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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教育网站

发布时间:2017-06-17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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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教育网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二)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县级三等奖。

  (三)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主持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老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4次以上或县(市、区)级2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本人撰写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奖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四条 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得到本学科教师一致认可,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功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团队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9年以上。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原则上承担过毕业班教学,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二)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三)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第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学科教学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在85%以上。

  (六)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获得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五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教科研成果奖,为江苏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十条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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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暂只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制,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本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举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6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省辖市(省管县按原隶属市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省辖市教育招考机构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安排,配合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集中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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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20名左右。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其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20%。

  第三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经正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不列入特级教师评选范围。

  第四条 推荐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

  4.研究能力强。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著(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具有指导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

  (二)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员:(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开设公开课等教学活动。近五年每年至少三次以上。(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 (1)近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在半年以上(累计)。具有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来,承担完成本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担任本专业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理事以上职务3年以上,多次为行业企业举办专业讲座;或本人获得技术发明国家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获奖。(3)近五年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已通过鉴定准予结题;或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3. 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副校长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的1/2,如超过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坚持听课,每年听课需在40节以上。(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五条 推荐评选程序

  1.推荐提名。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对符合条件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辖市教育局。

  2.考核初审。省辖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各市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

  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单位、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至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3.评审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基础上,召开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推荐评选要求

  1.坚持条件,择优遴选。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应向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具有1年以上乡镇以下学校支教或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优先。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2.发扬民主,群众公认。认真组织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意测验。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参加民意测验人员需随机抽选,至少在30人以上。推荐人选需在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展示申报材料。民意测验同意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

  3.严格程序,科学公正。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和特级教师须占总人数的80%以上。省辖市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不少于17人,县(市、区)推荐小组不少于11人。

  第七条 附则

  1.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3.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各地推荐指标。如评选没有通过,则不享受我省特级教师有关待遇。

  4.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所在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

  6.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终身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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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教师质量;通过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三、主要原则

  1. 系统设计,统筹规划。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2. 坚持标准,稳步实施。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组织考试,全省参与,共同推进。在国家定期注册制度框架下,在常州市先行试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开。

  3. 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高校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4. 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加强教师定期注册管理,激励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四、改革内容

  自2014年下半年起,在全省推开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突出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化导向。同时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1.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由原只有小学、中学两个学段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改为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笔试和面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分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面试分13个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暂结合面试进行,面试学科根据开考专业确定。

  2.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组织方式。受省教育厅委托,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江苏理工学院统一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考场设置、人员安排、工作流程等方面均使用国家标准模式。

  3.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划分办法。笔试成绩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合格线,面试成绩由省教育厅划定合格线。

  4. 改革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外,2015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同其他社会考生一样,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 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对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厅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组织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

  2. 做好政策衔接。在积极推进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同时,妥善处理好我省原有政策和国家现行政策的关系。《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至2016年底。

  3. 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肃纪律要求,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和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4. 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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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问题解答汇总

  一、考试概况

  1. 教师资格考试的意义是什么?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3. 教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4. 教师资格考试采用什么方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计算机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纸笔考试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我省暂全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计算机考试方式。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

  5. 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我省原先单独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考试有哪些不同?

  (1)出题方式不同。由原来省自行出题改为国家统一出题。

  (2)考试科目不同:我省组织的考试只开设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个科目;全国统考笔试学科按学段分2-3个科目,科目名称、内容与省考均有所不同,并将原来在认定环节组织的面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提前纳入到考试环节。

  (3)考试参考标准不同:我省组织的考试有指导用书,全国统考没有指定的参考教材,只有考试大纲。

  (4)合格线划分办法不同。我省组织的考试,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合格线都是60分。国家统考合格线在考试后划定,其中笔试合格线由国家统一划定,面试合格线由省教育厅划定。

  6.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什么时候?

