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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04任务 28

发布时间:2016-05-24 16:06

  本文关键词:法律文书04任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2008年赵某从单位辞职,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2011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起;2011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2012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2008年赵某从单位辞职,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9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0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7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2009年年底,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2011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

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2011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

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12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

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3年之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3

年4月16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

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张红,女,54岁,汉族,××省××市人,大学本科毕业,××市××研究所服务公

司副经理,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 赵某,男,57岁,汉族,××省××市人,大学本科毕业,××市××研究室副主

任,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

居住。2009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隐瞒我结识了在××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谎称工作忙,并以此为由不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原来,赵某贪恋余某的姿色,余某则贪图赵某有钱,2009年底,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2011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 1

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我与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欺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2011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在我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我到北京协助我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此时,当地人都知道了赵某有两个老婆。2012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了赵某的无理要求。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3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我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诉请你院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3份。

具状人 张 红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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