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新媒体环境下音乐版权的困境及走向.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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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lrrfsyq836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数字新媒体环境下音乐版权的困境及走向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数字新媒体环境下音乐版权的困境及走向摘要:以互联网、手机、IPTV 互动电视网为主的数字媒体蓬勃发展,颠覆性冲击了传统版权产业和制度。零成本的复制和快捷传播使得音乐去物化、摆脱了载体的束缚。音乐版权作为版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随着新媒体不断迎接着挑战。作为现代音乐产业的基础和保障,版权制度需要调整以适应新环境。本文通过音乐版权的发展和列举几个典型的音乐版权侵权案例,来呈现音乐版权在新媒体时代的变化及遭遇的困境,最后提出音乐版权的路在何方,旨在希望音乐版权在数字音乐时代得到更好的改变和适应性以满足版权人和音乐使用人的利益均衡。关键词:新媒体;音乐版权;困境;走向1 音乐版权及其界定由于信息的易复制和共享性的矛盾特征,版权问题一直是热议的话题。狭义的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音乐是文化产业最早提供版权保护的行业之一,19 世纪作曲家就受到《伯尔尼公约》下作者权的保护,20 世纪初,音乐出版商和作曲家被授予所谓的“机械权”,作曲家还被授予所谓的“同步”权。各国相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如美国版权分类上有一条动影像同步插入权,这意味着音乐版权包含动影像的权益,规定《六项强制特许条例》,旨在维护特定集团的利益;在韩国,版权是著作权的附属概念,规定著作邻接权,维护表演者、产商的利益;在中国香港地区,版权和著作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香港的版权法维护在世界任何地方出版的独创的音乐版权作品。可以看出,各国家(地区)对音乐版权的定义有不同之处,但相同的趋势是各国(地区)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和法律都逐渐健全且在会随着时代和媒体的发展不断深化版权的保护策略。2 新媒体环境下的音乐版权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触摸媒体等新媒体形态不断涌现,音乐产业也不可避免借助新媒体发生了变化,音乐版权也进入了数字音乐版权时代。网络和数字技术的普及以及音乐产业本身的特点,导致音乐版权问题一直得不到完善的解决,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裂痕,致使音乐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博弈不断延续。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数据统计,2009 年全球数字音乐销售达 43 亿美元,其规模是 2004 年数字市场价值的 10 倍以上,美国数字音乐的销售比例占到了 43%。美国著名版权法专家大卫?尼莫认为,新的传输方式和困难预示着我们熟知的传统意义上的版权的终结,或预示着版权将被商业机构所取代。当音乐产业陷入网络技术带来的困境时,音乐版权也陷入了持续的博弈之中。世界音乐产业进入数字音乐时代,适用于原来的音乐产业的音乐版权的合理性受到挑战,弊端也逐渐显露,那么如何让音乐版权适应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的发展是版权制度面临的挑战。3 数字时代音乐版权的困境和冲击进入数字时代后,音乐版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最有名的典型案例是美国的网络音乐版权纠纷案,案由相同但是判决相反的 Napster 案和Grokster 案。1999 年,RIAA(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以 P2P 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Napster 告上了法庭,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把音乐作品改为 MP3 格式在网络上传或下载是侵犯著作权,Napster 败诉。2003 年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MGM 诉讼请求,认为被告 Streamcast 和 Grokster 公司提供的软件也并非主要用于侵权,其行为更符合“主要商业用途”原则,Grokster 胜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类似的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发生。1998 年,日本音像公司联盟上诉,要求“第一兴商”municationSatellite 数字音乐节目,原因是“第一兴商”使用播放器把其音乐作品在网上储存、编辑并播放,法院否决音像公司联盟的上诉。2001 年,美国Bonneville 公司和 NAB 为音像数字演出权向法院上诉知识产权厅,法院判决电台获得数字播放权但需支付数百万美元。2002 年百度免费提供歌词网上传播被起诉并败诉,百度公开道歉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和诉讼费 106 万元人民币。纵观版权发展和数字音乐版权纠纷的案例,互联网的发展方便了人们对于音乐的需求和利用,也使得非法复制、使用、盗版泛滥成灾,派生了网络侵权给版权人带来了极大损害。但是由于知识的共享性质或者公共物品属性、网络的难操控性、音乐在数字时代的特性以及版权法的公共领域等问题,不断引发权利人和使用人的纠纷和博弈。但是在这一系列网络音乐版权侵权案中,网络终端用户才是真正的侵权“肇事者”,他们未经版权人合法授权将音乐作品在网络上传、共享,使用者的需求才是侵权的原始动因。4 音乐版权走向何方新技术的产生必然会催生新制度的健全,我们或许可以从一些伴随着新技术产生的新模式里寻找出路,并且不断在新媒体的发展中调整版权法。目前有三种路径尝试来试图解决音乐版权的矛盾: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削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修改版权法,使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1)版权集体管理。版权集体管理,是指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如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版权集体管理也即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版权许可费的活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创造和开发出新的功能和管理系统,不仅对版权作品进行保护,还可以促进版权的相对平衡以及版权作品传播和其版权权利信息共享。但是随着数字音乐的发展,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在网络环境下对音乐版权进行控制,对作品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如何确定,对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如何合理制定,版权信息如何方便、自由地获取与传播,以及版权管理组织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版权平衡等问题,成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在数字环境下继续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2)苹果 iTunes 模式。2002 年,苹果前总裁乔布斯联合五大主流唱片公司参与在线交易服务,并推出了在线音乐商店 iTunes,随后 iTunes 在 17 个国家销售五千万首歌,覆盖欧洲。iTunes 网上音乐商店的版权法实质就是网上版权集中许可管理的行业运作模式。iTunes 使用的 DRM 核心技术称作 Fair Play,其对用户刻录的播放列表和复制数量、时间进行跟踪,严格控制二代复制次数。iTunes 运用合同和版权法进行双重保护,成为合法音乐下载的领航者。iTunes 同时将 DRM 技术加入“合同+版权法”的模式当中,该技术限制用户对媒体文件的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保证服务条款被有效承认就等于保障版权人的所有权不因非法复制而分散。通过运用合同法、版权法和技术三个手段,iTunes 创建国际版权控制体系,该模式一度被认为是数字音乐版权的新模式和发展方向。2009 年,苹果公司宣布对其 iTunes 网上音乐商店的 1000 多万首歌曲逐步取消版权限制。该转变说明 iTunes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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