  我省在试点初期,每年只在下半年安排1次考试,一般9月初报名,11初笔试,12月底面试。考试合格人员可在第二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适时调整为一年两考。

  二、 考试对象及报考条件

  7. 哪些人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我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在申请相应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全日制教育硕士参照师范类专业学生要求参加考试和认定。)

  8.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在江苏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5)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报考者还需注意:通过笔试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面试报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9. 实行全国统考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标准是否有变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什么学历条件?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后,在我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仍然按照《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执行,即: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其中,高中学历、中等师范学校普通师范学历和其他中专学历均不能作为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和其他中专学历不能作为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非全日制学历均应提供学信网的学历备案表。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含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全日制研究生凭在籍学习证明或先前取得的本科(专科)学历报考。非全日制在读人员只能凭此前已经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报名。

  10. 考试是否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需要收费。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经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费每人每科52元,面试费每人每次135元。

  三、考试标准、大纲与内容

  11. 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依据是什么?

  命题依据是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考试标准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考试大纲是命题和考生备考的依据,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相关内容可以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资料下载”栏目中查阅或下载。

  我省自行命题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12. 考试是否有指定教材和指定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都未直接举办、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培训班。申请人在选择培训机构和教材时应慎重,对于“保过”等宣传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13.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14. 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15. 教师资格考试分几种类型?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16.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考试包括哪些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幼儿园),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17.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考试包括哪些科目?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小学),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18.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包括哪些科目?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均为3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中学);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19. 综合素质主要考查哪些知识和能力?

  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化素养和基本能力。

  20. 保教知识与能力主要考查哪些知识和能力?

  学前教育原理、学前儿童发展、生活指导、环境创设、游戏活动的指导、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1.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主要考查哪些知识和能力?

  教育基础、学生指导、班级管理、学科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

  22. 教育知识与能力主要考查哪些知识和能力?

  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中学教学、中学生学习心理、中学德育、中学课程、中学生发展心理、中学生心理辅导、中学班级管理与教师心理。

  23.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主要考查哪些知识和能力?

  每个学科的考试大纲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基本包含学科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内容。

  24.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主要题型有哪些?

  笔试的题型分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为四选一的选择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解答题、材料分析题、课例分析题、诊断题、辨析题、教学设计题、活动设计题。

  25. 教学设计题的主要考核功能是什么?

  主要考查考生课堂教学方案设计能力和水平。试题提供教学设计需要的相关信息,如背景材料、课标要求、教学内容、学生概况、教材内容节录等,要求考生写出教学方案片段,或者教学活动基本框架、主要步骤等,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普遍使用的题型。

  26. 材料(案例)分析题的主要考核功能是什么?

  主要考查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评析、解释、说明所给材料的综合性能力。要求考生能够准确处理和解决材料(案例)与问题间的关系。材料(案例)包括教学实录、教学方案、学生作业、教学反思记录、教研论文、教材内容节录、教育教学热议现象等,材料(案例)以文字、图表、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呈现,试题答案比较开放,是各科目普遍使用的题型。

  27. 活动设计题的主要考核功能是什么?

  活动设计题是保教知识与能力科目使用的题型。试题提供幼儿园活动设计需要的相关信息,如背景材料、幼儿班级、主题、时间、活动类型等,要求考生根据提供的信息设计活动方案。

  28. 课例点评题的主要考核功能是什么?

  课例点评题是中学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使用的题型。通过呈现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中学音乐课堂教学案例,要求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分析、评论,回答相关问题。

  四、考试报名及注意事项

  29. 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

  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应首先进行注册。

  第三步:诚信考试承诺。新注册的考生用户必须先阅读考试承诺,先同意承诺的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第四步:阅读报考须知。

  第五步:填报个人信息。

  第六步:上传个人照片。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第七步:考试报名。根据页面提示操作。考生在报名时须选择户籍或用人单位或学籍所在地的考区为应试考区,并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试类别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地点以考生下载的准考证上地址为准。

  报名成功后,请及时到指定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缴费确认。系统会根据考生报名信息生成准考证。根据提示下载pdf准考证文件。下载后,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并直接打印成准考证。

  30.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如何报考?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和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笔试,考试合格后凭相关证明报名参加面试。

  31. 申请认定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教育、高中通用技术教师资格人员如何报考?

  因教育部未开考相关科目,暂不受理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教育、高中通用技术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但符合过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过渡期内申请相应教师资格并参加当地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过渡期结束后(2017年起),除教育部开设相关科目外,不再受理上述学科教师资格申请。

  32. 同时符合在我省和其他试点省份报考条件的考生(如户籍在江苏,但在上海工作)能否同时在两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者,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但考试时间冲突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不认可除外。在其他试点省份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我省其他认定条件的,可以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已申请除外)。

  33. 报名信息有误怎么办?

