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的适应
发布时间:2016-07-07 21:33
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在各国司法公正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它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时能够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做到及时纠正。我国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与现代民主化相差甚远,内容也没有明确的方向指定,与国家规定的现代刑事诉讼的所需也着很大的差距,没有一定的公平制度保障,仅仅只是“宣言书”的理论文章。本文主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与解读,特别是在审判程序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结合,从而对其适应性进行论述。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模式 审判阶段 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人权,促进我国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完善的立法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国家的前提,应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对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的公平公正。二是对全体公民的公平正义。都是对人权的保障做出的规定,保障使用宪法规定的人能更好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制定,从而使得有关部门做到各司其责,根据有效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执行任务。
(二)有助于提高刑事侦查能力,准确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我国的侦查刑事案件而言,侦查机关的有关办理人大多都是过分的依赖言辞证据来进行审判,这种只从客观事物的证据上,依照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很难去找到破案的突破口,甚至有可能将引入到一个误区中,因此部分相关案件侦查机关通常为了更快地、准确地解决案件,不排除个别执法部门采取一些如逼供、欺骗、诱惑、威胁等非法的手段,从中来获取犯罪分子言词的证据,因此造成了很多“理论虚置”的情况发生,这样不仅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犯,还让那些真正的不法分子继续逍遥法外,所以,应大力加强改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依赖言词证据的断案手段,提高刑事侦查的能力,能对犯罪分子起到约束的作用,社会才能保持和谐的发展。
(三)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官的公正审判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是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来保持双方的公平的,根据证据的实用性来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都能得到相应的保障,避免那些因为刑事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冤案造成的非人性待遇。在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应与争取到和检查机关部门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机会,不能只依照司法机关部门的审判,这样对法官的维法权力以及行为才能起到公正和约束的作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运用情况
从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可以看出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社会中的整体使用状况是非常严重糟糕的,只有口头上的理论,还仅仅只是停留在纸上的法,与国家立法实施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理论虚置”的成因
根据个案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理论虚置”的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根据司法制度的原因来看,是因为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人权的保障,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没有标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法院的司法判决权立场也不够坚定,从而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一些人为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民长期受封建法律的影响,无主动维护人权的意识。由于儒家思想在中国一直流传甚久,中国公民从小就学习儒家思想文化,认为统治者就是对的,要绝对服从统治。于是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法律文化体系,造成许多公民在期望得到尊重和权力的同时,又害怕强权的专制,从而丧失了主动维护人权的意识。
2.审判中达不到协调一致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以公、检、法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为基础,以审判与公诉之间的默契为结果的制度。但由于这制度,法院在后面就会渐渐偏向公和检的方向,在基础分工上达不到协调的一致性,造成法院独立审判的法律保障和基本中立性的丧失。
3.审判人员对公正审判价值的认识误差。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与法官的官本位存在一些冲突这一问题,可能会出现在审判的过程中,因为大多数的法官的意识深处都还存留着严重的封建官僚的官本位思想,导致他们维护自己官本位的尊严很重视,却忽略法律的尊严的重要性,从而造就一些非法的行为出现,如刑事逼供、欺骗、引诱、威胁等手段,这样就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们的人权和法律的公正。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的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没有正确的制止途径和有关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言词与非法实物证据是非法证据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对非法言词的证据是不能采用的。因此,所掌握的标准应严格具体,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对其解释都没有非常的明确,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出现的疲劳审讯、威胁、引诱以及欺骗等手段取得的口供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二是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被告人口供的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有效依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证明责任分配两点,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证据都是由公诉讼方提交的。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的程序适用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方式,其次是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审程序中的启动阶段以及一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计,包括程序的审查和告知、程序动议、程序启动、程序结果,以及二审程序中的规则适用性,这些问题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必须做出一些明确的合法搜查的规定,包括侦查手段的明确,网络监控以及仪器监测的明确等。
非法证据排除最主要的方面是保持司法公正,强调的是公民权利的主体性,因为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体现出我国宪法的精神,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解读可以是履行法定程序,也可以是不得随便进行拘捕、搜查和扣押等几个方面。因此,应该对排除非法证据明确相关规定,包括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在审判中一律不予采用,明确在审讯中威胁、欺骗引诱等手段的底线标准和合法性,以及细化证据收集标准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方法和行为模式
对于被辩方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法官必须给予实质性回应,而不能搁置或忽略,刑事法官就必须将这种权利的维护落实到诉讼实践中,谨慎使用是否启动这一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一)平等对抗环境模式
在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关系中,证据的取得程序成为审判实体问题,法官应为对抗双方提供一个平等的对抗环境,以保证双方平等地位,特别是要于庭上保证被辩方不受任何人身威胁和保证侦查人员的出庭质证率,切实阻断侦控方将被告人主观方面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可能性。
(二)审判平衡模式
审查中法官应当保持与非法排除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等距离。裁判者对控、辩双方要一视同仁,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审判平衡在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关系中,给予侦控方的也要给予被辩方,苛责于被辩方的也要苛责于侦控方。维持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
(三)裁判确定模式
裁判确定的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文书公开给侦控方带来的压力进而改变其诉讼理念和行为模式,而且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上,为上诉人攻击和上诉审准备了对象,依修订后的刑诉法这一程序适用准确与否会成为发回重审的理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对证据是否采信一般用决定的方式,作为一个程序性问题来处理。无论采纳还是不采纳,它都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于庭上笔录中,并且要成为判词赞同还是反对及其理由的一部分,确定性的裁判文书是这些程序的启动依据,从而真正推动公检机关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法定主体。
通过任何手段渠道所获得的证据都是不能采证的,比如身体上的威逼与精神上的引诱或者是一些欺骗的方式所提供出的证据,在审判阶段都应排除。应确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出现的“理论虚置”问题,要求我国的刑事司法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加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应性,进一步改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保障,并且强化审前程序中被迫诉者的诉讼地位以及得到相应的保障。
本文编号:6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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