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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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投稿:覃謋謌
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思考 北京大学哲学教授 黄枏森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摘要】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历史辩证法,即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提出科学发展观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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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思考
北京大学哲学教授 黄枏森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摘要】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历史辩证法,即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提出科学发展观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它的内容包括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以人为本和人本主义同出于人道主义传统,以人为本中的“人”不能等同于“人民”,而是人人、所有的人,而人民是人的主体。以人为本只是价值观,而不是历史观。因此,以人为本不是科学发展观的最高的根本原理,根本原理仍然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作用原理。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而不是一种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提法是要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使社会关系协调起来或更加和谐。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根本利益一致,更容易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是不断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方法是求同存异,树立全国一盘棋,全局着眼、局部着手等。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21世纪的继承和发展。发表以来便引起我国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已有大量论著对其内容和意义作了多方面的解释和阐发,也引起了一些讨论。我在学习中也对其中若干哲学问题形成了一些看法,写下来求教于同志们。
一、科学发展观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置
理论界讨论过的一个问题是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只要弄清楚了它们各自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就清楚了。我们先研究一下科学发展观。过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并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叫发展观,因此,“发展观”这个概念对一般读者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其实,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中就有发展观,即唯物主义辩证法。恩格斯说:“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列宁也说过,“有两种基本的(或两种可能的?或两种历史上常见的?)发展(进化)观点”,即我们常说的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毛泽东也说过:“在人类认识史中,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显然,科学发展观就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组
成部分。然而,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并不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因为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显然不能用于人类之外的自然界,自然界的存在与演化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是与人无关的,不会以人为本,尽管人能按人的需要(以人为本)改造自然界,但这只涉及自然界的微乎其微的一部分,对整个自然界人是无能为力的。除非患了自大狂,人是不会认为自然界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因此,我认为科学发展观实质就是科学的社会发展观,也就是历史辩证法,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观,或辩证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曾召开过多次社会发展理论或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讨会,其内容同我们今天谈的科学发展观是一致的。但今天谈的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过去社会发展理论的重大发展。按照这种理解,可以说,科学发展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集中体现。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以及以人为本思想在其中的位置
科学发展观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我认为理论界研究得还不够。在我看来,根据前面的论述,科学发展观这一概念至少有三个层次的理解:宇宙发展观、社会发展观和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观。宇宙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应该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社会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应该是社会发展及其规律的理论,也就是我们有时也谈到的历史辩证法,但历史辩证法在过去一直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思想体系,像唯物主义辩证法那样,因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静态分析)和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动态分析)从来都是一起论述的,虽然二者在思想上是可以分开的,却没有形成两个组成部分。至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观,即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尽管过去讨论很多,出版了大量论著,也没有形成得到理论界多数人认同的思想体系。今天我们谈论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究竟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也是一个尚未明确起来的问题,但是,第一,发展要以人为本,第二,全面发展,第三,协调发展,第四,可持续发展,这几点是确凿无疑的。这几点在科学发展观中都具有恒久的价值,然而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极强的针对性。以人为本针对社会主义建设中忽视人的需要与要求的片面性,全面发展针对忽视政治、文化建设的片面性,协调发展针对忽视贫富差异、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等方面的片面性,可持续
