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硕士论文 >

基于《慈善法》规制下的微公益活动的政府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28 08:04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和网民人数的持续增长,这场互联网革命使得信息在传播过程等多重层面都发生了革新与变化。首先从用户角色方面来看,上网用户从最初的信息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为主动的信息传递者,甚至于是信息的直接创造者。普通用户不再像以往一样接受被一个"统一的声音"来告知对错,而是独立的、自主的去获取讯息,并基于此对事物作出自己的专属理解与判断;其次从信息获取方面,门户网站不再是主要的亦或是唯一的信息获取入门,博客、微博、微信等已凭借其便捷高效的特点,一跃成为当前用户获取有效信息的主要工具,并不断优化,使得信息分类更加的细致和具体;再次从信息传播方面,由传统的"点对面"不对等传播转化为"点对点"的对等传播,传播媒介经由大众媒体阶段,网络媒体阶段进一步发展成为个人媒体阶段。这种普通用户对于信息的自主提供与分享被赋予了一个十分贴切的名字一一自媒体。

在自媒体时代,,极具有平民特征的自媒体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而对于公益慈善来说,其影响度之广、辖射面之大,更可谓是开启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新篇章。自古以来,我们讲"仁"提"善"都是从公民的个人意志出发,公益活动从来都不曾是、也不应该是国家强制的道德行为,公益慈善的根本动力还是来自于每一个普通大众的内也。而自媒体则恰恰赋予了每一个个体自主的公益参与足够广阔与灵活的自由空间。无论是在操作平台提供、公众爱心集结还是在模式运营组织、舆论监督把控方面,自媒体的优势都是不言而喻的。展现个体表达,汇聚民众力量,自媒体让公益活动的形式与意义都产生了转变,一种与以往传统的公益形式截然不同的新形态——微公益诞生。

............................


第二节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结合了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学科的基本原理,立足于当前《慈善法》出台的现实背景,从微公益这一新型公益形式着手,分析《慈善法》对于微公益活动的保护与制约现状,探究在法律的规制下微公益活动仍然存在部分乱象的原因,引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国际上政府监管公益组织的各种不同模式,总结归纳出对我国政府监管的启示与借鉴意义,基于此来寻求政府真正切实有效的监管微公益活动的具体路径。

本文主要分为六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部分,主要陈述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学界的相关研究情况进行简要综述,交代整个文章的研究目的、思路及框架,阐述文章的一些主要研究方法,点明文章的创新点所在;第二部分界定微公益、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的含义与概念,梳理文章研究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如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志愿失灵理论和非政府组织问责理论,为本文的写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技术条件、文化环境和助推事件,分析我国微公益的产生背景,简要介绍徹公益的三个发展进程,详细分析发展现状,即《慈善法》出台后对微公益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从科学管理和审慎制约两个部分研究《慈善法》对微公益事业的保护和约束;第四部分结合现实与典型案例分析在法律的规制下微公益活动中仍然出现的违规乱象,并对存在失范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政府有效监管微公益活动的必要性所在;第五部分,比较国际上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政府监管公益组织的模式,通过其优劣,总结归纳出对我国政府监管的具体启示;第六部分,基于国际经验的借鉴意义尝试性的提出政府有效监管微公益活动的具体路径。

................................


第二章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基本概念

—、微公益

微公益作为当前信息化社会高速发展背景下的新兴事物,其概念和定义学界尚没有统一的定论,主要散见于一些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中。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微公益是一种活跃于网络上的"草根公益";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从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情着手,积少成多、集贩成裘、聚沙成塔地为公益慈善做贡献";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微公益是先进传播方式进行的公益活动"。结合众多学者们的观点,或许可以将微公益定义为:运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以普通公众个体作为公益行为的构成主体,从微小的事情着手并不断积累,以此开展公益活动,最终使大众受益的公益模式。

微公益不讲求大规模、大形式,只是将举手之劳、细微之善做到极致。它倡导的是一种平民公益理念,这种人人皆可参与的简单公益新模式,让往只能在外围充当公益旁观者的普通公众现在也能够亲自参与从事较微小的公益行为。微公益让每个人都可以是公益事件和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亦或是发起主体,公益救援行动不再受到时间地点空间的约束,而是形成随时随地皆可自由开展的灵活形式,这无疑极大的提高了公益慈善的效率与效益。从活动形式来看,微公益类似于旋祸型,由中心很小一个基点开始,后逐渐扩散加大福射范围,由此产生形成巨大影响力。在这种模式中,没有严格的上下层级之分,也没有所谓的终极目标,它强调的是个人通过多元的方式不断增加对公益活动的贡献,并促使活动的福射面、影响力持续性扩散。

..............................


