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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疫情言论处置的法律困境及破解——兼论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07 06:14
  我国当前法律中存在对公众发表传染病疫情言论行为的处置困境,即个人必须按照特定法定程序向疾病预防控制或医疗机构上报疑似疫情,否则涉嫌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然而,鉴于疫情法定上报程序的局限性,公众疫情言论可以作为对其的补充,扩大疫情信息收集渠道,提高疫情监测预警准确性和灵敏度。构建公众疫情言论疫情信息收集制度,完善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疫情联动监测预警机制,引入专家组对公众疫情言论内容真实性审核作为疫情"谣言"案件处罚前置程序,能够有效完善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原因思考:维护公共秩序与收集公众疫情信息的利益考量失衡
    (一)个人发表传染病疫情言论需要遵守法定上报程序
        1. 我国现有传染病疫情法定上报程序。
        2.“李文亮”事件中行为人未遵循传染病疫情法定上报程序。
    (二)传染病疫情法定上报程序具有局限性
    (三)公众疫情言论对疫情法定上报程序的补充作用未被重视
二、法律分析:将发表公众疫情言论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反思
    (一)扰乱公共秩序与正常疫情报告行为的界限
    (二)传染病疫情言论的特殊性导致对其法律定性困难
        1. 传染病疫情言论的准确性可能受限于当前传染病医学研究水平。
        2. 传染病疫情言论的出现呈现地域上的广泛性、同时性。
        3. 传染病疫情言论的内容真实性判断涉及专业传染病防治医学知识。
    (三)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传染病公众疫情言论案件需要特别对待
三、解决之道:完善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的法律建议
    (一)构建通过公众疫情言论收集疫情信息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渠道
    (二)完善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传染病疫情跨部门联动监测预警机制
    (三)引入专家组审核作为传染病疫情“谣言”案件处罚前置程序
        1. 引入专家组审核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2. 引入专家组审核前置程序的可行性。



本文编号:381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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