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务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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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及相关执业准则指南,为广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导意见。但上述准则体系比较原则,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做到恰当运用,以提高执业质量,最大限度地规避执业风险,是摆在我们注册会计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对中注协有关审计准则的学习体会认为,事务所在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时至少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承接业务时应坚持可审计性原则
由于一些小型企业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其所有权和管理权过度集中、内部控制有限而缺乏充分的分工和牵制、收入来源单一、会计记录简单而导致会计记录不完整等情况,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无法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事务所贸然接受委托,会导致难以承受或降低的审计风险。
为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这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受托。如果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缺乏诚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受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切忌为了微不足道的审计收费而不顾其是否具备可审计性,出现饥不择食的现象。
二、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坚持有的放矢的原则
由于小型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可以根据其特殊情况适当简化审计程序,精简审计人员,以提高审计效率。另外,注册会计师还要考虑到小型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较差等特点,在制定审计计划时也要考虑其有无可以信赖的内部控制,有无必要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测试。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全面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审计计划,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忌照搬适用于上市公司审计面面俱到的要求来制定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计划。
三、评估风险时要坚持可操作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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