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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_法哲学解说

发布时间:2016-10-01 18:09

  本文关键词:法哲学解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法哲学解说

黄文艺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总体性,即法哲学是从总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世界;求实性,即法哲学要面向现实,从现实出发提出和解决法哲学问题;批判性,即法哲学对法律实践要进行反思和批判;分析性,即分析是法哲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功能;思想性,即法哲学追求的是法律的抽象思想。

关键词:法哲学 法理学 形而上学 实证主义

法哲学是什么,这无疑是法哲学的前提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法哲学的“一个问题”,而是法哲学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人们总是从一定的法哲学观出发理解和解释法哲学中的各种问题。因此,人们对其他所有法哲学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往往都取决于对“法哲学是什么”这个法哲学观问题的回答。这个问题也是法哲学中最引人入胜而又最令人困惑的问题。每一个真正的法哲学家,都会自觉把“法哲学观”作为自己的法哲学思考的首要问题,并以自己的法哲学观去创建自己的法哲学理论。另一方面,这也是法哲学中纷歧最大的问题。不同的法哲学家对于这个问题有着各不相同的看法。甚至于可以这么说,有多少位法哲学家,就有多少种法哲学观,也就有多种法哲学体系。这正应了黑格尔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哲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与别的科学比较起来,也可说是一个缺点,就是我们对于它的本质,对于它应该完成的和能够完成的任务,有许多大不相同的看法。”〔1〕追问和回答“法哲学是什么”,不是自我封闭的冥思苦想,也不是固执己见的自我认同,而是从法哲学的历史与现实出发,通过对各种法哲学观和研究模式进行比较鉴别,从而对法哲学作出合乎历史和逻辑的合理界定。基于这种思路,本文首先对迄今为止的各种法哲学研究模式予以历史评说,然后对法哲学的基本属性作一逻辑解析。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在本文中,法哲学与法理学被视作等值概念使用。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严格区别,往往作同义词使用。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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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0年第5期一、法哲学研究模式的历史评说

〔2〕只有真正读懂法哲学史,方能真正了解法哲学本身。因此,在回答法哲学是什么之前,

首先要分析历史上的种种法哲学观和研究模式。虽然就具体和细节的方面而言,法哲学家们各有其特定的法哲学观和研究模式,但若从总体上予以概括,迄今为止的法哲学研究模式主要有四种,即思辨型法哲学、实证型法哲学、语言学法哲学和批判型法哲学。每一种法哲学研究模式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任务、社会功能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解,并各有其特色、贡献和缺陷。

(一)思辨型法哲学

从柏拉图到黑格尔,思辨哲学一直是西方哲学的主流。思辨哲学的根本特征就是,哲学家总是力图获得一种绝对的、确定的、终极的真理性认识,即关于支配人类的全部行为和思想的最终性的普遍原则;哲学家主要依靠个人头脑中的思辨活动去把握和解释世界,获得关于世界的统一性原理。思辨哲学家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是一种追求和论证超验存在的理论,是一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的学术。美国哲学家瓦托夫斯基曾对思辨哲学作过精辟的描述:“不管是古典形式或现代形式的形而上学思想的推动力都是企图把各种事物综合成一个整体,提供出一种统一的图景或框架,在其中我们经验中的各式各样的事物能够在某些普遍原理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或可以被解释为某种普遍本质或过程的各种表现。”思辨哲学不仅在黑格尔及前黑格尔时代深刻地影响着法哲学的研究,在后黑格尔时代仍然对法哲学的研究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思辨型法哲学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的思辨,法的形而上学。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人的感官和经验所能把握的各种法的现象,而是通过人的理性才能把握的法的理念或本质。在研究方法上,它强调抽象思辨,而非实证研究。思辨型法哲学家主张通过对法的追本溯源、刨根问底式的思考,把握法的深层本质、根本价值和终极理想。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及自然法学等都是典型的思辨型法哲学。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4〕自然法学试图发现一套区别于各个国家的实在法的、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则和规则,即自然法。博登海默甚至把马克思的法哲学也归入思辨型法哲学。他指出:“古典自然法的理论以及萨维尼、黑格尔、马克思所倡导的法律发展哲学都具有某些形而上学的因素。这些理论试图用某些被认为是在事物的经验表面之下起作用的观念或终极原则来解释法律的性质。无论是自然法哲学家的永恒理性、萨维尼有关形成法律的`民族精神'和`默默起作用的力量'、黑格尔有关把发展的火炬从一个民族传到下一个民族的`世界精神',还是有关在共产主义社会`法律消亡'的理论,都是无法用经验的方法来判断和衡量的。从广义上讲,所有上述理论都是`形而上学'的,因为它们都超出了事物的物质表现,并且都是以这样一种设想为出发点的,即应当从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事〔3〕

