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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语码视域下的法律语言“大众化”

发布时间:2021-10-26 02:24
  从"法制"角度看,法律语言体现国家权力意志,具有精英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是知识语码和知者语码的总和,属于典型的精英语码,其语义密度大、语义引力小,是一门专业语言。从"法治"角度看,法律语言并非法律人的专属语言,其受众群体为普通大众,因此应具有大众化和通俗化的特点,成为一门具有相对语码特点的"大众化"语言。本文运用合法化语码理论,在阐述法律语言专业性特点的基础上,着重从使用者的角度探讨其"大众化"的必要性及有效措施。 

【文章来源】:语言文字应用.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合法化语码视域下的法律语言“大众化”


法律语言中的专门性语码

法律语言,语义,名物化


从语义性角度看,法律语言与普通语言相比,其语义密度大,语义引力相对较小。大量使用名物化表达方式是法律语言语义密度大的表现形式之一。名物化可将小句压缩为名词性短语,以替代小句,从而增加信息密度。Halliday(1998)指出名词词组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高度密集性。张法连(2017)认为名物化具有增加语句信息含量,体现语篇正式、准确、严谨和程式化,以及突显主题、实现语篇衔接等功能。王晋军(2003)则认为名物化出现的频率与语类的正式程度相关,通过对科技语篇、法律语篇、新闻语篇、小说、童话寓言等五种语篇类型中的名物化进行对比,法律语篇中的名物化出现频率最高。法律语篇中的高名物化结构可以使语言表达精练、准确,折射出法律的庄严和庄重,使法律语言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Maton(2013)提出的语义轮廓,本文对法律语言和普通语言的语义轮廓进行对比,如图2所示。图中A代表法律语言,语义密度强,语义引力弱,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脱离语境;B代表普通语言,语义引力强,语义密度弱,表明对语境的依赖程度大。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精英语码,对非法律人具有不可理解性和不可接近性。即使对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来说,熟练理解和使用各种法律语言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何家弘(2009)曾谈到,“即使是我们这些法学教授,也只能熟悉本法律专业的语言;至于其他法律专业的语言,我们往往会发出‘相隔数年便当刮目相看’的感叹。”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语言从编码角度看是属于法律人的精英性专业语言,但从解码(使用)角度看却应该是面向非法律人的“大众化”语言。廖美珍(2006)指出“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不能像天文地质的语言和艺术一样只成为上流社会精英和贵族的沙龙游戏。”赵世举(2015)也认为,“法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它也应该为大众所能理解。”因此,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必须“大众化”。

法律语言,法律


作为具有掌控知者语码属性的法律人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语言掌握者和使用者,在使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普通大众(非法律人)不能理解法律语言中的法律术语等知识语码时,应起到“中介”作用,将法律语言从知识语码转换为相对语码,使法律语言知识和技能成为非法律人能够理解的相对语码,如图3所示。法律解释就是法律人将知识语码向相对语码转换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的最佳选择。法律解释可以根据解释效力、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尺度等不同标准进行定义,本文所讨论的法律解释,主要是建议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律语言的语义,以及法律使用中的概念、术语等做好解释说明,让那些不懂法的普通大众在法律面前享受法律的平等。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为了帮助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普通大众理解书面化和程序化的法律语言,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解释,还需要对法律语言所涉及的概念和术语等进行解释,使普通大众能理解、接受和遵守法律。通过对中国庭审公开网中案例的调研,笔者发现,在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虽然庭审的最终目的是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面对不具有法律语言知识语码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公诉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应该做好法律解释。例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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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开放四十年与外国法制史的成长[J]. 何勤华,王静.  法学. 2018(07)
[3]大学英语课程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共核与差异——基于合法化语码理论的《大学英语教学指南》解读[J]. 刘承宇,单菲菲.  外语界.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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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准则”与“易读性”测量[J]. 陈佳璇.  修辞学习. 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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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词化在语篇类型中的体现[J]. 王晋军.  外语学刊. 2003(02)
[10]论法律人的养成[J]. 马新福,闫海燕.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04)



本文编号:345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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