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栽培种植论文 >

2017年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

发布时间:2018-06-07 10:50

  本文选题:2016-2017年 + 上海市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本文2016-2017年上海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等热门消息。请继续关注518大学生网。

<mip-img data-carousel="carousel" src="http://www.bigengculture.com/uploads/allimg/180607/105015CE_0.jpg">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15次市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办理材料

  1、新生儿父母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2、受委托人领证,需持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留存医院)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办理流程

  1、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婴儿姓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再更改,并由婴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历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3、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直报。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产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本文编号:199091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enghuobaike/199091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ba0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