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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28 08:06

前言 

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反映。我国《企业破产法》制定的时候,不可能预见到现代社会的复杂环境,因此我国的破产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的特征。同时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亦重复地采用了按照所有制来确定立法的形式,致使《民事诉讼法》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破产法的不足,同时又特别地规定了像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将此项规定删除,但仍造成我国破产立法在形式上的分裂状态。我国破产立法所适用的范围显然非常狭隘,纵观世界各国破产法之立法目标,为由单纯的债权人保护到以免责为主的债务人保护到重整与和解为社会本位的转变,其惩罚制度亦由破产有罪主义向破产无罪主义转型。后修订《企业破产法(草案)》时虽提出要规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破产制度,然因缺乏相对而言比较健全的财产登记以及比较完备的信用体系环境而没有坚持下来,使这种想法夭折。 现代社会全球资本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地流动,虚拟经济亦水涨船高,因投资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资产一夜暴富者有之,但同时因股价暴跌、投资失败而导致的倾家荡产者亦有之。人们消费观念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转变,然大部分人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忽视风险之存在。超前消费和信用消费日益膨胀,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发放大量信用卡,自然人消费者欠下高额债务的状况也愈演愈烈,自然人资产风险增大濒临破产状态。但天有不测风云,当地震、泥石流、火山等自然灾害发生之时,我们人类异常无助。自 2008 年的汶川地震到 2015 年南方的洪涝灾害再到刚刚爆发泥石流的深圳,无数贷款买房者因自然灾害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家破人亡之时,其购房贷款仍需偿还,这无疑加重了灾民负担。虽然在发生灾害时国家机器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会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取消各种负债、核销不能偿还之债务,然并非所有灾后都有类似之规定来解决受害者的贷款问题。因多家国际对冲基金恶意操纵而做空汉能股票,汉能股价在短短几秒钟内缩水 50%,曾经的首富李河君资产缩水近 1100亿港元。①港星钟镇涛曾与其妻章小蕙借款炒房,但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香港楼市暴跌,陷入高额债务的钟镇涛不得已而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新境况和新矛盾,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修改势在必行。而对自然人破产而言,愚认为应以一般破产主义替代商人破产主义,其不仅为世界破产法律之洪流,对我国来说亦有存在之合理性。本文以自然人破产的历史发展、含义特征、自然人破产能力、特点、以及我国应该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基本思路,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为旨归,力图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构想。破产法是非常复杂的部门法,其不仅涉及到实体法还设计到程序法,而实体中又跨越了主体(像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法等)、物权及债权等民事法律制度。而在法律之外,破产又牵涉很多层面的价值考量,这些是社会治理和市场规制都不能回避的话题。①囿于学识及时间之限制,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阐述未及面面阐述,如债权人会议、监督人、清算人、破产犯罪等问题并未提及,这些问题虽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制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之时是否亦规定之,仍是学界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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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对于破产法而言,自罗马法时期就有了较为完善的程式,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悲剧性结果体现于破产法之中。古罗马时期拥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偿债就成为日常。从苏美尔城邦国埃什南纳中的死刑规定,到《汉穆拉比法典》中的人身奴役,从德古拉破产法中的奴隶制至卢梭改革中的“解负令”,再到《十二铜表法》中的扣押之诉,人们开始注重对人格的关注。此后衍生出财产性破产制,如拍卖财产制、自愿性破产、财产零卖等,均体现了自破命至破产,自优待于债权人至考虑债务人的转变。①在这之后,意大利首先规定了破产制度,英国则率先颁布破产法将破产人扩及至非商人,②法德仿意,1871 年《普鲁士破产法》第一次完成了彻底的一般破产主义制度,③法国在 1807 年制订的《法国商法典》中也同样规定了破产法,这被誉为现代破产法体系中最为完整之法典;英美法系的破产法体系亦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早期的破产法也相当狭隘,其主体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人,并且规定了破产有罪主义的模式,而现行的破产法相对更加完善,其为在糅合了破产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部分而形成的完整体系,而美国建国之初适用英国法律,后经几废几立于颁布了破产法,是杰出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破产法。 我国古代也有破产法的萌芽,春秋战国之时规定有“没身为奴”,《唐律疏议》中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片段式的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到清末修律之时因大量引进和翻译了外国先进法律,才有了近现代意义的破产法,由满清时的《大清破产律》到北洋政府时的《中华民国破产法》(1935)再到民国时期的《破产法》,破产法体系初步形成,后者成为了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的蓝本。新中国成立后破产这种“资本主义”的产物受到批驳,随改革开放的推进和依法治国的开展,在 80 年代制定破产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1985 年沈阳市政府首先在国内颁布了第一个地方性的破产法规,但直至 1986 年之时,才颁布了《企业破产法》,然其适用范围、破产原因、过多的行政干预等不但不利于适合发展,反而可能会成为阻碍因素,1991 年又通过《民事诉讼法》,其中也增加了新的规定,2007 年破产法的通过,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广泛借鉴世界最先进之制度,大胆引入破产和解、重整等制度。虽 07 年破产立法已相对先进,然仍有欠缺之处,如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未有相关规定,使得善良的破产人缺乏重生之机会、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保证、公司于关联交易之时的破产讨债、行政干预亦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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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破产的概念、特征
自然人破产指的是破产责任最终是由自然人来承担的破产形式。① 但是对哪些主体适用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学者之间分歧很大。一些学者认为自然人亦即为个人,,是最普通的自然人或者公民的范围;有的学者则认为 “自然人”的范围不但比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公民之范畴要宽泛,而且也宽泛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主体范围,究其实质,就是那些毋论从何种角度都需要对自己的债务来承担无限责任的实体的破产。但愚认为,破产法上应规定之“自然人”,应为法律中所规定的具有生命特征的公民,而不能包含非法人在内的个体。第二种观点在描述上并不符合国人的理解,即使法律是抽象的,但也应根植于民众的普通生活,其所规定的范围已超越了常人所理解的自然人的范畴。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其破产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内部之成员来承担责任,但就我国现行破产法立中所规定的破产主体来说,该制度既不包括自然人,也不包含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主体等;而对自然人而言,其破产的主体为民法上的个人,这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自然人以及法人破产最主要之差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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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13 
一、公平主义原则 ........... 13
二、债权人自治原则 ....... 14 
三、遵循效率原则 ........... 14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之构建 ...... 16 
一、自然人破产主体制度 ........ 16 
二、自然人破产预防制度 ........ 17 
三、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 19 
四、自然人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 21 
(一)自然人破产失权制度 ..... 21 
(二)自然人破产复权制度 ..... 22 
五、自然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 ......... 24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之构建 

