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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不低于七度

发布时间:2018-10-31 14:54

  大众网济南9月30日讯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条例》规定全省建设工程按照不低于七度进行抗震设防。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说,《条例》衔接了新版区划图的相关要求,全省建设工程按照不低于七度进行抗震设防,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此外,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安全排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计划。  《条例》种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处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未经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姜洋)



本文编号:23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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