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文艺论文 > 广告艺术论文 >

新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7 03:0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对广告法的修订,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由"实质性审查"转变为"形式性审查",还确定了广告发布者民事侵权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制度,以及广告发布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此次修订,在鼓励被虚假广告侵权人以民事诉讼方式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追责的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着缺憾。 

【文章来源】:东南传播. 2018,(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 对广告发布者主体的认定
    (二) 特殊广告发布主体的资质要求上的变化
    (三) 广告审查内容的变化
二、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义务由实质审查修改为形式审查
三、新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履行审查义务不符合要求的民事制裁措施
    (一) 二元归责原则
    (二) 广告发布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新广告法中对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民事责任追责制度设计中的不足
    (一) 被侵权人以诉追责的内动力不足
    (二) 被侵权人举证上的困难
五、对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民事责任追责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一) 适当降低消费者的证明责任的难度
        1. 受损事实证明责任的降低
        2. 降低被侵权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二) 虚假广告侵权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J]. 姚辉,王毓莹.  法律适用. 2015(05)
[2]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J]. 杨立新.  法学. 2012(07)
[3]虚假广告侵权应二元归责[J]. 赵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6(03)



本文编号:310275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yilunwen/guanggaoshejilunwen/310275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e96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