发展针对忽视生态平衡的片面性。看来,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理论界讨论较多的是以人为本思想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位置问题,其中也出现一些针锋相对的争论。主要的分歧是如何规定“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位置,它是科学发展观的最根本的最高的原则呢?还是只是它的主要原则之一?能说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发展观吗?我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首先是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关系问题。对此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二者只是形似,但本质上是不同的,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观点,而人本主义源于西方人道主义传统,是非马克思主义。我持另一种看法,认为二者同出于人道主义传统,是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述方式,从字义来讲,人本主义就是以人为本的主义,无法说清楚二者有什么本质区别。正如抽象的人道主义经过马克思主义的改造出现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一样,人本主义与以人为本经过马克思主义改造而出现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提法是中国境内的几个跨国公司上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它最初是一个企业管理原则,这些公司提出这个原则是为了纠正企业管理中重视机器设备、轻视员工的偏向。这个原则后来逐渐为各行业所采用。我们总不能说这些跨国公司的管理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
其次是对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如何理解。中国古代如何理解,我们这里暂且不谈。今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人就是人民,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我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与人民不能等同,人是所有的人,是人人,而人民是人的主体,人民主要由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构成,其范围随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这两种观点与上面谈的两种观点是相应的:如果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则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命题;如果以人为本是以所有的人为本,则以人为本是人本主义命题。但正如马克思不是简单对待人道主义一样,马克思主义对以人为本也是采取分析的态度,即不但不排斥以人民为本,而且是在坚持以人民为本的基础上容纳以人为本。党中央过去一贯强调为人民服务,从不抽象地讲为人服务、为人人服务,从来都是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第一位。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涉及所有的人的事情越来越多,如生态平衡问题、交通问题、战争与和平问题,一句话,发展问题都涉及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人民,于是把人民扩大为人人,采纳社会上已颇为通行的以人为本,同时也坚持以人民
为本的核心,这是因为人民与人的区别还没有完全消失。因此,在我看来,以人为本中的人是人人、所有的人,而人民是人的主体。以人来排斥人民、取代人民,那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观点。
第三,以人为本思想的性质问题。以人为本是一种价值观,这是理论界认同的。价值观指的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社会发展以以人为本作为价值观,就是社会发展最后要服务于人的根本利益,其成果归人享用。因此,社会发展的目的是由以人为本思想规定的。意见分歧发生在以人为本是否还是历史观,一种观点认为它既是价值观,又是历史观,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只是价值观,我赞成这种观点。这个问题涉及1983年那一场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那次争论的一项成果可以说是世界人道主义史上的一次理论上的突破,即区分人道主义的两个方面:历史观与价值观,否定其历史观而肯定其价值观。空想社会主义以人道主义历史观为其理论基础,认为资本主义是违背人道主义的,社会主义是符合人道主义的,所以社会主义应该取代资本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由于抛弃了人道主义历史观而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才从空想社会主义转变为科学社会主义,但他们并未否定人道主义价值观,而是从科学社会主义立场改造了、吸收了人道主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价值观。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些观点,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内我们只看见人道主义与反人道主义的鲜明对立,看不见对人道主义的具体分析。这种分析于1983年才在中国理论界出现。如果不作这种分析而完全恢复人道主义,其结论必然是人道的社会主义而不再是科学的社会主义。
现在我们可以来考察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位置了。
从我们关于以上三个问题的观点已经可以逻辑地推出这个结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原理之一,但不是它的最高的根本原理。那么,它的根本原理是什么呢?在我看来,科学的社会发展观的根本原理就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根本原理,这就是人们熟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具体一点说,就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作用的原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原理,简称历史观,它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组成部分。1983年的讨论把人道主义价值观同历史观区别开来,主张从马克思主义立场继承人道主义价值观,即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但那时并未提出历史观与价值观的关系问题。历史观与价值观的关系决定价值观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位置。我认为价值观从属于历史观,但不是历史观
