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捕捉与封存市场准入法律问题探讨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目前地球温室效应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自身和其他生态环境的安全,为防范情况进一步恶化,唯一的出路就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于如何减少这类气体向大气中排放,我们采用了三种策略:首先是寻找新能源来代替旧的化石能源,例如核能与太阳能,但利用这些能源的技术由于其危险性或不成熟性,还无法大规模的使用,其次是提高现有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 CO2的产生,但是这类技术相对于工业和生活能源的总需求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的;最后就是使用碳捕捉和碳封存技术,使 CO2不再向大气中排放,从而缓解温室效应。最后一项 CO2捕获和封存技术(即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技术,缩写为 CCS 技术),是将能源产业和其他相关工业所产生的 CO2先分离出来,再通过碳的储存手段,将其输送并永久封存到海底或内陆地下等与大气隔绝的地方①。相比较前两种减少 CO2排放的办法,这是目前人类科学技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也是效果非常显著的技术。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分析,作为新晋的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在钢铁、煤炭以及其他能源领域的消耗十分巨大,由此产生的 CO2排放也是惊人的。进一步分析,我国当前煤炭使用比例过高的这种不健康的能源结构,使用较多的劣质煤炭,以及在石油清洁技术方面缺乏进步动力等这些因素不仅是雾霾的主要构成因素,更让我们受到国际社会对于我国 CO2排放过多的指责。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共同而有区别”的基本原则,随后《京都议定书》明确表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责任,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超级大国,为了履行大国的责任,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也表达了自己愿意履行减排责任的意愿。既然CCS 技术对于我国而言能更好的兼顾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的两个目标,所以我国便需要从技术和法律制度双重层面为应用 CCS 技术铺路,为了我国能更完善更广泛地引入和应用 CCS 技术,其必备条件就是为该技术制定清晰而明确的法律框架,这便是本篇论文的选题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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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本文在研究文献搜寻方面,通过国内外的文章与报告的搜集平台,研读了许多关于 CCS 项目状况与法律应用方面的最新文献。在外文资料方面,国外的优秀研究学者,主要在分析了本国优秀的 CCS 项目之后,对该技术在节能减排的方面的意义进行了肯定,也进一步提出了关于更好地监管 CCS 项目而应做出的法律制度创新,这些都对本人进行本篇论文的构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国内文献方面,由于 CCS 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漫长,这方面的研究仅仅是在近几年才逐渐多了起来,我国的优秀学者阐述了如何讲 CCS 技术更好的引入我国,并进行更大范围地推广,同时也久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阐明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同时,笔者也从专门论述市场主体的文献中搜集相关资料,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美国杰布森的《改变能源行业:CCS 技术系统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Transforming the Energy Sector: the Evolution of CCS Technological Systems in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1]和英国德威尔的《有关 CCS 技术的法律创新理论》(Legal Innovation Theory about CCS)[2]等,在他们的研究报告中,证实了 CCS 技术可以捕获大量的 CO2,同时在选址正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安全的 CO2封存,在英国和美国正在运行的大型 CCS 项目,均为监测到在陆地底层或海洋底层发生 CO2泄漏情况,CCS 技术为英国和美国带来了切实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手段,同时他们根据项目中出现的监管问题,就 CCS 技术的诸多环节,设计出相应的监管规则,将 CCS 技术的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尽管没有事故发生,这些学者也主张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制度,一旦损害发生,对于责任方会有着清晰的赔偿责任,特别指出了针对项目运行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之间,需要构建不同责任承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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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CCS 技术简介及其相关风险
第一节 CCS 技术简介
就 CCS 的技术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即化学吸收法[9],上文中提到了它是在国际和国内都非常成熟方法,从原理上分析,这种方法是利用了 CO2的一些化学特性,与其他的物质进行特殊的反应。例如 CO2作为一种酸性气体,将其与其他碱性物质进行化学反应,这样工业生产排出的 CO2便通过这种途径搜集了起来,进一步再利用其他化学反应,逆向地重新得到 CO2。随着应用化学的不断发展,已经找到许多更好的化学制剂来完成搜集 CO2这一工作。第二类,被称为膜分离法[10],具体而言,在 CO2排出的通道中,设置多重过滤网,这些过滤网有着自己独特的性质,可以保证在混杂着各种气体的废气中,将 CO2拦截下来,剔除其他杂质,然后再将其封装。科学家有时为了得到纯度更高的 CO2,在拦截过程中辅佐以高浓度的氧气进行燃烧提纯,这样得到的高浓度 CO2也有自身的商业价值。第三类,即低温变相分离法[11],这是利用 CO2在低温冷凝状态下的诸多特性,通过降低压力对 CO2进行全面回收,这种办法优点是吸收效率极高,缺陷是价格相对昂贵,还不能广泛应用。就目前观察挪威、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中国正在进行的一些碳捕捉试验项目,可以看到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于碳的捕捉率都是非常之高的。但捕获碳不是最难的,技术的应用障碍依然在于如何将捕获的碳封存起来。封存的主要办法是将其封存到地质结构深处,不仅包括海洋底层地质结构也包括陆地底层地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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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CCS 技术的相关风险
