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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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题库答案 >> 填空题 1、神示证据制度 2、弹劾式 3、 《礼记·周官》 4、起誓 5、冷水审;热水审 6、辞听 7、目听 8、气听 9、形式证据制度 10、 《加洛林纳法典》 11、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12、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6、错 7、错 8、错 9、错 11、对 12、错 13、错 14、错 16、错 17、错 18、对 19、错 21、错 22、对 23、错 24、错 不定项选择 1、CDE 2、ACE 3、A 4、ADE 5、AB 6、ABCD 7、ABCD 8、CDE 9、ABDE 10、DE 11、ABC 12、ABC 13、B 14、A 15、B 16、B 17、AB 18、D 5、错 10、错 15、对 20、错 25、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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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ABC 20、ABC 21、AD 22、B 23、AC 24、ACD 25、D 26、AD 27、AC 28、BC 29、ABD 30、AB 31、A B C 32、A B C D 33、A B C D 34、A B C
名词解释 1、冷水审: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里,看其是否沉没,用以检验 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古代刑事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 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3、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 案情的客观存在。 4、微量物证: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 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 5、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 的实物证据。 6、常态物证: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 取,并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 7、属性物证:凡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 证。 8、证人证言: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为的人,就其耳 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9、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 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 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11、刑事自诉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对一些性质不很严重,法定 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 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 类案件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12、拷囚制度:指我国《唐律》中有关刑讯的制度,具体包括刑 讯的条件,刑讯必须遵循的章法,杖具的规格和拷打的部位,刑讯的方法和适用于原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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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3、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4、鉴定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15、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 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以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 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6、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 务、帐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 17、 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是侦查、 检察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尸体等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18、 原始证据: 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 料。 19、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 传抄的第二首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20、言词证据: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待客观载体 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21、实物证据: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 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未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 证据。 2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实施的证据 23、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 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24、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地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 论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25、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 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6、 刑事诉讼证明: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 疑的诉讼活动。 27、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 ,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 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8、推定:就是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 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和“无” ,从而是某些实际上处于“冻结”状 态的法律关系予以“解冻” 。 29、拟制:法律上的拟制是根据实际操作的需要,把两种并不相 同的事项视为相同的事物。 简答题 1、 “神示证据制度”为什么能在奴隶制社会存在? 答: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 的需要(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是古代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 民的认识能力低下的必然结果 2、在刑事诉讼中,书证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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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为争议事实的认定提供直接证据(2)具有持久的证明 力(3)特定书证的有无,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4)书证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 伪 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有什么意义? 答: (1)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证据(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 况有帮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4、证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陈述权(3)控告 权(4)人身自由权(5)要求保密权 5、证人有哪些诉讼义务? 答: (1)作证义务(2)如实作证(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6、物证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意义? 答: (1)在某些情况下,可被借助来直接查获犯罪分子(2)为 查破案件指明方向(3)用以验证言辞证据的真伪(4)是制服犯罪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 段 7、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答: (1)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3)核实证据,排除伪证 8、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答: (1)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 报案或提出控告。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 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 指挥。 9、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答: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 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答: 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 (1)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 指挥。 11、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要求: 答: (1)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在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 进行,但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被害人应分别进行。 (3)询问被害人应当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 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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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询问被害人,应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并经被害人核对。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内容: 答: (1)对犯罪事实的陈述,有自首、坦白和供认三种形式; (2)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有否认、申辩、反证等多 种形式。 (3)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3、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 答: (1)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代中获取调查取证的线索。 (2)核实有关案情,并对已经收到的其他证据进行核对。 (3)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加以固定,以归入案 卷作为以后认定案情的有效证据。 14、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在哪些情况下可视为证人证言? 答: (1)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 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 (2)已经结束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 实行犯的罪行; (4)已经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也可作为证 人证言。 15、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原因: 答: (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 ,刑讯逼供是合法手段 (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 中刑讯逼供 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16、刑讯逼供的危害: 答: (1)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 分子; (2)逼出的口供往往真假混杂,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使办案人 员陷入被动; (3)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 象,,实际上也损伤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4)回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17、鉴定结论有哪些特点 答: (1)鉴定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 (2)鉴定结论只能对送鉴物品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 (3)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18、鉴定结论的意义是什么 答: (1)在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 方向; (2)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3)有些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19、鉴定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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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 (2)有权要求提供足够的材料; (3)有权坚持个人意见; (4)有权拒绝鉴定。 20、鉴定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答: (1)认真负责工作,忠于事实真相; (2)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责; (3)应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 21、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何在 答:1) ( 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 (2)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 (3)可以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22、传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答: (1)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 (3)传来证据可以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 23、实物证据具有哪三个显著特点 答: (1)一般来说实物证据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其客观性 较强 (2)物证据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外,都是一些无声无息 的孤零零的事物或痕迹 (3)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灭失,也可能被人 为的隐匿、毁弃 24、什么是所谓的“言词、直接原则”? 答: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 词,都必须以言辞的方式作口头的陈述。尤其是在法庭调查中,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 的审查,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即,应当中进行口头讯问、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不允 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直接原则, 是由言词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另一项诉讼原则。 他要求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无论进行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必须有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 进行调查和询问,尤其在法庭开庭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应诉和作证,当众陈述案 情和进行辩论、质证。法官只应根据当庭审问和在法庭辩论中得出的直接印象来作出判决, 而不能仅仅依据间接得知的情况推断案情。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 更不允许在当事人不到庭 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25、什么是“案件主要事实” 答: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 (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2)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 (3)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26、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答案: 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接的, 他并不需要借 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诉讼中的主要争议;而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形式, 则是间接的。即:他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和个别的情节,而不能直接证 明本案中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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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也是不同的。 直 接证据对主要案情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而间接证据则需要依靠逻辑推论的方法。 这也 是划分这两类证据的依据之一。 27、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有哪些? 答: (1)被害人直人犯罪分子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 (4)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 (5)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 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抓获, 当时查获的赃款、 赃物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28、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答: (1)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中 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的情节,而不可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的。任何一个 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正面肯定被告人有罪,也难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9、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中的当事人。 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0、我国刑事诉讼中对逮捕的证明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必须查明哪 几项内容?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 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 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理。 ” 32、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 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有关犯罪 的事实;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内容;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 33、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参照外国的做法,下列事实应当属于无 须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司法人员职务上熟 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 34、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有什么不同? 答: “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包括原告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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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及公诉人、辩护人等等) ,而“证明责任”所包括的范围要更宽一些,即除了控、辩双 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当证明责任外, 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 为确保审判的公证性与 正确性,也必须对其所做的判决,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 35、法律上的拟制与推定有什么区别? 答: “拟制”与“推定”是不同的。 “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 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而“推定”则是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实的 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而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 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翻,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 36、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主要涉及哪两个问题? 答: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表明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之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不 确定的状态,还存在着有罪与无罪两种情况,因而不能将被告人等同与罪犯。 (2)凡被指控为有罪的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必须得到充分的证 明。在未经证实之前不得将被告人看成是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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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6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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