的根本原理。简单说,当我们制定改造社会、推动社会发展的战略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时代的发展形势,掌握它的发展趋势、规律,其中就包括所有的人,特别是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当然还有其他因素。人和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是我们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此外没有别的目的,但这个目的的实现不是无正确思想指导的盲目的实践所能达到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之所以为科学社会主义而不称为人道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之所以称为科学发展观,而不称为以人为本发展观,道理就在这里。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性质
和谐社会理论是什么理论,属于哪一学科部门,这是理论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这就是它的性质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形态?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社会状态,不是一种社会形态。按照一般的用语习惯,社会形态是社会类型,不同形态的社会之间的区别比较深刻,比较稳定,如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状态是社会内部关系、结构的外部呈现,变动性较大,如治世与乱世、战争与和平、贫穷与富裕等等。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谈的是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所应呈现出来的六种状态,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状态之一。胡锦涛同志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呈现的状态曾作过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第二,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四位一体?胡锦涛同志在上述讲话中还指出,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大家知道,三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根据是人类社会现象不外乎经济现象、政治现象、文化现象三大类,此外并没有第四类社会现象,现提和谐社会建设是不是说三分不周延呢?理论界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在理论上,用经济、政治、文化三分法来规定‘社会’的外延,具有不周延性”。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提出不是因为三分法不周延,又新发现了另一类社会现象,而是由于形势的发展,经济、政治、文化三类现象共同具有的一种因素日益突出,有必要把它概括出来加以专门建设,因而形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四位一体。那么,这个共同因素是什么呢?它就是社会关系,建设和谐社会也就是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使不和谐或不够和谐的社会关系协调起来或更加协调。
和谐本来就是关系的定语,只有关系才有和谐不和谐的问题。上面所引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的描写“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讲的都是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人群、人群与人群、人与制度、制度与制度的关系;“充满活力”也可以说是一种关系,即人自己与自己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实质上说也是社会关系,即这部分人与那部分人、这部分人与全人类、今天的人与子孙后代的关系,因为生态和谐或曰生态平衡的坐标系都是人类社会而不是自然界本身。人类社会中无处不存在社会关系,经济现象、政治现象、文化现象中也普遍存在社会关系,反过来社会关系也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经济现象、政治现象、文化现象之中。社会关系不是第四种现象,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共同因素。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通过调整、协调使社会关系和谐。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指由非政府组织、社区、社会群众举办和从事的活动,如社会救助、慈善活动、公益活动、民间活动等等。这些活动与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是交叉的,也可以与它们区别开来而自成一类。这种观点当然不能说错,但似乎有点过窄,因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也是非常需要和谐的。
第三,如何理解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前面谈到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不是社会形态,那么,它同社会形态的关系如何呢?《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句话“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看来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所谓本质属性就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一些属性,这些属性应该是很多的,如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共同富裕、道德高尚、关系和谐、秩序良好、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这些属性都具有很高程度的抽象性、普遍性,不仅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具有这些属性,其他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
具有这些属性。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和谐社会或社会和谐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社会和谐是否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于非社会主义社会中呢?这个问题应进行深入的研究。
