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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11 08:48

  论文摘要 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政策制度的一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向农村以及国家在农业上的日益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在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等,各类问题存在的原因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彻底、流转方式内容不完善、流转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等流转制度的问题,从法律视角审视以上问题并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

  论文关键词 承包经营权 流转 农村 土地 

  当前国家一直坚持将三农工作问题作为国家建设发展的根本,,在三农工作问题上,农村土地是核心是根本,随着国家建设开发加快和粮食需求的加大,土地在粮食生产中的保障性作用日益突出。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经实施二十多年,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国家繁荣与稳定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分类
  目前在分类理论上较为成熟的分类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非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前者是以家庭为单位依法从村集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由于各种原因该家庭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的家庭户或者流转给其他的个人、竞技组织,这种流转方式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后者是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用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第二,按照流转方身份的不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流转,前者流转方式中的流转方是依法首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主要是农村家庭;后者是通过转让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家庭、个人或经济组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不同的流转方式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流转后果的属性划分,可以将土地流转划分为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处分权能的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流转并产生具有物权变动效力的行为后果流转行为,实践中将土地承包经营进行转让、互换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都是具有物权性的流转,还包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经营性抵押或者地役权等物权也是属于物权性流转方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是指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其享有的物权基础上设定债权性的流转行为,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收益权这类债权性质的权能转让给受让方,作为物权人来收取租金的流转方式,上文所提到的出租、转包都属于债权性的流转。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因此债权性的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地区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未来这一趋势还将更加明显,同时也需要法律和政策不断的对其关注和做出规范指导。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彻底
  在物权法制定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成为了一种用益物权,首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也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物权的对世权、支配权等物权权能,相应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也获得了物权法主体的地位并享有了具体的物权权利。但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来看,从集体取得该权利,使得该物权权能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集体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产权缺陷的物权,因此要想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彻底的物权话就必须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进行完善。此外,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虽然明确了性质,但是在具体规定上还较为笼统,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上也与物权法存在冲突,例如在土地承包法中还规定了承包的土地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可以收回或者调整的,这就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无法真正彻底的在实践中应用贯彻,或者按照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确定,但是关于土地争议的问题找不到相应的依据进行处理,使得问题的解决陷入困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内容不完善
  虽然法律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了多种流转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经济蓬勃兴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出现了更多的类型,但是按照当前法律法规的规范,还无法进行流转。例如对受让方的职业和身份做出了限制,即必须是农户而且是从事农业生产,但是从实践来看,这种对流转方式的限制实际上最终限制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因为作为一些懂技术、懂市场经营和管理的主体具有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的想法,但是实际上却不想有承包的资格和条件;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虽然具备这一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不懂技术和市场化经营管理,从承包经营的土地中获取的收益有限,也不愿受让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还想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也无法真正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此外,流转方式中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的规定、抵押制度的规定都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一些集体组织利用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利用职权、滥用职权对土地流转进行强制性干预甚至违规操作回收、买断,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上的不完善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加快立法进程对其进行完善。


  (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不健全
  现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由于立法时代的差距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冲突之处,有些冲突能够按照法律原则的使用找到指引加以化解,但是有些冲突尤其是关于权属性质上的冲突直接导致土地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难以解决,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强制性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登记,尤其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权利界定和流转都不明确,最后在产生纠纷的案件中如何解决纠纷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从立法层面上,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权利,明确其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只有让农民享有完整的土地流转权利,才能满足农民享有土地财产权的需要。同时,还要明确进行土地流转的相应条件和范围,因为大多数农民对于土地流转都存在缺乏认识的问题,由法律进行规定也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和社会利益的需要。通过有效的市场化土地流转,有利于更加高效的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因此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做出规定和完善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内容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内容是处于不断变化中的,随着农村经济的搞活,越来越多样化的流转方式可能会产生,而一些传统的流转方式也可能被废弃。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不能够朝令夕改,因此,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内容的规定上进行完善,选择合理的分类方式进行归类。笔者认为以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这种流转行为法律后果的划分最能解决多样化流转方式内容的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按照《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因而可以进行抵押和进行自由转让。但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的具体权利内容来看,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对土地所剩余的合同承包期进行该期限内的出租、互换、入股以及抵押等其他方式的流转。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很好地契合了当前农村就业多元化的形势,与此同时,还能够拓展农民创收的途径,对于提升农民收入水平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修订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整理,进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体系;其次,要进一步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门法律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化的规定,对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特别法的形式指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为解决现实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维护农村经济的稳定,维护农民的利益。最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进行一定的完善,土地是农业、农村和农民和根本,一定要在市场环境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要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管理的方式来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确保土地流转不侵害国家、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四、结语

  连续多年中央都将三农问题作为一号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部署,从中央到地方都明确了将“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的方针,在“三农”问题上,农民问题是核心,而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土地问。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审视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还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发展成熟扩大的过程中,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问题越加突出,流转方面的制度缺陷已经影响到了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行使以及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保障。无论是基于中央工作指导,还是农村建设发展以及农民利益维护与保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做出立法和制度上的支持都是十分迫切,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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