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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控制下交付的罪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7-19 21:25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对控制下交付做了简短的规定,但其规定过简,对控制下交付的许多重要问题都未作规定,如适用条件,适用的罪型等问题。其中,对于适用罪型的确定,能有效的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控制下交付的犯罪罪型的探讨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推进法制建设。本文将对控制下交付适用的罪型进行浅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 控制下交付 罪型 人权保障 法治

  一、 控制下交付的解读

  (一) 控制下交付的含义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源自英文词组“Controlled Delivery”,Controlled 意为“受控制的,受约束的,受监视的”,Delivery,意为“投递,传关,转让,释放”等。其作为一个英译词汇,解释的多重含义,因而不同的国家对其叫法不同。在中国,普遍称其为“控制下交付”。与此同时,由于其含义的多重性,因而在中国未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立法层面上的定义。但在学理上,很多学者都试图对其下定义。大部分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其被大致被认定一种综合性的侦查手段,主要的目的便于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维护社会秩序,及早的控制犯罪。其介入是在犯罪正在实行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具有极大的侵害。因而,本人认为,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程序性的侦查手段,对其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控制,防止权利的滥用,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权。
  (二)控制下交付的产生与发展
  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侦查手段,根据1914年美国的《哈瑞生毒品税法》的出台才开始运用到缉毒实践中。随后,由于毒品、毒贩的日益猖獗,毒品危害的扩大,欧洲各国开始接受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跨国犯罪的联合侦查形式。从九十年代至今,随着恐怖主义的兴起,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增多,,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无法有效控制犯罪活动,因而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技术,逐渐被全球运用。其中对于控制下交付的推广,联合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通过的“三大公约” 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在国际范围内的法律地位。
  (三)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发展
  在2003年以前我国已签署了“三大公约”。但在立法方面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都处于空白状态。我国于1988年就已经签署了《非法贩运公约控》,承认了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在刑事方面的运用。由于中国特殊国情和历史背景的影响,直到2010年,关于控制下交付的问题都是由公安部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规定。由此导致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而滥用控制下交付。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才以立法方式确定了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其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侦查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务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此法条对于控制下交付的规定,推动了我国法治道路的建设,有利的保障了人权。

  二、控制下交付的对象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由此看出,我国的控制下交付针对的犯罪类型是毒品犯罪,及相关违禁品犯罪和财产犯罪。
  给付,一般意义上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由其指债的关系中义务人应当进行的某种特定行为(包括不作为)”。而此处含义,本人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独一方给予或单独的另一方进行收取,也就是单方行为,如典型的赠与、运输行为;另一种是在对方给予时另一方也收取,相当于生活中的交易行为,如典型的有买卖、收购等等。在实际生活后者出现的占多数。
  此规定把违禁品分为了毒品 和其他违禁品,在刑法中违禁品主要指为法律所禁止而不得私自制造,持有,使用,买卖,储存,运输的物品。在我国,其他违禁品主要指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麻醉物品,放射物品。而此处的违禁品,本人认为应做扩大解释,其不单指普通情况下的各种危险物品,其次还涉及到某些国家明令不得买卖的物品,比如文物,珍贵野生动植物,伪币等。
  财物,根据当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有关财务的官吏或经营以及现金的出纳,保管,计算等事务”。此处的财物明显不可做一般的解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此处的财物,主要是指涉及违法资金,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非法交易中的标的物(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含有给付之意的毒品及违禁品或财务犯罪罪型由下:
  (一)毒品类
  1.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此规定以数量判断为犯罪与否的前提,因此在以下的分析中,都以其数量等于或大于犯罪要求为前提。首先,在此法条中主要的犯罪实行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根据控制下交付中“给付”的要求能够适用控制下交付的实行行为须是一种含有交易的行为和过程,因此,本人认为,此法条中能够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方式的犯罪实行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 、持有 ”。以下相同之处也作此解释。
  2. 《刑法》第350条“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持有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本条主要针对的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本条犯罪的前提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也就是说,若依照国家规定使用此类原料或配剂就不视为犯罪。
  3. 《刑法》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本条的犯罪对象是针对毒品种子或是幼苗。


  (二)其他违禁品类
  我国的违禁品中,主要为毒品。其次是各种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身份的人所规定的禁止买卖,运输,走私等相对性的违禁品。具体分析由下:
  1. 《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1、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本条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
  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的......”本款的对象为文物、黄金和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
  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本条的对象珍稀植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物品。
  2. 《刑法》第152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根据此条文的规定,走私者需有牟利或传播之意,若走私者仅为自己使用,则不能根据本条进行定罪处罚。本条文中的犯罪对象为含淫秽性质的影片,书刊等物品。
  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本条的对象是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3. 《刑法》第151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没有合法证明的。”本条的犯罪前提是数额较大无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对象为一般物品的走私犯罪,范围较广。
  4. 《刑法》第325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 给外国人的......”本条的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出售和私自赠送给外国人。
  5. 《刑法》第326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本条有两个前提: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一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6.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本条针对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前提是具有非法性。
  7. 《刑法》第344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本条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8. 《刑法》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发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本罪的对象是盗伐、滥发的林木。
  9.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的......”本条对象为淫秽物品。此犯罪前提需以营利为目的。
  10. 《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本条文主要是针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现象。
  以上则是对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犯罪的具体分析。通过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分析出犯罪涉及的对象,以此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采取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方式。
  对于财务类犯罪,本人认为主要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贿赂罪,由于其与人身权益紧密联系,涉及到公民的个人权益,隐私问题,因而此处不做深入分析。

  三、总结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对控制下交付适用的要求和其潜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为故意。本人认为以上18种罪型可以适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也就是说只有是在被告触犯的法条为上述18种之一或更多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对检察院以控制下交付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考量。通过对此对于侦查权和审查权可以很好的进行控制。



本文编号:7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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