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已形成法律草案 应树立大数据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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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已形成法律草案 应树立大数据治理原则
2016-03-16 来源:数据观综合 作者: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10日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乌日图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
乌日图答记者问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0日(星期四)9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们关注到电子商务现在正在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像消费者维权困难,还有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们想关注一下电子商务法大概的立法进程是什么样的?再有,这部法律将在规范市场行为方面出台哪些比较有力的措施?谢谢!
乌日图:感谢媒体记者提的这个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新型业态和经营模式。电子商务虽然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对发展经济、改善流通,特别是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出现以后,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电子商务经营形式的合法性问题、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秩序问题,这些都需要用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记者也说了,比如假冒伪劣、欺诈侵权,这些问题是在传统经营模式当中就有的,但有一些是属于电子商务发展中新遇到的,比如电商的平台责任问题、数据信息保护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部法律已经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现在我们在电子商务立法当中,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目前已经形成了法律草案稿,争取尽早提请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谢谢!
应树立大数据治理原则
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过于分散且不具系统性,缺乏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应把握好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数据使用与隐私保护的关系,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应以“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为立法指导思想。
王明雯认为,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电商法尤其需要解决好市场自治与政府监管关系的问题:一是让创新有法可依,尽可能鼓励交易和发展,为当事人自治和行业自治留有余地;二是确立事后监管、适度监管并充分鼓励应用新技术的原则,要认识到当前电商交易海量、跨区域、个性化的特征,目前依靠资质审批、限制市场准入的监管方式面临越来越大的困境;三是增强法治能动性,树立大数据治理的原则。
王明雯代表提出,大数据的触角己延伸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海量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和应用,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因此,应将发展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将其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抓手。她建议在电商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数据报送的范围、程序与边界,同时在电商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数据开放,融合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内容。“电子商务立法中要兼顾发展与安全,既要鼓励服务社会的数据采集活动,又要防止侵犯隐私行为。在提倡数据共享的同时要防止数据被滥用,防止信息泄密。”王明雯说。
同时,王明雯还提出,2015年8月底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成为我国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但从配套的法规政策保障来看,目前,我们国家与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主要依据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主,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的差距很大,该政策对政府数据开放推动的力度远远不足以支撑《纲要》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诉求,应进一步加大相关立法力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 电商 治理原则 数据报送 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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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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