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服务费补偿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28 09:54
本文关键词: 药事服务费 新医改 卫生体制 收费模式 出处:《山东中医药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卫生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卫生人力成本和价值长期被低估,医疗卫生服务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为了改革以药养医的卫生费用补偿模式,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提出提高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使收费能够反映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方式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笔者在分析各国药事服务费收取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药事服务费收取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根据卫生部给出的定义,药事服务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药事服务费是根据医务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劳务价值来核算的,与销售药品的金额不直接挂钩。设立药事服务费的背景是药品加成政策的逐步取消,其出发点是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以达到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医药分业,改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促进医药行业发展的作用。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大致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医师处方费,即医师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用药方案即处方,而获取的经济报酬,是对医师智力与劳务成果的经济补偿;二是药师服务费,即药学人员向患者提供药事咨询、治疗药物监测、处方审查、疾病档案管理、用药和教育等价值的体现;三是药品管理费用,包括采购、存储、调配、保管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药事服务费也就是为药事活动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和经济、合理、方便、及时使用相关的药品,在药品的研究与开发、制造、采购、储藏、营销、运输、交易中介、服务和使用,以及合理用药发生的诊疗、咨询和搭配药品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从药品的研制到药品最终的合理使用,期间发生的相关的服务费用都可以称作药事服务费。这可以视作广义的药事服务费。 药事服务费在新医改中被赋予了重大的历史使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期望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改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清除以药养医的顽疾、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但是对这一措施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科学界定药事服务费的内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但是,药事服务费在现行体制下是否可行、如何实施,药事服务费具体内容应包含什么,药事服务费占医院补偿总额的比例是多少等问题,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结论,有待探讨。 我国医院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药品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和政府财政投入。改革开放后,政府对于卫生机构的投入逐步降低,国家卫生政策允许医院通过出售药品获得补偿,导致公立医院普遍通过出售药品来补贴运营开支。在这种以出售药品获得利益的大环境中,药事服务的价值无从体现。当前,医疗机构中的药师普遍没有承担应有的药事服务的职能。药事服务的概念在我国推广较晚,目前医疗机构也没有充分开展药事服务,相关的研究较为缺乏。药事服务费的收取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已经试点的地区由于收取方式与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受到群众的抵制,最终不得不取消收费。 各国药事服务收费的主要模式各不相同。药事服务费是患者或顾客向药事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补偿药事服务成本的费用。药事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医务人员询问病患用药历史、病史;解释用药原因、方式、注意事项,交代用药预期以及用药不良反应处理方案;调剂药品;监测和报告药品使用前、中、后状况等的劳动成本的补偿费用。药事服务费收取范围还包括药品在用于患者前的运输、储存等物耗成本。从国外经验来看,收取药事服务费有多种方式,如按人次收费、按处方收费、按药品数量与种类收费等。收取药事服务费是医疗产业化成熟的国家的普遍做法,向患者收取一定的药事服务费符合世界惯例与我国新医改的精神。鉴于我国以药养医的补偿模式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完全取消、药事服务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患者支付药事服务费意愿较低等现实情况,我国实行药事服务费的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应简便易行;②药事服务费收取比例应明显低于目前药品加价水平与药事服务成本;③药事服务费实际收取对象应以医疗保险机构为主;④药事服务费的收取应遵循低费率的原则。具体收取方式以按处方收费和按人次收费为宜。 药事服务费不但是医生技术劳务的价值体现,还肩负解决百姓看病贵难题的重任,同时又要弥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这就造成了其收费标准不唯一,因此如何收取也是个难题。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意义不应仅止于“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进行补偿”。药事服务费的设立,将可以转变药学服务缺乏相应经费支持的现状,对药师所提供的药学服务(如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医院采购、管理药品等相关的支持服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偿,以促进药学服务的推广及药师职能的转变,这对推进医院药学发展、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用药安全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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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中医药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R9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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