  考生的报考信息在报名截止后统一由省级考试机构审核,在未通过审核前考生可通过报名网站登录后自行修改报考信息(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除外);在考生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所填报所有信息内容不得更改(包括照片)。

  考生的姓名和证件号码是考生身份的重要特征,完成注册后不能修改。如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书写有误,可按照正确的信息重新注册即可。

  34. 资格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笔试报名结束后,考生持以下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核:

  1.户籍在江苏省内的社会考生

  (1)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本人相关学历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非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的外省户籍考生

  (1)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本人相关学历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非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3.江苏省内普通院校全日制在校考生

  (1)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本人学生证和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面试报名确认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笔试成绩信息网页打印件。其他具体材料、审核时间和地点见《报名公告》。

  35. 准考证如何获取?

  考生按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6. 考生参加考试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考生参加考试时,需持准考证、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37. 考生参加考试在时间方面有哪些规定?

  考生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38. 笔试合格后,如何报名参加面试?

  面试报名通知将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发布。笔试全部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结束后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确认并缴费,提供的材料同34条。

  39. 不参加笔试或笔试成绩部分合格者是否可以报名参加面试?

  未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或笔试成绩部分合格的不得报名参加面试。笔试各科成绩全部合格后,才可以报名参加面试。

  40. 面试分科目报名吗?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英语、品德(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8科。中学教师资格(含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同(共1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所申请专业相同。

  41. 面试考生试题如何确定?

  面试试题分备课(或活动设计)试题和规定回答问题两种。

  备课(或活动设计)试题的确定:考生在备课前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一组试题,考生任选其中一道试题并确认。

  规定回答问题的确定:考生在试讲(或演示)前,考官在面试考场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后确定。

  42. 面试需要多长时间?

  抽题备课准备20分钟(幼儿园活动准备20分钟),试讲(演示)、答辩20分钟。

  43.面试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抽题方式另行通知),经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二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三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第四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五步: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第六步: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组长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软件系统提交评分。面试成绩当场不公布。

  五、考试成绩及资格认定

  44. 笔试评卷工作由谁负责?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组织阅卷和成绩统计工作。

  45. 考试成绩合格线是多少?

  国家统考合格线在考试后划定,其中笔试成绩由国家统一划定合格线,面试成绩由省教育厅划定合格线。

  46.考生如何获取本人成绩信息?

  笔试(或面试)结束1个月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成绩信息。

  47.笔试合格后发合格证吗?

  笔试成绩合格不单独发证,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打印网页信息。

  48.合格证明有效期为多少年?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全部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49. 考试合格和教师资格认定有什么关系?

  (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超过有效期的《考试合格证明》在申请时无效。

  (2)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学科(专业)、学段应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学科(专业)、学段一致。

  50. 获得考试合格证明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还需要网上报名申请吗?何时申请?

  考生在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后,需在有效期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请教师资格。申请时间见相关认定机构的通知。

  51. 全国统考合格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流程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

  全国统考笔试全部合格人员不能申请各地认定机构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只能参加全国统一面试。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不再参加各地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2. 参加全国统考人员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如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是否仍需提供拟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成绩证明)?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所有符合学历报考条件的考生,不限专业报考教师资格,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可以自愿选择任何已开考科目(专业),如物理、化学等。因为国家考试已分学科或专业测试,所以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可以直接申请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的教师资格,即使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也不需要提供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合格证明(成绩证明)。

  53.申请人在哪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非师范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通过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全日制学历在校生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4.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还需要哪些材料才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除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人事关系在江苏省的外省户籍考生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2)学历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3)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对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4)体检合格证明。必须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要求,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

  (5)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鉴定证明等。

  详见各认定机构的报名通知。

  55.思想品德鉴定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哪些部门提供?

  (1)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

  (2)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

  (3)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56.如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高校和各地一般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在校学生可以到所在高校测试站测试,未设普通话测试站的高校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省辖市测试站就近测试。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生活或学习地参加普通话测试。

  六、过渡办法

  57.过渡办法的期限多长?