第二节理论基础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在政治生活层面,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既可W被看作是最基本的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最复杂的关系。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了"国家"与"社会’’分离概念。在古罗马时期,人们便认为政治是依据法律来实现对公众行为的管控,而社会不同,社会治理更多的是凭借着传统习俗和道德规制这两者的力量来进行的。事实上,古罗马时期对于政府与社会这两个概念所属的管理领域的区分,就决定了两者后来在治理领域分别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近代欧洲在经济上发展迅速,政治上国家力量渐渐地凸显,社会也呈现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可以说这三方面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国家"和"社会"的分野,由此国家与社会两者的概念也大不相同。后来,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真正意义上将两者做出了理性的区分,在他笔下,国家成为了一个政治概念,而社会处于家庭与国家两者之间。

随着国家从社会中开始剥离出来,非政治化的市民社会也开始出现,由于市民社会经济活动比较频繁,黑格尔就将市民社会关注的重点转移向了经济活动层面。这种分离也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了外在于"国家"的一种权力代表者。

不同派别的学者对国家与化会力量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此,也构建出了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克有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路线",强调国家的作用与价值;也有强化会-弱国家的"社会路线",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两种较为极端的取向;"国家强位"和"社会强位"。直到近代,这两种极端的模式才逐渐走向融合,托克威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就选择了一个比较中庸的途径,认为国家与社会不是一种绝对的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而是认为国家和社会之间应该互惠互动,毫无疑问,这也为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在20世纪后走向交汇融合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第三章我国微公益的产生与发展...............15

第一节产生背景............15

一、技术条件.............15

二、文化环境...................15

第四章微公益活动中的现存乱象与原因分析...............22

第一节微公益活动中的现存乱象..................22

一、谣言虚假信息肆虐................22

第五章公益慈善组织监管机构的模式比较与启示.................28

第一节公益慈善组织监管机构的模式...............28

一、分散监管.................28


第六章政府对微公益进行监管的具体路径


第一节针对微公益活动设立专项法

《慈善法》作为公益慈善领域的基础法、综合法,具有宏观性,但是针对具体的公益形式与行为,其适用性稍显不足。因此,应出台专门针对于微公益活动的专向法律法规,在《慈善法》的整体框架下,详尽规范微公益组织从准入登记,到募捐主体资格、资格时效、后续资金运转流向、信息公开等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这也是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法律依据。针对《慈善法》中稍显不足的"网络募捐"规定,在微公益专项法中应予完善。依托于互联网的微公益应得到相较于一般公益活动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与生存空间,针对具体的微公益传播方式,专项法规应予以界定,毕竟互联网己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网站,还包括各种手机应用APP、微博微信等形式。另外,保护和扶持正规合法的微公益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权益,严厉打击骗捐诈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微公益行为监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微公益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降低网络微公益的准入资格,将大量实际存在的微公益组织纳入现有体系。对于微公益的登记准入应该相较于一般传统社会组织设置更低门槛,否则网络的优势就不复存在,也会导致大量的网络微公益组织及其活动行为游离于法规体制之外,得不到合理有效的监管。当然,适当地放松对微公益组织的限制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完全不管,而是要将重点放在事后监管与过程监管中。

.........................


结论

当前,微公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公益模式无疑丰富和创新了我国公益慈善的开展。但是在微公益活动火热开展的同时,我们也需思考其可持续发展性和更优化的操作运行。无疑,政府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与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制实施有效监管。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出台,这意味着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正式进入了全面法治时代,微公益作为公益活动的一种形式,势必也会受到《慈善法》的保护与约束,这种法律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微公益行为,保障了公益慈善事业的有效开展。但是《慈善法》的基础性、综合性使得其只能对公益慈善事业做宏观框架上的约束,针对一些具体的公益形式与行为,《慈善法》缺少一定的适用性。另外,政府缺乏与《慈善法》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再加上监管角色不明确、监管职能不明晰等,这都是造成当前微公益活动仍然出现乳象、陷入困境的原因。因此,笔者立足于《慈善法》出台的现实背景,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监管模式的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尝试性地提出政府对微公益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的具体路径。强调孜府的监管主体地位;建议专设独立的微公益监管机构,并加强其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协作;整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把微公益真正置于全社会的监管之下,以达到真正的约束与规范,从而保障包括微公益活动在内的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8285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kjzx/58285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9ad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