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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新闻的版权独创性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7 23:18
【摘要】:新闻,经历了文字传播阶段、印刷传播阶段、电子传播阶段,到现代社会的网络传播阶段,它能够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面貌。如今,新闻不但有白纸黑字的文字呈现形式,还有视听化的视频呈现形式,视频新闻丰富了新闻报道的方式,成为了当今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2016年,今日头条被诉侵权,新闻版权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热议话题,让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不管是文字、图片亦或是视频新闻,都可能面临侵权问题,需要寻求版权法的帮助和保护。法学界与传媒界逐渐意识到,促进新闻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新闻工作者用心的选材、更具创意的报道,还需要版权保护这一强大的助推力。单纯呼吁新闻版权保护对于如何运用法律规制手段去保护它之间还差一个标准和认定的问题,因为版权法律并不保护某种作品体裁,而是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只有将新闻内容与恰当的表达形式固定下来,才有可能讨论其版权问题。视频新闻越来越成为新闻呈现的主要形式,也将是未来版权认定和保护的重要领域。独创性是作品版权认定的基础特征。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是受版权法保护,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判断其有无独创性。本文将视频新闻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其独创性及认定,以此探索视频新闻版权保护的空间。本研究以著作权法理论为基础,结合新闻学的相关知识,使用跨学科的思维,运用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视频新闻为研究对象,研究其版权独创性及认定路径,主要在视频新闻的可版权性、独创性来源、独创性认定路径方面进行深入探讨。论文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对本研究的相关性内容进行概述;认定前提:视频新闻的可版权性部分,主要是对视频新闻的具体内涵与外延进行探析,并以公用因素排除原则的应用为基础,探究视频新闻属于事实作品的属性;认定来源:视频新闻的独创性构成部分,主要是把视频新闻作品放到版权法的视野下进行审视,研究其可能构成独创性的方面;认定的一般路径:基于视听作品认定的标准部分,主要参照能运用在其他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认定路径,研究这些独创性认定路径有哪些参考运用的价值;认定的特殊路径:基于作品的“最低创造性”原则部分,主要阐述在对视频新闻进行独创性认定时,应降低其独创性认定的门槛,只要满足“最低创造性”原则,即能区别于单纯性事实消息,就可满足独创性认定要求,并尝试提出相应的独创性认定特殊路径;结语部分,主要是对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性概述,同时对视频新闻节目未来的发展提出展望,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模式化生产的新闻节目提出可资参考的认定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G2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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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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