我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关系是非常多样的、非常复杂的,而且是多变的,要做到一切关系和谐显然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和谐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消灭了阶级对立,消灭了两极分化,由于人们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社会比较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更容易构建和谐社会,因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差异更容易协调,矛盾更容易解决,因而可以达到更高程度的和谐。但是,搞不好,矛盾也会激化,社会也会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动乱,那样不和谐。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由于贫富差别的扩大,由于人们根本利益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更难实现社会的和谐,但开明的统治者只要善于找到恰当的协调差异、缓解矛盾的办法,也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和谐。可见,和谐与否,能否形成和谐关系,与社会经济制度之间并无固定的关系,尽管不同社会经济制度能够提供不同的构建和谐关系的前提,这些前提会对和谐的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在基本经济制度上的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与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各种所有制同时存在和发展,它的社会关系比单纯的社会主义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都复杂。其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的社会关系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都要复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关系,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其他社会形态比较起来既有有利的条件,也有不利的条件,但总起来看是更重要,更复杂,更困难,更有赖于科学的指导和理念的创新。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说尽管一般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关系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一致的,也要加以有意的构建,否则也不会出现作为整体的和谐社会。
这里涉及一个根本利益上有分歧的两个阶级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能否构建和谐关系的问题。这两个阶级在根本利益上是对立的,即不和谐的,但在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为了正常社会生活的延续,这两个阶级需要、也能保持一定程度的和谐关系。在我国虽然不能说存在一个完整的资产阶级,在民营企业内部仍然存在着在根本利益上互相对立的阶级关系,这种对立可以通过调整、协调、协商、互相让步来缓解,进而达到两利。如果这种阶级
关系根本不可能达到和谐,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不可能的。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途径作了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我想就方法论问题谈些想法。我想谈三个问题。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简单说,就是马克思主义,对此理论界是没有分歧的。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应该是没有分歧的,但事实上有着明显的意见分歧。
几年前就有同志提出过中国传统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应该是和合哲学。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后,有同志认为其哲学基础就是和谐哲学或称和谐思维,还有同志认为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和谐马克思主义。我感觉这里有一个问题不太明确,和谐哲学究竟是什么?是关于和谐的一套哲学理论还是异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和谐作为核心的哲学?大家知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对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目标的具体化,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当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任何其他哲学。但是过去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其理论体系中虽说不排斥和谐(和谐是对立面的统一原理中的内容之一),毕竟没有具体论述过这个问题,更没有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目标,因此,今天我们应具体研究这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下构建一个和谐理论,并称之为和谐哲学,我想这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的,这正是哲学工作者应该承担的任务。然而,如果把和谐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分离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并以和谐哲学取代马克思主义哲学,那就错了。不敢说有人明确这样立论,但这种倾向是存在的。
有一种观点似乎有此倾向。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斗争哲学,是革命时期的哲学,而现在是建设时期,应该以和谐哲学取代斗争哲学。在我看来,我国历史发展确实是从革命时期转变到了改革与建设时期,革命时期确实强调斗争,但马克思主义哲学不管在什么时期都有指导意义,都是全面的哲学或辩证的哲学,不是片面的哲学或形而上学哲学;都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哲学,不是斗争哲学或统一哲学。毛泽东曾说过:“资产阶级政治家说,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一点也不错。”这决不
能被看成是毛泽东对共产党的哲学的正式的称呼。他一生无疑是强调斗争的,但绝没有忽视统一。他对斗争性与统一性的辩证关系的论述在他所有的哲学论文中是一贯的。他曾批评过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只讲斗争,不讲统一。当他谈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时多次使用的称呼是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也完整地称呼过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如《新民主主义论》中就这样叫过。
