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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

发布时间:2017-01-21 14:20

  本文关键词:表见代理案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表见代理案例
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
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 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 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 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

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
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

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

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

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

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
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徐某则认为,在

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
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 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买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 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你认为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有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陆某儿

子所持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均是真实的,因此陆
某儿子的售房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表见代理关系。所谓表见 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 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 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 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有两点值得提醒,一是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

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二
手房买卖中的下家应在有代理关系的交易中仔细审查对方有无 代理权限,避免日后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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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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