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连带之债当事人的确定
第一章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概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中心论点
本文研究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如何确定问题,这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如何提起诉讼,二是探讨不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如何进行诉讼。本文选取从当事人确定这一角度来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实务,原因是,第一,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债的复数主体带来的复杂性,因此,程序法研究的最佳角度,也是最具有研究价值与应用价值的角度,无疑是当事人的确定问题。第二,当事人理论又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自诉讼开始至判决确定前的程序都是围绕当事人展开的,故对任何程序的讨论,也不能脱离当事人理论而单独进行。第三,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混乱之态的起点在于对当事人理论与相关理论的误用,可以说,当事人确定问题是否能得到正确解决,决定了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的正确与否。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或称为多个债权人)与连带债务(或称为多个债务人)。但是,,各国立法①却对连带债权规定的较为简单,甚至在某些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对连带债权未作任何规定。《台湾民法典》倒是对连带债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②,但依据台湾学者的理解,连带债权实际发生不多,“盖以连带债权对于债权人甚少利益③”,而以“连带债务增强债权之担保,较之保证债务,尤为有力④”。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连带债权多存在于共有关系之中,而共有关系已经在物权法领域得到了比较透彻的研究。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不真正连带之债主要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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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真正连带之债在实体法上的内涵
程序法规则的构建离不开实体法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开始研究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法理论前,首先要对其在实体法上的内涵作基本了解。本文开头已经提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不是一个立法用词,它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发展得益于学理之讨论与支持,因此,下文将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民法理论予以简要总结,包括比较法上的研究情况、学说分歧和发展现状,以及我国通说认可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定义与构成,以此作为本文进行程序法讨论的根基。连带之债最早出现于尤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根据债务或债务关系的效力在多数主题之间是否独立,将复数主体之债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后来的发展中,几乎各个成文法国家及地区都将连带债务以立法的形式固定在法典或单行法中,但是,随着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日渐纷繁复杂,加之学者们对连带债务日以增进的研究,他们渐渐发现,某些复数之债的案件既不属于按份之债,又不宜以既有的连带责任进行归责。因此,一方面,他们要求连带债务的要件构成应当更加精准,以界定“真正的连带债务”或“单纯的连带债务”;另一方面,不真正连带债务也得以作为对“真正连带债务”某些要件构成的否定而出现。换言之,理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研究,始于其与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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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司法实践考察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仅是较为成熟的民法理论,也确确实实运用在了我国的审判实践当中。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从法院审判人员的角度来加深对学理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对司法现状的分析,能够合理认识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水平与发展程度,发现、指出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能在一个与现状相匹配的、合理的维度内提出完善建议。由于本人尚并不具备审判经验,故选择通过对法院已公布的判决书进行研读的方式,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归纳。
一、实践考察的基础数据
在搜索来源上,本文采用了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库进行检索,该数据库的优点有:搜索方式灵活,除可通过标题查找外,还可在选择全文检索方式的基础上,将多个关键词的查询结果出现在同句或同段中进行设置;案例收录时间跨度较长(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至今);来源较为权威,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外,还包括《审判指导参考》、《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等期刊。而现阶段我国最权威的裁判文书发布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由于该网站检索功能单一、不能精准定位关键词,收录的裁判文书在时间及范围上均不全面,因此本文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搜索来源。在统计基数上,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以“全文、同句”的方式搜索“不真正 连带”两个关键词,从 1998 年至 2015 年 1 月 6 日,共有 314 篇裁判文书与此相关。其中,排除重复案件(即同时存在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或再审判决的案例,以最终裁判结果为准)以及仅在非判决书本身的部分(例如北大法律信息网编写的“案外专家点评”)出现“不真正连带”字样的案例,最终得到相关的 215 个结果。这215 份案例文书将作为本文分析司法实践的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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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认定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案件类型
法院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依据有两类,一是直接适用现有法律规定认定,通常为单部法律中的某一条款;二是根据案件法律关系,综合地适用多部法律进行分析,例如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些案件类型包括:1、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①;2、因雇佣关系外的第三方过错导致雇员损害的,雇主与该第三方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②;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③;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第三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④;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⑤;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其他责任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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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路径..... 16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16
(一)起诉阶段对诉权行使的限制...... 16
(二)对共同诉讼制度的误用.... 17
(三)判决书内容的不规范........ 18
(四)法官阐明不足,缺乏对当事人的指引..... 19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确定的诉讼实务........ 20
(一)诉之自由选择..... 20
(二)择一起诉........ 22
(三)分别起诉或同时起诉........ 23
(四)合并审理与共同诉讼形态..... 25
(五)判决结果的表述...... 30
(六)终局责任的承担...... 31
三、对不真正连带之债当事人确定的完善建议.... 32
第三章 我国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路径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经过上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与总结,不难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在我国处于混乱状态,不仅不同地区法院的处理方式相差甚远,同地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认定也各不相同,没有整体形成统一的处理模式和搭建起清晰的裁判思路,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法律规则所应有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仅会给当事人来带诉累,还会使司法公正容易受到质疑,进而破坏司法公信力。实践中法院常见的问题与错误与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在实体法律关系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实现,可以选择向全部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其中个别债务人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基于案件情况与诉讼经济的考虑,在起诉对象、起诉时间、起诉法院等方面都有不同选择,使得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起诉方式呈现多种样态,包括单独起诉、分别起诉及一并起诉,而分别起诉又表现为分别同时或先后向同一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审判人员由于法理基础、知识层次、背景环境、审判经验和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影响,对法律的理解各有差异,也就出现了上一章所罗列的多种处理方式,其中又不乏错误做法。这些错误的处理方式使得大量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不能顺利地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债权人止步于起诉阶段,债权难以在诉讼程序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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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当事人理论一旦结合具体的制度,难免会出现围绕实体法进行论证的现象,本文也不例外。但是,即使一个制度在理论上再完满,如果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相对接,其实体上的价值也无从谈及。特别是,本文通过对现行司法案例进行整理与总结,发现在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着一些程序法上的误区,例如法院要求债权人进行诉之选择、错误适用共同诉讼等等。因此,本文提倡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维护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在缺乏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提高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学理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匹配程序,并有机调动目前可用的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从而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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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38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43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