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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矛盾论》 投稿:尹懶懷

发布时间:2016-11-25 21:33

  本文关键词:新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理路之检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矛盾论》 投稿:尹懶懷

[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5)02-0141-06《矛盾论》这部重要的哲学著作,自发表以来已为人们反复地解读。其中长期流行且最为重要的一种解读是纳入教科书体系中,使之成为其实体性哲学之一部分的解读;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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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南湜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5年04期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5)02-0141-06

  《矛盾论》这部重要的哲学著作,自发表以来已为人们反复地解读。其中长期流行且最为重要的一种解读是纳入教科书体系中,使之成为其实体性哲学之一部分的解读;另一种重要的解读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唯物主义兴起之后,一些研究者试图作出的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的解读。这两种重要的解读虽然有很大差别,但都是可以归之于一种理论哲学传统之中的。与之不同,笔者这里试图提供一种基于实践哲学传统的解释,并认为这种解释更能把握住毛泽东哲学特别是其辩证法思想之实质。

  一

  为阐明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我们须从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这两种对立的哲学理路的区别说起。关于这种区别,笔者在别处曾有过论述(注:参见拙作:《新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理路之检视》,《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笔者的主要论点是: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是人们进行哲学思维的两种可能的理路。这两种哲学理路是由理论与生活实践的关系所决定的。一种哲学理路,如果认为理论思维为生活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理论思维并不能在生活之外找到立足点,认为理论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它就是实践哲学的理路;一种哲学理路,如果认为理论理性可以在生活之外找到自己的阿基米德点,认为理论理性高于实践理性,它就是理论哲学的理路。基于这种划分,笔者还论证了,从柏拉图一直到胡塞尔的西方哲学的主导理路是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虽然有过重大发展,但终归未成主流;而中国传统哲学的主导理路则是实践哲学,理论哲学虽在古代出现过某种萌芽,但终究未能彰显。而马克思哲学属于实践哲学的理路,或者说,马克思是西方现代实践哲学的奠基者。

  这里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一种现代实践哲学,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毛泽东哲学。按照传统的教科书体系来理解,毛泽东哲学只能是一种理论哲学,也就是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阐述的辩证法只能首先是纯粹客观的、与人的活动无关的自然规律,然后才有人对作为自然规律的辩证法的自觉适应和利用。实践唯物主义的阐释在突出人的能动性即主体性方面,对教科书解释有重要突破,但由于仍陷于主客二分的框架之中,仍囿于传统哲学对于理论与实践的二元分割,因而就仍未突破理论哲学传统之局限。显然,如果囿于对毛泽东哲学的一种理论哲学传统的解释,马克思与毛泽东在哲学思想上的一致性便成了问题。但是,任何一个对于毛泽东的革命生涯有所了解的人,恐怕都无法将其哲学归之于一种静观的理论哲学传统之中。《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对于改变世界之首要性的强调,几乎可以看做是毛泽东一生所奉行的圭臬。难道人们能够认为毛泽东的革命实践与其哲学理论不一致吗?如果不能的话,又如何解释二人思想之间这种高度一致呢?一些研究者已经指出,毛泽东在写作其《实践论》、《矛盾论》时,并未读过多少马克思本人的著作。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的话,似乎更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或许,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一问题,那就是中国传统哲学对于毛泽东之接近马克思哲学真精神的积极影响(注:国外的研究如弗朗西斯·素的《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1985年版),梁再赫的《中国古代哲学与毛泽东思想的渊源》(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国内的有何显明、雍涛合著的《毛泽东哲学与中国文化精神》(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郭金树的《试论毛泽东哲学思想对中国传统哲学的继承》(《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第2期),周树智的《论毛泽东对中国对中国古代实学的继承与发展》(《西北大学学报》1996第4期)等。)。但亦有人不同意强调这种影响(注:参见熊启珍:《传统文化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来源吗?》,《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问题在于,我们能否找到有力的论据证明中国传统哲学有这种积极影响。

