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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由一起案件引发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7-08 21:53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我国网民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我国众多人交流的平台,伴随网络空间引发的问题也日趋增多,越演越烈。网络空间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救济存在着较多的空白和较为严重的滞后,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凸显重要。

  论文关键词 网民 网络空间 法律救济

  2013年9月10日,“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的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2013年9月17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因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并被转载超过500次,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3年9月23日,该案被撤销,杨某获释。从该司法解释出台,到杨某成为因该司法解释而“获刑”的第一人,再到杨某获释,历经不到半个月,却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深深触动了我们。回顾整个事件,类似于杨某的事件并不少见,只是由于该案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之下,且主角系未成年,方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然而,聚焦杨某这一事件,主要因由网络而起,随着网络空间日渐成为公众交流的平台,伴随网络空间引发的问题日趋增多,越演越烈。网络空间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救济存在着较多的空白和较为严重的滞后,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凸显重要。

  一、当前我国网络空间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在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较少,行政法规、规章较多。二是行政法规、规章存在一些规定并不详细,适用性不强,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禁止出现在网络上的信息的规定中第一款为“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很宽泛的解释,而且还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在实践中很难适用。三是整体性和完整性不足。当前网络空间的问题不单仅是网络运行安全、管理问题,还有网络内容规范健康、网络犯罪、违法监管等问题。现行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足以覆盖网络空间新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四是行政立法的规定指向单一,缺乏执行监督和规制。当前行政立法的规定多为单向地针对网络的使用者,缺乏同时对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规制,执法的结果也就可能难保公平、公正。因此,立法不单是针对使用者,还要对立法者本身及执行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规制。

  二、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一)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推动当前社会正逐步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社会,不管是个人或是社会,高频率地使用互联网,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越来越高。互联网覆盖式地普及,促进信息传递的迅速化、普遍化,加之我国网民人数的大幅增长,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人们过去没有遇到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网络空间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相对落后,现有法律资源的网上延伸也不够,网络立法还未能较好地适应整个网络空间发展形式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形下,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就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大力度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设立相应的专项网络法律法规,全方面保护网络空间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特别强调“依法”管理。严格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其中前提条件则是有法可依。法律是刚性的手段,是社会其他管理手段的支撑,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就需要将法律法规覆盖网络所普及之处,延伸至网络运行的整个过程,使整个网络空间管理有法可依。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把网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网络空间管理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而伴随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安全、隐私等方面的犯罪层出不穷,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发展特征,完善网络空间法律救济也是势在必行。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明确的规章制度,将网络空间的种种行为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做到网络空间有法可依;另一方也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网络的能力,有效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三、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

  由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在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较少,立法机关要制订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行政立法模式是为较佳的选择。通过行政立法,可以弥补人大立法欠缺,灵活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但当前我国涉及网络的行政法规、规章尚存在针对性、适用性差,责任救济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在行政立法上亟需完善。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目前,国外对于网络空间的行政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以新加坡、阿拉伯为代表的严格管制模式。该模式主张采取严格的限制来保护民族价值、文化传统还有信息的纯洁性。采取该模式的国家甚至有通过立法来控制本国与国外的网络接入,其国民能接收到、能传播的信息大多是经过筛选过后留下的。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主张政府通常不直接对网络进行管制,更多的依靠网络参与者的自觉性,政府仅是作为补充和最后的保障。该模式下,大众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自由,有利于大众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不良信息的泛滥,政府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国外的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结合我国当前网络空间立法现状,我们可以吸收该两种模式的优点,通过公共行政的方式完善网络空间的立法,以保障言论自由为前提,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指引网络舆论健康发展。
  (二)重视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从技术层面上,我们要提出一套对网络空间进行管制的完备法律不难,关键是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出台必须能够落实到实处,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采用行政立法模式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制,必须充分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性和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做到针对网络空间的行政立法可行、可操作。一是行政立法时,要考虑当前互联网的特点和网络用户中存在的约定俗成的不与法律相抵触的习惯、规则。二是行政立法要有更强的针对性。要抓住网络空间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抓住许多网络参与者从众、“凑热闹”的心理,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规定。三是尝试行业自律规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行业自律是由公司或行业实体制定行业的行为规章或行为指引,为行业的秩序提供示范。通过行政立法,指引网络空间建立自身行业自律机制,并加以规范。
  (三)完善责任和救济体系
  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在行政立法上还需完善责任和救济体系。一是规定执法者的责任,建立追究有关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制度,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实现执法有所依。二是建立网络空间被行政执法者救济制度,如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尝试在网络领域建立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让网络用户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完善民事责任体系和国家赔偿责任体系。三是通过政府领导公共行政领域的其他非政府组织,多方面、全方位的进行网络空间的规制和引导。四是构建双向的行政立法,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五是通过更加细致的行政立法,将法律法规覆盖到网络空间的各个部分,完善网络空间的立法体系。



本文编号:6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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