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律与正义
发布时间:2017-12-26 05:30
本文关键词: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律与正义 出处:《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克里特和斯巴达立法者将战争视为自然状态,并根据敌对性原则来设置法律制度。但柏拉图却从正义与不义的德性视角来理解城邦以及家庭和个人的强与弱、好与坏,认为法律应着眼于"自然正义",尤其应关注灵魂的自然本性和完善。在《法义》中,法官要实现内部的正义,不能仅凭靠法律和暴力的强迫,而应实行恰当的教育、劝谕和分配,以让好人统领坏人,不义者自愿服从正义者。这种贵族制式的法官,需要哲人式的德性和智慧,以使政治生活和谐有序。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哲学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柏拉图法哲学思想研究”(15FZX027) 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柏拉图《法义》疏证”(15NDJC141YB)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柏拉图《法义》的翻译与研究”(教外司留[2015]1098号)
【分类号】:B502.232
【正文快照】: 柏拉图《法义》(Laws)1的对话主题是立法,开篇不久就论及立法的目的:立法是旨在战争的胜利和财富,还是重在培养人的德性。对话发生在三位老人之间:一位是匿名的雅典异方人,也是一位哲人;另外两位是分别来自克里特和斯巴达的立法者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这两位年老的立法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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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志猛;;自然与技艺——试析柏拉图《法义》对自然哲学的批判[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年10期
,本文编号:133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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