服务性活动,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职责。

——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辩证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之间又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一是税务部门要实现组织收入这一目标的根本是要加强税收征管,通过理顺征管运行流程体系,降低征收成本,从体制层面减轻纳税负担,从而有效提升征纳关系的和谐化程度;二是税务部门通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硬化纳税服务指标,细化纳税服务措施,提高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整体水平,可以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和负担,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收成本的降低;三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纳税服务牵引税收征管理念转变,促使税收征管机制转型,反推税收征管质效提升。另一方面纳税服务形式、方式是存在于征管模式大概念之中,并伴随着征管模式的转变而转变。

二、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在逐步演变中与时俱进

(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演变过程。在我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强化征管”为主阶段(21世纪以前)。当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格局下,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强化征管、监督打击”。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完成税收任务和税收检查、打击偷抗税行为。第二阶段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阶段(近十多年)。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的税收立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税收征管法》在重视税务机关权力保障和执法措施、保证税务机关有效执法的同时,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近几年来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和税务部门税法宣传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进入了“加强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的阶段。

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关系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从单一征管到加强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两者在税收工作中逐步走向协调统一。

(二)促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和谐统一是建设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内在要求。

——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促进征管体制创新的必然途径。税收工作中,管理与服务两大体系的和谐统一和有效运行,将直接影响着征管体制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加快建成以“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效能,以创新管理完善服务流程”为重点的管理与服务内、外部循环协同机制,是助推“金税三期”系统平稳运行,实现征管改革的必然途径。

——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改进纳税服务成效的必要前提。今后的工作将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树立一个中心:始于纳税人需要,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把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作为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的发展最终要统一到体现税法权威、强化税法执行和发挥税法职能上来,而推动依法治税进程,就是要实现以上目标,因此,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

三、“新常态”下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考

在中国经济逐步告别过去传统粗放的高增长阶段,进入这种以高效率、优结构、低成本、可持续和中高速为特征的“新常态”经济增长阶段时,作为国家重要经济职能部门的税务系统,伴随着当前“营改增”等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这两大核心业务,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我们急需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坚持依法治税,构建税收法制新环境。实现“新常态”战略,必须由法制来保驾护航。为此,我们要将税收法制思维贯穿于以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税收工作个个环节之中,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组织收入工作原则,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及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确保依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征纳双方自觉形成“征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营造人人遵守税法的良好税收环境。

(二)创新服务手段,树立纳税服务新理念。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各类工作与新时期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下的新型纳税服务相比,在树立先进的纳税服务观念,提供高效、多元化的“高端纳税服务”,构建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通过强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逐步适应纳税人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纳税人应税收入多样化的新形势,依托当前全面开展的征管改革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逐步实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效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培训教育,打造征纳和谐新队伍。一是摆正与纳税人之间的位置。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和领会开展纳税服务的重大意义,明确纳税服务的内容和任务,按照总局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学精学透法律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准确、便捷的办税服务。二是培养精湛的工作技能。要结合全区地税系统深入开展的“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全方位开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多渠道、分层次、大规模实施专门业务培训、应用操作培训和懂法律、税收、金融及其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同时要着眼于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把选拔和打造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现代化高端领军人才作为“人才强税战略工程”的工作重点,进而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形成社会合力,建立协税护税新体系。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和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以税务机关为税务工作核心主体的同时,也要注意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进来,实现综合治税法制化和社会化的结合:一是与税务执业者保持合作监管关系,依法支持其履行中介职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不断扩展其协作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二是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开启综合治税“大数据”时代,强化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综合治税社会合力。

(五)提升作风水平,抢抓税收发展新机遇。“新常态”的适应,首先要有“新常态”的思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和区局马建民局长“五事”工作要求,我们要抓住重点,在解决税收工作中职责不明确、行为不规范、办事不高效、工作不深入、任务不落实、奖罚不分明等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实现效能建设的整体推进,切实做到为征管业务流程“瘦身提速”,为纳税人“减负增效”。同时,我们要在全系统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形成全局爱岗敬业、勤学善思、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激发干部攻坚克难、拼搏进取,以精神饱满热情高昂的姿态,助推税收事业在“新常态”历史机遇期,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本文编号:138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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