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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5 11:53
   目前,在视频内容播放中投放视频广告,已经成为我国各大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运作模式。过滤视频广告软件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需求,但也造成了视频网站广告收入的预期减少。我国法院认为,过滤视频广告软件经营者与视频网站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视频中插播广告的商业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过滤视频广告软件开发商采用技术手段,明示或者暗示网络用户屏蔽视频广告,使广告收入大幅下降,迫使经营者采用其他方式弥补损失,长远来看对消费者不利,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从域外认定的比较而言,美国和德国都不将过滤视频广告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或是不正当竞争。美国一直崇尚自由市场和科技创新,自“索尼案”确定的“技术中立”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标准不断发展,造就了广告白名单技术的成功实践。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有着深远影响,其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过滤视频广告经营者的发展空间、视频网站的生存压力和对消费者、技术创新的影响后,认为过滤视频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结果的不同源自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取向的理解存在差异,我国应当从德国的认定过程中得到启发。面对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认定问题时,应当转变认定思路,重新塑造认定方法,革新认定适用的规则。在认定思路上,应当重新审视竞争关系的要件地位,重点探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摒弃权利保护式的民法思维,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立的认定路径,促使自由竞争价值的回归。在认定方法上,应当考虑过滤视频广告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和技术创新的影响,采用比例原则对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在认定规制的适用上,我国法院自创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我国新修订的法条中增设了互联网条款,但未明确列举过滤视频广告行为,因此,只有对相关条款做目的性解释,才能解决实践中的认定难题。
【学位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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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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