  为实现省考和国考政策的顺利对接,我省从2014年起到2016年年底,完成从省考到国考的平稳过渡。

  2017年开始,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和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58.参加过省级补修考试,取得了两门考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过渡期内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2015年和2016年,取得原江苏省考两门考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和其他符合免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认定机构指定时间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非全国统考人员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申请,到认定机构指定地点确认,并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通过且其他材料齐全后,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59.参加过我省补修考试,还有一门成绩仍然在有效期的人员,是否可以补考?

  可以再参加一次我省于2015年3月(报名时间放在2014年12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考试大纲和考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以后我省不再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补考成绩有效期至2016年12月。无单科合格证的人员不得报名,否则成绩无效。补考合格后,认定流程同第58条。

  60. 参加过我省补修考试,还有一门成绩仍然在有效期的人员,2016年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2016年,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61. 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过渡期内可以在我省申请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吗?

  不可以。

  62. 符合过渡条件的考生能否同时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符合我省过渡条件的考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但不能凭国家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书申请各认定机构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也不能凭我省教育学、心理学免考条件申请参加国家教师资格面试。

  63.符合过渡条件的考生如果申请教师资格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是否还要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证(成绩证明)?

  (1)如果已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则不需要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证(成绩证明)。

  (2)符合过渡条件并通过非全国统考途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果申请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相同或相近学科目录见附件1),仍应提供申请任教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证书(成绩证明)。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见附件2。

  64.符合过渡条件的考生如果需要加考的自学考试科目已在高校学习过,是否可以再申请免考?如果可以,怎么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加考的课程已在高校学习过并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免考规定,可以按程序申请免考。凭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免考审批表,作为申请人加考课程合格的证明。

  申请时间:每年有两次集中报名时间 (目前为5月25日—5月29日和12月1日—12月5日)。

  申请流程:申请人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自行下载或前往当地自考办打印《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免考。申请时请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成绩证明原件(原毕业学校学籍卡复印件并加盖教务处红印)办理。具有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将在五个月后公布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上,无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请与当地自考办联系具体领取方式。

  65.符合过渡条件的考生如何确定自己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一致或相近?

  研究生目录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详见:),本科目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详见:),专科目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详见:),其中申请学科应与对应二级学科(专业)名称一致,此二级学科(专业)所属一级学科(专业类)目录内的其他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和专业复杂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指未列入中学段笔试和面试的学科)教师资格的相近专业,可放宽至一个学科门类内专业(与申请学科同一在个学科门类内)。

  具体认定工作和部分有特定指向的专业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66.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在职教师考核,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67.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经省教育厅同意,各地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其他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在注册范围。

  68.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69.我省今年何时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我省今年在常州市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我省注册受理期是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70.我省何时全面推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将根据国家要求,在常州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71.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无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72.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首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73. 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74.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75.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76.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77.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78.定期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经批准的上述人员应暂缓注册。

  79.病休达2年以上的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吗?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应暂缓注册。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80.如果首次注册后,在下一个五年注册期内出现暂缓注册情形的(如离开教学岗位一学期以上等),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如五年注册期内出现暂缓注册条件情形的,但在下一个五年定期注册时完成了暂缓注册应补足的相应条件,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补足相应条件的暂缓注册。

  81.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超出有效期后,证书不再有效。具体补证优惠办法教育部另行规定。

  82.受党政纪处分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应暂缓注册,处分解除并在当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83.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84.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85.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8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87.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88.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

  89.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90.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91.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2.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93.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5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94.定期注册所指“教师”包括哪些人?

  “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95.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可以申请注册,但必须符江苏定期注册的其他条件。

  96.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由申请人自行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申请人需先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个人档案内的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等材料。

  97.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最终复核意见,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98.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八、其他

  99. 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和定期注册的常用网址有哪些?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中国教师资格网:

  江苏教育网: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江苏教师教育网)

  100.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咨询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问题?

  有以下两种方式:

  (1)网络咨询。通过江苏教育网“在线咨询”栏目咨询。

  (2)电话咨询。考试和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25-83239421,83335135(省教育厅),考务工作咨询电话:025-83235921(省教育考试院),定期注册电话:0519-85681336(常州教育局),其他各市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各地公告。


江苏教师教育网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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