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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0 02:10
  土壤污染是因人类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行为导致土壤生态功能受损,最终危害人类健康和生态循环的污染现象,其治理与修复关乎环境生态保护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目前关于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的认定以行为责任即“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为主,此种一元归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责任人缺位或履行不能等漏洞,导致土壤污染无法得到及时修复,容易造成污染损害存续甚至扩大的不利后果。土壤不同于大气,其具有有体性、独立性和特定性,在适用行为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状态责任作为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认定原则,以此填补行为责任人缺位时修复主体的空白,并起到事前预防土壤污染,提高土壤污染整治效率及合理配置各类责任人之间的修复责任之功效。我国现行关于土壤污染修复的相关立法中实际已将部分状态责任人纳入了修复主体范畴,但此类条文中并未明确该修复责任的性质,状态责任主体认定等相关配套规定也存在过于笼统、规定不统一、不具有实践指导性等缺陷。土壤污染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责任人缺位时导致土壤修复不能、政府现行承担修复责任后放弃追偿致使修复责任实际转嫁给社会等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现象,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机制得到有效弥补。关...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2 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概述
    2.1 状态责任的引介
    2.2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阐释
    2.3 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的界定
3 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困境
    3.1 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的立法供给及其缺陷
        3.1.1 责任混同: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归责原则不明
        3.1.2 立法断裂:状态责任法规精细化不足
    3.2 土壤污染修复裁判折射的司法困境
        3.2.1 实践困境:土壤污染修复验收程序缺失
        3.2.2 配置失衡:土壤污染修复终局责任转嫁于社会
4 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的完善路径
    4.1 在立法中区分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与行为责任
    4.2 细化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追责机制
    4.3 以状态责任规范土壤污染修复验收程序
    4.4 以状态责任配置土壤污染修复终局责任
5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本文编号:376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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