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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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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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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