〔2〕黑格尔曾深刻指出:“哲学史的过程并不昭示给我们外在于我们的事物的生成,而乃是昭示我们自身的生成和我

们的知识或科学的生成”,“通过哲学史的研究以便引导我们了解哲学的本身。”前引〔1〕,黑格尔书,第9页以下。

[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范贷年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导论第1页。〔3〕〔4〕

法哲学解说

实背后去探寻无形的力量与终极的原因。”〔5〕

思辨型法哲学也是当今中国法学界诸多对法哲学研究感兴趣的学者所偏好的一种研究模式。胡旭晟先生明确指出:“法哲学就是法的形而上学”,“作为形而上学,法哲学要求透过有形的法律事实去把握其无形的内在本质和深层根源”,“法哲学主要不是有关法律事实的现象研究,而是对事实存在(法律)的根源追究和意义探求”,“法哲学是终极关怀”。

〔7〕〔6〕姚建宗先生认为,“法哲学所研究的并不是现实中的法律及其现象,而是现实中的法律思想和观念;也不是现实中的普通的思想和观念,而是有关法的终极性的思想和观念”。谢晖先生认为,“法思辨

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而“法思辨是以法的经验为基础、以法现象为对象、并以揭示其本质为目的、以超验的推理为方法的一种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8〕严存生先生认为,法哲学“要透过现象寻求其最深层次的存在根据和终极目的,而这就是法的理念,就是关于法的绝对

〔9〕真理。所以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的理念”。

在黑格尔之后,思辨哲学受到几乎各派哲学家一致的猛烈攻击和批判。这些攻击和批判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思辨哲学、包括思辨法哲学的问题。首先,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思辨哲学试图为人类提供一种永恒的终极真理,而这“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

〔10〕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物”。因此,现代西方科学主义思潮视思辨哲学是一种

“狂妄的理性”或“理性的狂妄”。其次,思辨哲学所提倡的抽象思辨易变成毫无意义的甚或唯心主义的玄想。费尔巴哈在批评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时说,“所谓思辨的哲学家不过是这样一些哲学家,他们不是拿自己的概念去符合事物,而是相反地拿事物去附会自己的概念。”〔11〕科学主义思潮则认为,思辨哲学所提供的是无法由经验所证实或证伪的命题,因而是毫无意义的假命题,思辨哲学“给予知识的幻相而实际上并不给予任何知识”。〔12〕在法哲学领域,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曾讥讽自然法理论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其三,思辨哲学制造了哲学的“学科帝国主义”。思辨哲学往往把自己视为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智慧之王,把自己当作裁判一切知识的合理性的最终标准。但实际上,哲学和其他科学一样都是思想共和国的平等公民,它们之间并没有高下等级之分,只有分工的不同。

思辨哲学虽然受到现代众多哲学流派的攻击和批判,但并没有销声匿迹。特别是在法哲学领域中,虽然思辨法哲学遭到了分析法学、社会实证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等的批判,但依然有其魅力与活力。20世纪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都属于典型的思辨法哲学。思辨哲学不灭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思维本性中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冲动与追求。首先,这种形而上学的追求表现为,人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时,并不满足于仅仅描述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现象,而总是试图把握内在的、稳定不变的“统一性原理”。尽管现代西方哲学的各种流派抨击思辨哲学对统一性原理的寻求,但是他们所作的一切努力不过是以一种新的统一性原理去取代他们所抨击的旧的统一性原理。同样,在法哲学中,批判思辨法哲学的其〔5〕

〔6〕

〔7〕

〔8〕

〔9〕

〔10〕

〔11〕

〔1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的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页。胡旭晟:《法学:理想与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以下。姚建宗:《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律科学》19998年第1期。谢晖:《法思辨: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严存生:《论法的理念》,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15页。《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26页。[美]怀特:《分析的时代》,杜任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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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0年第5期他法哲学流派不过是以各种对法的新的统一解释去替代思辨法哲学的解释。其次,这种形而上学的追求还表现为,人类并不满足于当下的、实然的此岸世界,而总是试图发现和追求应然的、理想的彼岸世界。在法律领域,人们往往通过对“自然法”的探讨,来描绘人类理想的法律图景,或表达对现实法律秩序的变革要求。这正是自然法学能够长胜不衰并且推陈出新的秘密之所在。

(二)实证型法哲学

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思想界兴起了一股反对思辨哲学的思想运动,这就是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潮。孔德认为,哲学只能研究实在的、确定的、有用的经验事实,一切知识都应当建立在可观察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哲学不能研究象世界的本质或本源这样一些虚妄的、不确定的、无用的超验问题。他把探讨世界的本质或本源等问题的哲学统统称作“形而上学”加以批判,而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证主义或实证哲学。“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证主义准备了基础。这方面的成就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的强大的吸引力。仔细观察经验事实和感性材料是自然科学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人们在当时期望,在社会科学中运用相同的方法也能具有极高的成效和价值。”〔13〕

