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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叙述学视角下虚假广告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06 12:44
  随着人们对物的消费由"功能"到"意义"的消费价值观转变,广告从着重讲述商品功效转换为创设商品的符号意义,这一变化为认定虚假广告制造了新的障碍。从符号叙述学视角来看,此种人为创造的意义指向实际上已脱离了真假的界线,不再为《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范畴所涵盖。因此,《广告法》宜对"功效型广告"和"意义型广告"进行区分,对前者应着重审查商品功能是否与广告宣称相一致,对后者应重点关注广告背后隐含的价值理念。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意义型广告的出现与虚假广告主观性判断标准的产生
    (一) 消费社会中广告宣传策略的改变
    (二) 意义虚构的解释困境与“引人误解”标准的滥用
二、广告的本质与商品的符号意义
    (一) 作为纪实性叙述的广告
    (二) 从“物”到“符号”——广告中商品角色的转变
三、商品“意义”无法被传统法律规范的困境
    (一) 虚假广告的传统法律规范思路
    (二) “引人误解”判断标准的局限
四、虚假广告认定的新思路
    (一) 区分功效型广告和意义型广告
    (二) 重视规范广告宣传背后的价值理念



本文编号:400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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