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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德国和美国谁厉害_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

发布时间:2016-11-11 19:03

  本文关键词: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

  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至少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战后,除了南美(巴西、阿根廷)、东亚(日本、南朝鲜、中国台湾)、北欧(丹麦、芬兰、瑞典)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研究,中断了近40年。近年有数种评述现(当)代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21世纪,立意高远。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研究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理)学的最新发展动态。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发展路向,予以概述。

  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从1945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50年的历史。对这50年发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发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1945年至60年代中期)

  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从1945年到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战后的德国满目疮痍,许多城市成为一片废墟,经济陷入全面崩溃,德国人民的文化生活、科学事业以及精神世界也完全陷入支离破碎的处境。德国人迫切需要经济、政治的重建,也需要从心理深层对整个民族在战争中的责任进行反思,重新定位正义标准在人类个人、群体和社会共同生活中的作用,法学论文《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基于此一现状,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1883-1969)出于正直与良心,甘冒被同胞误解的危险,于1946年发表《罪责问题》一文,指出:德国人无法推卸对纳粹政府的所作所为应担负的责任,因为大部分人都没有反抗,不少人甚至还在许多方面支持这一政府。他说,“指责他人的过失,并不能免除掉德国人民自己的罪愆-这罪愆需要完全的忠诚和长久、艰辛而彻底的内在更新方能革除”。[1]雅斯贝尔斯的言论代表了多数有良心的德国人对几个世纪以来的民族优越价值的深刻反省和对人类普遍价值(如自然法观念)的回顾与关怀。

  也正是带着同样的情怀,资深法学家G·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战后不久即抛弃他在《法哲学》(1914年)一书中所坚持的法律相对主义立场,而转向崇尚人类终极价值(正义、人的尊严)的自然法学。他在去世前的短短五年里,先后写作发表《法哲学沉思》(1945年)、《五分钟法哲学》(1945年)、《法的更新》(1946年)、《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精神的国际性》(1946年)、《正义与宽容》(1949年)诸文,承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绝对效力,并就“超法律的法”与法律的可靠性、法律的不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新的诠释。他的理论转向,为“纽伦堡审判”引发的法律实践问题作了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此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德国法学界就自然法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检讨。法学家们争论的主要问题包括:“正当法”(richtiges Recht)、法与道德的关系、法的效力与约束性、自然法的纠正功能、自然法的建构、自然法与存在主义、清教领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的内容确定性、内容可变的动态自然法、重要自然法与次要自然法效力要求的绝对性、历史条件与社会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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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2

  第2篇 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全文阅读: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3

  第3篇 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全文阅读: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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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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