CCS 技术的推广阻力除了来自于成本之外,更多的也来自于政府中部分官员和社会民众对于 CCS 技术的安全性担忧,他们均认为,一旦 CO2在 CCS 的任一环节如运输或者封存过程发生了泄露,结果令人十分担忧。因为有类似的新闻向社会公众报道过,在 1986 年发生在喀麦隆的事件,由于一座村庄旁边的湖泊发生了地震,其中由于自然原因而储存的 CO2便泄露了出来,直接造成了该村庄里将近 1800 的人死亡[21]。尽管这个真实事件的关键因素是自然原因而产生的CO2,但是这无疑也加深了人们对 CCS 技术的担心。试想,如果这是人工封存的储量更大的 CO2,如果附近有居民区,那会发生怎样意想不到的后果,同时,也有部分科学家担心 CO2的渗流问题,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具体是指,在封存 CO2一段时期之后,这些 CO2缓慢的向地表释放,除了会使得封存变得毫无意义,因为 CO2又回到了大气当中,同时也会再向上渗透的过程中,将地下水酸化,从此无法饮用,进一步使得土壤也酸化,而变得无法耕种,影响农业和工业的发展,甚至如果对正在饮用的地下水,或者正在耕作的土地进行了酸化,由于酸化过程还会析出重金属,这样将直接威胁人体健康。上文也提到如果封存 CO2到海底深层中,在泄露方面也存在巨大隐患,一旦泄露不单单会使海洋酸化,这酸化的水质会威胁鱼类的生存,同时对生物链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这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会有难以预计的连锁反应产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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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CCS 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及其问题........22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价值探寻......22
第二节 CCS 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25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 CCS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27
第一节 构建 CCS 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价值取舍....27
第二节 CCS 市场准入制度构建........29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 CCS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构建 CCS 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价值取舍
法律有很多的价值,而无论哪个部门的法律都有自身的价值取舍,不断在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率之间做着权衡,传到到法律层面就显现出了不同价值处于不同的位阶层中,市场准入作为经济法下的一个重要法域,也有自身的法律价值取舍,这些取舍直接决定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否更好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现实,同时是否更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市场准入制度所设立的准入成本如果过高,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则非常困难,难以激发市场活力,如果成本太低则会威胁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最终损害市场各方利益,所以这里需要一个宽与严的最佳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个平衡点便是安全价值的具体量化。西方发达国家在构建本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时,最重视的法律价值便是法的安全价值,安全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一种具体形态,建立法律才能维护秩序,完备的法律是秩序的象征,而秩序的一个象征则是安全。法律制度较为先进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其自身的市场准入制度中,对市场主体违反既定的市场各项规定、侵害市场其他方利益的,都设置了严格的法律惩处后果,这也对其他潜在市场违法主体有着震慑作用,这样便保障了社会与经济的安全运转。政府为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对于市场整体是必要的,但是对市场的经济个体而言,更渴望完全自由市场,这样的模式可以方便自己的自由进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含义所在,但个体的意志和政府的规制之间有了冲突,这种冲突的本质是私权益与国家权益的矛盾,根本原因是市场准入这一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开放是一种限制,这也是公权力的职责所在,也体现了权利和权力这天生的矛盾体。法律价值有冲突的一面,自然也有整合的一面,如何处理好法律价值的整合,降低价值冲突带来的强度,便是一场重要的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这里的价值整合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谋求各种价值总量的效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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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国目前的雾霾问题是我们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对于一个超级大国而言,我们的空气中不仅仅存在有害物质,还存在不断增多的温室气体,我们不仅关心前者,后者也必须重视,因为我们肩负着保卫生存家园的责任。解决雾霾问题,涉及非常复杂的因素和沉重的经济发展负担,但是降低 CO2 的排放,CCS 技术给我们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CCS 技术在我国起步较晚,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我们在技术层面和法制层面有着双重的落后,但是后发优势可以帮助我们吸收发达国家的优秀成果,总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使我们快速赶上他们的步伐。而经济法本身的价值和主要作用便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克服市场的弊端而主动干预与调控,让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更完美地结合起来,让市场经济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下,市场经济活力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这也为什么笔者尝试通过本篇拙作的探讨,寻找出利用市场准入制度来发展 CCS 技术的原因。尽管 CCS 技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很多问题依然没有找到出路,阻碍不仅出现在技术的层面,更多还有政治角力引发的问题,例如,对公海下的地质结构进行封存 CO2时,这里的配额和优先级问题如何处理,谁来协调?以及 CCS 技术可以带来明显的 CO2减排效果,而今天的我们不断使用化石能源,又利用 CCS 技术减少排放,但是 CCS 技术终会因没有更多更好的封存空间而发展到极限的那一天,而到时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怎样一个地球?希望本片拙作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界以及 CCS 科学技术界的引起些许的关注,从而可以为创立我国 CCS 相关法律制度尽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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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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