  前面曾简单地指出过,与西方主流哲学传统属于理论哲学理路不同,中国传统哲学属于一种实践哲学理路。关于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不同,许多中外研究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一般说来,哲学的本质差异根源于哲学思维方式的差异。中西哲学各自的特质亦当植根于哲学思维方式的差异。对此,西方的一些学者似早已有所认识。如有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人的思维是一种“关联性思维”[1](第59页)。诺斯罗普在其发表于1946年的《东方直觉的哲学和西方科学的哲学互补的重点》一文中则认为,“儒家学说可定义为一种心灵状态,在其中,不定的直觉到的多方面的概念移入思想背景了,而具体区分其相对的、人道的、短暂的‘来来往往’则构成了哲学内容”,在道家哲学中,“则是不定的或未区分的审美连续体的概念构成了哲学内容”[2](第31页)。后来的汉学家们如亨德森、史华兹、葛瑞汉等人对于“关联性思维”也进行过进一步探讨。汉森(中文名陈汉生)“则在八十年代初提出了一个关于汉语意象性语言之性质及其对中国传统哲学上影响的理论”[3](第362页)。当然,更为有意义的探讨来自中国学者。梁漱溟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初就提出了一个中、西、印三种文化差别的理论。他认为,文化乃生活的样法,意欲的不同决定了生活样法的不同。人类的意欲有三种,从而就有三种生活的样法即三种不同的文化。不同于西方人“向前的要求”和印度的“禁欲的态度”,中国文化的特征是一种“调和持中的态度”[4](第53-56页)。而中国哲学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他则认为是不同于西方一任理智分析的知觉[4](第126页)。贺麟则在上世纪40年代指出,“宋儒,无论朱陆两派,其思想方法均系我们所了解的直觉法。换言之,陆王所谓致知或致良知,程朱所谓格物穷理,皆不是科学方法,而是探求他们所谓心学或理学亦即我们所谓哲学或形而上学的直觉法。”[5](第175页)比较重要的讨论还有李泽厚的“实用理性”说[6](第303-306页),王树人的“象思维”说[7](第58-64页),以及张祥龙关于中国古代思想之“构成见地”的探讨[8](第190-199页)。以上诸说,无论是“关联性思维”,还是“调和持中的态度”、“直觉法”、“实用理性”等等,都可以说是从某一方面揭示出了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特质,而这一特质,与西方哲学之建立在主客分立之基础上的理论哲学之思维方式显然是截然对立的。这种思维方式的截然对立,指明了建基于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之上的中国传统哲学,正是一种实践哲学,而决非理论哲学。

  既然中国传统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属于实践哲学理路,那么深受中国传统哲学影响的毛泽东之借助于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而接近马克思哲学的真精神也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有人之所以反对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对毛泽东哲学形成的影响,是担心这种强调会疏离毛泽东哲学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其实,这种担心是无根据的。当然,说马克思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同属实践哲学理路,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完全一致,而只是说二者之间具有一种思维方式上的亲和性。这是因为,不仅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分属两种十分不同的文化传统,而且即便是同属实践哲学理路,亦由于一为古代实践哲学,一为现代实践哲学,而大异其趣。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现代实践哲学,它是在对于近代主体性哲学的批判性超越中形成的,是对于作为理论哲学之极致的主体性哲学的否定,而中国传统哲学中却从未发展起一种理论哲学资源,更未曾发展出一种匹配于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主体性哲学,因而其作为一种实践哲学便只是一种直接的原初形态。就此而言,中国传统哲学对于毛泽东之接近马克思哲学真精神来说,就并不是一种直接的可接受的东西,而是必须对之进行一种创造性的转换,增加某些新的精神元素。这新的元素既有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的阅读和理解,更有毛泽东本人所从事的中国革命实践。不同于书斋中的研究者,毛泽东进行哲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要用于指导中国革命的实践,而不是为了获得一种希腊人所推崇的纯粹理智上的愉悦。而对于一个革命实践者来说,什么样的哲学是最适当的,惟有一种基于实践的哲学才是最适当的。而且对于实践哲学来说,活生生的实践体验,实践中的种种困惑,都是促成思想发展的动力。因此,对于毛泽东的哲学思想发展而言,他所从事的革命实践也内在地促使他探求一种实践哲学。这样,对中国革命实践的切身体验,中国传统哲学的滋养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的吸收、融合在一起,最终造就了毛泽东的实践哲学思想。

  二

  在明确了毛泽东哲学既然是一种实践哲学,那么《矛盾论》中的辩证法便只能是一种实践辩证法。所谓实践辩证法是与理论辩证法相对应的概念。笔者在别处曾阐明过,在理论中,形式逻辑是必须遵守的,不然与形式逻辑同一律相冲突的辩证法是不能成立的,从而,辩证法要能够成立,只能是一种实践辩证法,只能作为一种实践智慧[9](第32页)。而关于实践智慧,亚里士多德做过最为详尽的讨论,因而,我们对比亚里士多德对于实践智慧的讨论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对《矛盾论》辩证法进行阐释。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人类活动被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三种基本方式。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五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10](第117,118页)。但实践与创制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实践是一种自身构成目的的活动,而创制的目的则在活动之外。而在人类的每一种活动中,都有一种与之相匹配的品质和行为的能力。对于理论或思辨而言,这种品质是理论智慧或哲学智慧;对于创制而言,是技艺;对于实践而言,便是实践智慧或明智。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六卷第五章中,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智慧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智慧既不同于理论智慧亦不同于技艺。与理论智慧不同,它不考虑那些不变的东西,因为对于不变的东西,人只能认识它而不可能对之有所作为。与技艺不同,技艺的目的是要制造某种事物对自己有益,而实践智慧的目的却不是要制造别的事物,实践的目的就是它自身。因此,所谓实践智慧或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不是对于部分的有益,如对于健康、对于强壮有益,而是对于整个生活有益”[10](第120页)。亚里士多的关于实践智慧的分析是在探讨如何能将实践中不同的乃至互相冲突的因素结合起来进行思考,以便能够把握住那事物最佳的度,最适宜的行动方案。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指的是人际间的伦理和政治行为,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实践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但就都是关于人的行动而言,是有相通之处的,因而是可以作为一种对照以考察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的。其实,《矛盾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对象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在一种复杂的境况中行动者如何选择最佳的行动方案。我们从普遍原理与特殊事物的关系、行动境况的构造与分析、行动的逻各斯等几个方面比照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分析来考察毛泽东《矛盾论》中的辩证法。