一、自然人破产主体制度 
对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而言,并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亦没有相应的免责制度,自然人或者其他负有无限清偿责任的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只能背负着沉重的包袱,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资源的流转及分配。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看,我国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之组织,且只有企业性质的法人组织才是破产法的适用主体,因此,若按上文分类,我国破产法类似于商法人破产主义,这还要将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排除在外,这种缩小范围的方式在这开放的年代显得过于保守。 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是我们讨论自然人破产是否应该制定所不能回避的话题,而对此问题的分歧,即是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抑或是自然人破产主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两种观点的学者都有理有据,那些主张商人破产主义的学者,在他们看来“在我国立法相对落后,自然人财产的界定和分配都很不完善,自然人财产权限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保障机制滞后的状况下,设立商人破产主义应该是较好的选择。”,但大部分学者仍认为一般破产主义更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有的主张在一般破产主义中排除了农村居民,有的主张将包括所有自然人在内的民事主体都归入一般破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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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自然人破产主义是世界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从世界主要国家破产制度发展的历程看,本应先有自然人破产后有法人破产,现代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所有国家中几乎都有规定,而其中一般破产主义又是历史发展之趋势,因此这是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首选。现代破产制度更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进步,是传统破产主义和现代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越性。 平等性是市场经济的天然特征,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法人及自然人,也应享受平等性。但不幸的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忽视了这种平等性,从法律上排斥了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而现代社会资源流动性广、信贷风险高、对外交往密切、自然灾害频繁,自然人破产的几率较之以往更大,面对这众多的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对迅速地解决债权债务、加速社会关系流转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破产法中增加自然人破产的规定不可回避,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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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8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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