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是斗争哲学有一个理论根据,就是因为它主张斗争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大家知道,这个原理是列宁根据恩格斯提出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提出来的,毛泽东也是坚持的。许多人认为这个观点难以成立,因为斗争也是相对的,毛泽东也谈到过“斗争形式,依时代不同而有所不同”的相对性。这里有两个问题:其一,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能否成立?我认为是可以成立的。在辩证范畴中,一方绝对一方相对的范畴是很多的,除运动与静止、斗争与统一而外,还有整体与局部、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本质与现象等等。当我们把矛盾双方对比,说一方是绝对的,另一方是相对的时,并没有否认在一定条件下绝对的一方可以是相对的,相对的一方也可以是绝对的,列宁也说过绝对与相对的区别也是相对的,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其二,承认斗争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否就是承认斗争哲学?我认为不能,因为这个原理没有否定统一,相对绝对只标明地位或特点的不同,并不是说绝对高于相对,绝对是重要的,相对是无关紧要的。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唯物主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其中国当代形态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它只能被新的科学的哲学原理或从其他哲学引进的哲学原理所丰富和发展,而决不能被推翻或被其他哲学所取代。哲学基础或思想路线也就是总的思想方法或者说最根本的改造世界的方法,此外,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方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我认为有两个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一是构建和谐关系的方法,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下面分别谈一谈。
第二,求同调异是构建和谐关系的有效方法。大家知道,建国之初中国政府就主张通过求同存异的方式来达到同亚非国家和平共处的关系,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最早是1953年由周恩来向印度提出的,得到印度政府的赞赏。1954年五项原则被写入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之中,1955年在印度
尼西亚万隆会议上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同,后来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几乎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同。和谐共处与和平共处有明显的差别,和平只是不打仗,而和谐则是互相协调、互相合作、互利双赢,因而从和平共处发展为和谐共处便使国际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二者的联系也是不可忽视的。和平共处可以说是和谐共处的初级阶段,而和谐共处是和平共处的高级阶段。首先必须和平共处,才谈得上和谐共处,和谐共处符合和平共处的前进趋势。实际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也有和谐共处的因素。五项原则最初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与和平共处。其中“平等互惠”就是和谐共处的因素。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宣言》,就把“合作”,也就是“和谐”,在宣言的标题中明确提出来。今天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构建和谐世界的建议,正是中国建国以来一贯的和平共处方针向和谐共处方针的顺理成章的必然的发展。
我认为以求同存异来达到和平共处和以求同调异来达到和谐共处的区别和联系,不仅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国际关系与人际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道理是相通的。
我们一般谈到求同存异时指的都是国际关系,不把求同存异看作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我认为这个原则对于处理人际关系也是有意义的。一定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分歧当然可以通过争论来解决,但在不同情况下求同存异也许更为合适,这就是我们经常谈的宽容。但宽容毕竟还不是和谐,为了达到和谐,有必要协调差异,即求同调异。
和谐社会应当指这样一种社会,其中各式各样的人的关系都是和谐的,或者说,基本上是和谐的。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天生就和谐的,即不是自发地和谐,毋宁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自发地不和谐的。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总有许多差异,差异并不就是矛盾,并不就是对立或冲突,但差异往往会导致矛盾、对立,乃至冲突,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阶级之间的差异天生是不和谐的、矛盾的,更易导致对立和冲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中,虽然不存在完整的资产阶级,但剥削关系是存在的,这种关系往往导致不和谐。其他不和谐因素也不少。因此,和谐关系必须构建。但怎样构建?第一步是求同,第二步是调异。同不等于和谐,但也不等于不和谐;异不等于不和谐,但也不等于和谐。但是,找到了两个人之间的共同之处则易于导致和谐;找到了两个人之间的相异之处,则易于理解两个人不和谐的根源
,再加以协调,就可以达到和谐。
因此,如果我们仅仅把差异保留起来,还达不到和谐,必须加以调整,使差异成为互补而不是互伤,相生而不相克,两利而不两害,才谈得上和谐。如何才能做到呢?以中国社会内部人际关系而言,首先是求同,要求得共同基础,这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和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即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半世纪以前鸦片战争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中国社会发展大大落后于西方,中国现代化渐渐成为中国人的普遍愿望。中国人最初希望通过封建主义的形式实现现代化,失败了;后来希望通过资本主义的形式实现现代化,也失败了;最后尝试通过社会主义的形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虽然走了十分曲折的道路。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已成为中国人的共识,这就是中国人能够构建和谐关系的共同基础。但是,中国人之间也有许多差异,这些差异不会由于有了共同基础而消失,仅仅加以保留,差异发展了就可以导致对立和冲突,因此,达到和谐的第二步就是调异,要协调中国人之间的千差万别的差异。
两个主体构建和谐关系有多种手段或多种途径,最主要的手段当然是协调两个主体之间的差异,而协调差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一方面是思想的协调,这就需要对话、交流、理解、解释;另一方面是利益的协调,这就需要改革、创新、调整、新的安排,总之,想方设法使双方互补、互利。有时还需要调和、妥协,调和、妥协在过去曾被完全否定,调和、妥协都是贬义词,但事实上调和、妥协广泛使用于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之中。看来既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完全肯定调和、妥协,而应具体分析,如果不违背原则而又有必要,调和、妥协是应该允许的;如果违背原则,或并无必要,则应采取其他途径来协调关系。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中专门用一节来讨论妥协问题,他把妥协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客观条件所迫的妥协”,“另一种是叛徒的妥协”。他谈的是革命运动中的问题,我认为这对于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也有借鉴意义。有时也需要斗争。有分歧,有对立,就有斗争。斗争的形式是多样的,有你死我活的斗争,也有心平气和的论辩;解决对抗性矛盾要斗争,解决非对抗性矛盾也要斗争;判刑是斗争,批评也是斗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摆事实讲道理的论辩、与人为善的批评是大量存在的,也是十分需要的,甚至对抗性的斗争也不是完全不需要的。总之,不能把和谐与斗争绝对地对立起来,认为和谐就排斥斗争,事实上,斗争是实现和谐的必要手段之
