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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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
来源:找法网整理 时间:2016-06-01 10:30:59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结合众多受同样危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的原则,以预收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用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行为。那么,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结合众多受同样危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的原则,以预收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用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行为。保险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保险标的不同来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
2、按保险范围来分: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
3、按保险实行方法来分:可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4、按承保数量来分:可分为单一保险和综合保险。
5、按风险转移形式来分: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类型。
6、按保险人性质来分:可分为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等等。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承保的范围越来越大,保险与其他社会各类行业联系已越来越密切。
(二)保险市场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专业化很强的独立市场,越来越多的保险业务走出国门,迈向世界。保险业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按照竞争格局,保险市场可划分成完全竞争型、垄断型、垄断和竞争并存型三类。按照区域,保险市场可分为北美保险市场、欧盟保险市场、日本保险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
在美国,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许多保险公司采用了集团的形式进行承保。欧盟的保险公司实力强大,最突出的是英国、德国和法国。1992年12月31日后,作为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一部分,成员国的保险市场实现了内部市场一体化。在亚洲,日本的保险市场是具有相当实力的。日本保险业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日本保险业与政府管理部门始终保持着协调关系,无论是日本国内外经济发生怎样变化,日本保险业很少有倒闭现象,这在市场经济国家十分罕见。
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所处的地位相对低下,收入大约只占世界保费收入的5%。这种情况是由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造成的。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国家往往以保险立法及保险监督的形式强化对保险市场的干预,希望利用立法及保险监督等行政管理手段,促进本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对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及其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对保险业实行国有化。但是,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这种局面已经出现变化。
(三)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1、保险市场自由化。保险市场自由化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客观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政策。保险市场自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放宽费率管制;(2)保险服务自由化;(3)放宽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
2、保险市场国际化。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保险业创造了许多走向世界的机会。(1)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为确保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必须投保,这涉及到大量跨国保险和国际协作。(2)国际市场上保险业竞争激烈,通过再保险业务及业务交换的结果,保险业务逐渐趋向世界性。(3)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保险标的价值提高很快,如核电站、卫星和飞船发射、超级油轮等,有些保险是国内保险公司难以独自承担的,必须在国际市场上寻求保险合作。
3、保险市场专业化。保险业是涉及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业。为了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上扩大业务,增加市场份额,除了降低费率外,最关键的是要在承保技术上进行创新。所以,保险组织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对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管理也有所加强,以保证其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为投保人更好地服务。
(四)国际保险服务贸易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确定的保险服务范围包括:(1)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服务、债务保险服务等;(2)非生命保险服务,即货物运输保险,其中含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3)再保险服务;(4)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例如保险经纪业、保险代理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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