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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07:24

县一中、三中: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预计数指标的通知》(宁财教指标〔2017〕8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教指标〔2017〕893号)精神,经县教体局研究,决定下达2018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153.4万元,其中:县一中87.2万元、县三中66.2万元;免学费资金41.94万元,其中:县一中28.52万元、县三中13.42万元。为做好2018年春季学期免学费及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面不少于在校有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40%。每学期开学时,各学校直接免除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学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必享受国家助学金,且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档次不得低于二挡。

  二、要加强对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校长要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评审,做好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档次的确定、免学费对象资料审核等工作,确保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并将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体局审核确定,于5月上旬前将2018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发放到位。发放助学金时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三、要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教体局每学期会同学籍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督导等相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使用资金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校要设立、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四、要做好资料的审核、归档等工作,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结束后,各高中学校要将上级下发文件、本校实施办法、学生申请表、各类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文件、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总结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专门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同时,要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彭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表、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公示样本及银行打款单复印件等资料上报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五、要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各学校要及时填报、审核受助学生相关信息。县内符合受助条件的借读生受助工作,由所在借读的学校负责统计数据、认定困难等级、收集资助所需纸质材料并发放资助金,资助系统中的数据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填报。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凡属于操作不当、贻误进度或审核不严导致上传数据不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宁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3、彭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公示花名册

  4、彭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表

  5、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

  6、彭阳县普通高中免学费学生公示花名册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6.xls



本文编号:221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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