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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8-3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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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加公平、公正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让助学金真正惠及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每一个学生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助比例
  •   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生总人数的30%。

      三、资助金额

      普通贫困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学年3000元。

      四、申请条件

      (一)必须享受助学金情况: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提供户口簿、扶贫手册;

      2、低保家庭学生(指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享受低保):提供户口簿、低保证明;

      3、孤儿: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明;

      4、父母一、二级残疾或学生本人残疾:提供户口簿、残疾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班级初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情况属实则定为必须享受助学金学生。

  • 优先享受助学金情况:
  •   1、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父母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无医保或医保报销比例低于60%,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提供病历及医保报销凭证;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4、《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中困难等级较高的。

      五、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班主任在秋季开学初两个星期内,组织本班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问卷调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投票选举成立由两名班干部,三名普通学生组成的学生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投票选出组长。

      (三)各班筛选出必须享受助学金及优先享受助学金的名单后,如有剩余名额,按照《家庭经济情况问卷调查表》中困难等级由高到低确定受助学生,同等困难情况下品学兼优者优先评定。

      (四)班主任及学生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学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结合实际掌握学生平时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确保问卷信息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学生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班主任签署“家庭情况属实,审核无误”字样的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提交学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无误,同意发放”字样,并分别签字。最后送交校长(法人)签字,盖学校公章。

      (五)资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储蓄卡,国家助学金统一通过银行卡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六、档案管理

      学校为每名受助学生留存档案材料,按学年归档,每学期对有变更的信息进行维护,按照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按班级归档,按汇总表序号给每个学生档案编号。公示情况、校长承诺书、资金发放凭证、汇总表一并归档备查。

      七、组织领导

      (一)各普通高中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层层负责,严格审核,做到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和发放助学金,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覆盖”,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吃拿卡要;确保学生家庭经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报、谎报、错报;00严禁个别教师把助学金当做送人情、走关系的工具;杜绝按学生成绩平均分配助学金、全班同学轮流享受助学金、把助学金充当班费等现象,以上情况一经核实,市教育局将追究学校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二)各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班会、板报、国旗下讲话等多

      种方式,宣传本细则及助学金相关政策。在每秋季开学初助学金评审阶段,把本细则张贴在每个班级显著位置,直至评审结束。公布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制作不小于50×80厘米大小的宣传版,长期张帖于学校进出校门的显著位置。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每学期春季开学初对各学校宣传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 各学校要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及感恩教育,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及失信的严重后果,引导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培育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意志品质和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在校园内营造良好氛围,培育良好风气,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细则由乌兰浩特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编号:221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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