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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2 13:02

  本文关键词:民办学校章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抚州市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教师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XXXXXXXXXX;法定住所:XXXXXXXXXX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由XXXXXX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学校的公益性质;学校以培养XXXXXXXXXX为办学目标,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适应社会需求,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抚州市教育局。学校依法接受抚州市教育局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规模:在校学生     人,招生规模     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还是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四)招生对象:幼儿;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或在校学生等。

  (五)专业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开设XXXXXXXXXXXXXXX等专业(班),学制   年。不得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成员5-9人,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教育经验。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三)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抚州市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

  第九条 理事会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

  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二)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教育教学活动;对外代表学校,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当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长,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教师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工,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执照《劳动合同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学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积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简章和广告报送报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进行前知性审查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独立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保障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总额为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     平方米,价值     元;仪器设备价值     元;流动资金     元;其他资产     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XXX     元,包括:资金     元,实物     元;举办者XXX,,     元,包括:资金     元,实物     元;

  (二)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办学积累;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当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3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需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会计不得兼出纳,且会计不得与法人有直系亲属关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操作。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理事会有权修改学校章程,但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上提出,经2/3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XXXX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抚州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本文关键词:民办学校章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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