一。当然,从总体上说,我们主要还是依靠协调差异的途径来实现和谐。我想用十六个字来概括这种方法:分析同异,从同出发,协调差异,构建和谐。
说到这里,我想对孔子的名言“君子和而不同”谈点与众不同的看法。
中国有崇尚和谐的传统。孔子被看做倡导和谐的代表。他的一些尚和的话脍炙人口,例如“和为贵”。但是应该指出他的另一个同样脍炙人口的话“君子和而不同”在表达方式上却是不确切的。根据上面我们的论述,不要同是达不到和谐的。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君子不仅要同,还要和”,而不是“君子要和不要同”。因此,历代注疏家都不按照字面来解释“君子和而不同”,而是加以纠正,把它解释成“君子要和而不仅要同”。因此,我认为对于孔圣人的话也有个正确理解的问题,不能简单引用。
第三,全局着眼,局部着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方法。中国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无数局部构成的有机的全局,它的局部就是各式各样的因素,有空间(地域)各个部分,也有高高低低的层次,还有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还有每一个人及其家庭。要由这些因素形成一个中国和谐社会,不但要各个因素构建起它们各自的和谐关系,而且要构建起各个局部之间的和谐关系,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可想而知,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有效地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全局观点,全局着眼,局部着手,,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一个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目标分为若干局部来加以说明的文件,它把从现在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区分为八个方面,它们是政治法律方面、经济生活方面、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公共服务与管理方面、思想文化方面、创新能力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和生态环境方面。这个《决定》的整个结构就是论述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的构建工作,全文分为八章,除第一、二章带有总结性质而外,其余六章就是构建工作的六大部门,每一部门又区分为低一层次的若干部分,例如第三章“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又区分为七个部分即城乡协调、区域协调、劳动关系协调、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文化需要和促进生态和谐。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待于所有这一切大大小小的部分内部的和谐关系的构建。可见,这种构建决不仅是一个个部分工作的完成,而且是各个部分形成有机整体的实现。例如,我们不仅要构建一个个和谐城市
,而且要构建各个城市间的和谐关系;不仅要构建城市的和谐关系和农村的和谐关系,而且要构建城市与农村的和谐关系。具体说,就是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业的方针,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业不断增收,农村加快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等等。
协调工作是非常复杂和艰巨的,两个庞大事物之间的协调,比两个人、两个单位之间的协调要难得多。例如东部与西部,无疑都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不因此而消失。改革开放以来,它们都大大发展了,但它们之间的差异不是缩小了,而是加大了,这种发达与不发达的差异将成为导致不和谐的根源。这就需要统筹,也就是分析差异和协调差异,使有些差异互相适应、互相补充,使有些差异逐渐缩小,达到东部与西部的和谐关系,即双利双赢的关系。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不仅有发达程度上的差异,而且有自然环境、资源、人口、民族、科技水平、资金、文化、历史等等方面的差异,其中许多差异如协调适当,是可以互补双赢的。东部在科技、资金、文教卫生上优于西部,而西部在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劳动力数量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而且由于西部发达程度低,具有比东部更大的发展可能性,如能优势互补,东西部在发达程度上的差异便可以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和谐关系便可以构建起来了。
《决定》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这正是全局与局部的辩证法的充分体现。
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也是近年来理论界关注的问题。经过上面的论述,特别是明确了它们各自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关系问题就清楚了。按学科分类,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三门学科,即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理论,哲学是社会主义理论的最高理论前提,社会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以哲学为思想武器改造和建设现代社会的理论,它们是互相包含的。科学发展观属于社会主义理论范畴,它们也是互相包含的。它们是有区别的,然而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它们将互相作用,互相推动,共同发展。二者的紧密关系体现了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紧密关系,我国社会的科学发展将大大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也将大大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发展。
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思考 北京大学哲学教授 黄枏森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摘要】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历史辩证法,即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提出科学发展观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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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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