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公民权益表达路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第一节相关概念界定
一、公民权益
公民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依法所拥有并且受法律和政府保障的合法权剌及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民自身自由的体现,是国家和法律对公民作出的一种承诺,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落实到自身的利益,因此权益是一个循环的整体。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权益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权益的主体目标导向明确,也就是说社会全体公民,因为享有了某种权利,才有资格在该权利行使中获得相关利益,这正是权益和利益的区别,利益仅仅是公民享有的一个结果,不包含过程,而从另一方面说,本文对公民权益的研究更加侧重于"益"的实现,个人或群体所有的活动都是致力于利益的实现,这是人类活动的终极目标,这也正是权益和权利的区别,权利仅仅是公民享有而非达到利益目标的;二是社会性,W权利为过程达成利益,其中权利的内容是国家强制维护和规定的,是社会规范而不是白己决定的。
二、公民权益表达
综合上文对公民权益的概念的理解,关于公民权益表达则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手段(主要是宪法规定的手段,一些非法手段也是公民权益表达的手段,但应该尽力遏止)来表达自己的合法要求,保证权利的行使,从而影响政府政策,最终落脚于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政府在政策制定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应该拥有的权益的表达,公民权益表达往往与政府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公民权益表达往往是通过汇集成一种集体效应,在这种强大的迫力之下,使政府明确感受到某种利益要求和支持意向,来影响政府决策过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基本的公民权益表达包含大众表达及精英表达(权力集团的表达)两种方式,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权益表达仅包含大众表达,精英表达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权益表达的主体范畴,因为精英作为实现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主导性为量,一般是行动的发动者和责任的承担者,是公民权益表达现象的本体。
............................
第二节相关理论依据
本节通过对公民社会理论、权利学说理论及社会治理理论进行概述,分析公民权益表达路径在这些理论中的定位,试图找出本文主要依靠的理论基础。
一、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由于翻译不同,公民社会又称为市民社会或者民间社会。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俞可平教授的解释,即"在这里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问的第三部门"。涉及本文,我认为,公民社会必须具有以下几点要素。首先,公民社会必须是独立的,只有这样,公民才能够足够依靠公民社会进行表达而不受政府或强势群体的限制。其次,公民社会与公民意识呈相辅相成的关系,公民社会的发展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而公民意识的形成则促进公民社会的强大;再次,公民社会为公民提供表达的多元化渠道,缩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保证公民的话语权,从而形成一个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
二、权利学说理论
人自化生以来就享有自然权利和被赋予的社会权利,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利的实现,权利学说理论作为一门社会政治学科应运而生,这一理论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主要侧重于研究公民权利行使及保障现象,但无论是君权神授还是杜会权利说在中西方的发展史上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本文着重关注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权利是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而获得的,权益的表达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可表达客体注重公民的权益实现,从而使公民获得更多的合法权利。正如没娜阿伦特所说"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一种地方性话语"由此可见,应该进一步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文以权利学说理论为基础之一,探索如何表达公民的权益,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
..........................
第二章我国公民权益表达相关案例分析
第一节我国公民权益表达相关案例回顾
本节选取了一些在国内有着一出影响的公民权益表达的案例,这些案例是我国普遍公民权益表达的缩影,本文试图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找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当前的公民权益衷达是一种矛盾下的产物,并不能发挥公民权益衷达的真实作用。
随着项目的现身,,逐渐受到公民的反对,当地居民宜称其不仅会危害当地的水质,也会危及周边城市,因此坚决反对该项目上马。政府试图解释该项目的存在并不会破坏周围的环境,并却没有出示令人信服的环评报告。于是从6月30日开始,就有不同批次的市民陆陆续续来到市政府反对铅铜项目继续建设,随着聚集的市民越来越多,情绪激动,政府出动警力压制,随着外地警力的加入,矛盾越来越激化,警方甚至使用了震爆弹,沖突的激烈最终导致多名群众受伤,甚至无辜的围观者和路人都被波及。据悉,该项目不仅仅当地居民反对,一些当地得投资企业对此也很有意见,甚至政府内部也有着不同的声音。
终于,随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在当地人的激烈反对下,当地政府作出最终回应,终止该项目。于是一个仅仅亮相5天,并且计划投资超百亿的销铜项目彻底告别什郎。
............................
第二节相关案例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对白身权益的关注度越來越高。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权益表达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始终存在公民主体表达能力欠缺、社会支持度不足、政府回应不及时等问题,严重降低了公民权益表达的有效性。
一、公民极益受损问题
在本文所列举的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相关权益在实际上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首先是公民参与权受损,公民的参与意见未得到体现,无论是启东造纸厂还是什邡钼铜项目的落地,公民都没能参与其中进行表述意见,在第一个案例中,即使一些志愿者、老干部对该项目提出了质疑意见,但均没有得到当前政府的重视和采纳;其次是公民的知情权被剥夺,最明显的就是案例二中,在两年的之间内,公民对于钼铜项目竟然是一无所知的,直到奠基的当天只有附近的少数居民才从一些蛛丝马迹中得知项目的存在,同时项目上马的过程中公民也不清楚当时的污染指标是不是合理,无法胎督整个流程的办理,因此,技些项回是否能够合法上自,都是值得质疑的;再次是公民的人权受到侵害,这两个项自的上马得到公民的强烈反对,根本原因是
本文编号:58279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kjzx/582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