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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婴儿”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6 01:07

  本文关键词:“设计婴儿”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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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它的出现给人类带来了福音。许多不孕不育夫妻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自己的孩子,携带遗传病基因的夫妻通过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避免患病后代的出生。“设计婴儿”技术是继体外受精、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之后的基因诊断方法,在医学界又将此技术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是指首先通过利用体外受精技术在体外培育出多个受精胚胎,然后利用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对体外的早期胚胎进行筛选,挑选出符合要求的健康胚胎植入母体的子宫中并孕育出生的婴儿。“设计婴儿”技术带来了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些规定尚不完备。因此,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本部分通过介绍国内外学界对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引出剩余早期人类胚胎的处置问题。进而,对供体和受体对剩余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处分权、医疗机构与胚胎受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主体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进行讨论,并对剩余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处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部分研究分析“设计婴儿”性别选择的合法性。性别选择的原因主要包括医疗目的和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本部分通过阐述性别选择的原因,引出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可能带来的问题。然后,考察和分析了国内外对性别选择的态度。第三部分主要讨论“设计婴儿”中的不当出生问题。解决问题必须先了解问题,因此,本部分首先对不当出生的概念进行阐述,然后通过对国外不当出生纠纷案例的介绍,分析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与普通的产前诊断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对国外关于运用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导致的产前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则提出我国“设计婴儿”法律规范的完善。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提出我国“设计婴儿”法律规制的建议。立法者最先解决的问题应该是合理的界定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然后明确性别选择的标准及其适用的范围;最后通过比照普通的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引发的不当出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对不当出生纠纷引发的产前侵权的构成要件诉讼主体和赔偿范围进行明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R714.8;D922.16


本文编号:122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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