实证主义向法哲学的渗透就产生了实证主义法哲学。同样,实证主义法哲学反对思辨法哲学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终极价值的作法,将自然法学所探讨的法的价值或应然问题作为形而上学问题排除在法哲学的研究范围之外,而把法哲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研究实在法的范围之内。不过,由于对什么是实在法的看法不同,实证主义法哲学又分出两大派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或称分析法学)认为,实在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因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规范形式的法,法哲学的研究任务是分析或阐明各种法律制度所共有的概念、结构和属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奥斯汀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即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而不考虑其好坏。法理学家只考虑法律是什么,而不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后者是立法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任务是澄清和阐述实在法的概念和结构,以建立系统的法律知识。〔14〕在研究方法上,他们强调法理学主要是分析或描述实在法,而不是对实在法进行评论或批判。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法律形式的研究,力图阐明法律的基本要素和逻辑结构,揭示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则的特殊性,对法哲学乃至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形式、逻辑、结构的分析,使得法哲学有了确定的研究对象、独立的基本概念、自洽的基本理论,从而使法哲学摆脱了长期以来依附于并混杂于一般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的局面,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学科地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缺陷在于:首先,它只研究本本上的法律与法律的内在方面,而不关注法律的社会运作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很容易使法哲学变成就法律谈法律、就概念论概念的机构法学或概念法学;其次,它只分析和描述实在的法律制度,而不从价值上评论或批判实在的法律制度,使法哲学丧失其应有的批判功能,易变成为简单的注释法学。

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或称社会法学)认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探讨的实在法是本本上的〔13〕

〔14〕前引〔5〕,博登海默书,第108页。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以下。

法哲学解说

法,但本本上的法并不是自动实现的,本本上的法也不一定对社会生活起作用。因此,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法哲学或法理学应当研究影响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各种社会因素,或者揭示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即实际的法。譬如,自由法学的创始人埃利希反对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概念法学,认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他所称的“活法”。这种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未被制定成法律条文”。〔15〕在研究方法上,他们主张运用观察、调查、实验、统计等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哲学问题,使法哲学的结论建立在客观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主张将行为科学引入法学研究的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和舒伯特等人的观点较为典型。他们认为,法学研究应当严格遵循自然科学的精神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他们积极仿效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方法,热衷于用模式、公式或定理来表达法律行为的规律。

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克服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弊端,将法哲学的研究视野从本本上的、静态的法转向社会生活中的、动态运行的法,大大地拓宽了法哲学乃至法学的研究领域。在研究方法上,他们打破了传统法哲学的纯理论的抽象思辨或逻辑分析的研究模式,积极运用实证的、定量的科学方法来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哲学研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践开辟了可行的道路。不过,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在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研究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法律自身的研究、法律价值的研究。正如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所指出的那样,对法进行社会学的观察和描述,不能脱离法的规则和逻辑,也不能回避对法律现实应该做什么这类价值问题。〔16〕另一方面,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兴趣往往在法律领域中微观的、具体的、实践性强的问题,而非宏观的、一般的、理论性强的问题上。这样,按照法哲学以法的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通常解释,社会实证主义法学者的很多研究就很难归入法哲学的范畴。

(三)语言学法哲学

现代西方哲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语言学转向”,语言哲学的诞生。语言哲学认为,人类必须而且只能用语言去理解和表达对世界的认识,因而语言决定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哲学家在建立关于世界的理论之前,必须先有关于“语言”的理论。传统哲学的根本弊病在于它企图“穿过语言”而达到对世界的认识。在语言哲学看来,哲学并不提供知识或理论,而只是分析和澄清语言表达的含义;古往今来的思辨哲学家制造了种种无法解决的哲学问题,原因就在于错误地使用语言;由于现代逻辑的发展,人们能够正确地把握语言的本质和结构,从而厘清由于误用语言而产生的“形而上学”的困惑。〔17〕这样,语言哲学认为,语言问题是哲学的根本问题,语言分析是哲学的中心任务。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语言哲学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模式对法哲学研究产生广泛影响。许多法哲学家,特别是英美的法哲学家,纷纷皈依到语言哲学的门下。这种按照语言哲学的思路进行的法哲学研究,可称为语言学法哲学,其中以哈特最具代表性。在研究主题上,语言学法哲学家们特别强调法律语言的研究,认为澄清法律概念、术语的语义是法哲学的重要任务。英国学者格兰维尔·威廉斯广泛而详细地论述了语词的模棱两可性和许多法律术语的感情特征,认为大量的混乱是由于运用同时具有许多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而致。〔18〕为了保证法律语言〔15〕

〔16〕

〔17〕

〔18〕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参见《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世界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66页。参见徐友渔:《评“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哲学研究》1991年第7期。前引〔5〕,博登海默书,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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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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