  普遍原理与特殊事物的关系问题,是任何关于人的行动的分析不可避免地首先孽遇到的问题。亚里士多德首先从存在状态上区别了理论同实践(和创制)的对象。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10](第117,118页)。对于永恒的东西而言,个别的、特殊的经验是没有意义的,但对于可变事物而言,则情况大不相同。正是这种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以永恒的东西为对象的理论智慧与以可变的事物为对象的实践智慧的根本性不同。因而,实践智慧不只是有关于普遍的,它必须能够认识特殊的,因为实践总是和特殊事情有关的。”明智不只是对普遍者的知识,而且还应该通晓个别事物。因为明智涉及行为,而只有对个别事物的行为才是可行的。”[10](第123页)由于实践智慧是关于特殊事物的,所以经验对于实践智慧便非常重要。亚里士多德举例说,青年人可以通晓几何、算术,在这方面成为智慧者,但却不能成为有实践智慧者,因为实践智慧是对特殊事物的,这必须通过经验才能熟练,而青年人缺少的正是经验。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不仅与之相似,甚至更为强烈。毛泽东对于特殊的东西的强调,对于理论脱离实际的严厉批判,是众所周知的。在《矛盾论》中,他批评教条主义者,“不了解矛盾的普遍性即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他们也不了解研究当前具体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对于我们指导革命实践的发展有何等重要的意义。”并特别地强调特殊性的根基地位:“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11](第294页)结论是:“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1](第295页)像亚里士多德在其实践哲学中一样,毛泽东对事物的特殊性、个别性方面给予了特别的重视,这种理论倾向的相同性表明,实践哲学对于普遍与特殊这一对立的两方面,有着与理论哲学根本不同的态度。在理论中,普遍性无疑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理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释世界,而所谓解释世界,无非就是将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归之于某一些普遍的原理,而理论的最高理想是用一个理论体系解释一切。而实践则不同,实践的目的是改变世界,即创造出一些新的事物,而事物总是以个别的方式存在的,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个的人,而并不存在一般的人或人本身,因而,实践便不能不首先关注于个别的事物。至于一般性的原理,在实践中只有当其能够被具体化为可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下,才会受到重视。可以说,在理论中,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构成出发点,个别事物只有能确证普遍原理的情况下才是重要的;而在实践中则相反,个别的东西构成了基础,构成了出发点,普遍的东西只有能进入个别的东西之中,构成改变世界之一必要环节的情况下,才是重要的。

  对于个别事物的关注,是实践哲学的共同特征,而对于个别事物的具体把握,则是实践智慧之根本目的。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中,实践智慧正是一种能够将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把握住其中恰如其分的“中道”,合于正确的逻各斯的品质和能力。对于人类而言,要改变事物或创制事物,便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有关于被实践或被创制的事物是如何被构成的观念,即必然首先要在思想中将预期的作为目的的事物设想出来。而这种设想无非就是将诸有关理念结合起来,使之在思想中构成一个合乎目的的新的事物,并进而以之推动行动。因此,在实践中,将诸有关理念在思想中先行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行动的逻各斯,便是必不可少的,问题只在于如何进行这种结合。亚里土多德的方法是提出一个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德性表,并对在这些不同的生活方面如何达到理想的品德或善进行十分详尽的讨论。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则对如何把握个别事物的具体性提出了一个远为复杂的方法论系统[11](第279页)。他在简单地对矛盾的普遍性进行了阐述之后,用了大得多的篇幅对矛盾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从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矛盾的特殊性、事物发展不同过程中矛盾的特殊性、每一过程的不同阶段矛盾的特殊性、以及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矛盾的不同方面的特殊性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讨论[11](第283-295页)。在这些分析之后,毛泽东还特别地对矛盾特殊性问题中的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进行了阐述[11](第295-308页)。通过这些分析,毛泽东展示给我们的是一个如何把握个别事物之具体性的方法系统。这一方法虽然并不能当做一种现成的东西去套用,但却也有着相当的可操作性,甚至可视为一种实践方法论程序。如果人们能在实践中注意到事物上述诸多方面的矛盾特殊性,当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于新事物的具体设想。不难看出,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提出的把握具体事物的方法论比之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的经验性方法,要更多一些普遍性色彩。这其中的缘由,当在于亚里士多德把理论与实践(和创制)截然二分,认为惟有对不变的普遍必然的东西才能有知识,而实践的对象既然是可变的,便只能进行一种经验性的分析。毛泽东则认为普遍的东西寓于可变的个别事物之中,故其矛盾特殊性质分析方法便能够具有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不同于理论智慧的静观性,实践智慧是指向好的行动的,因此对于具体事物特殊性的把握并非只是要静观这些特殊性,而是要达到善的目的或成功的目标。这就进一步有一个如何正确地行动的方法问题。对此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善是一种适度,一种中庸之道,因而,在各种情况下,善的行为就是过与不及之间的一个适度之点。这里,中庸绝非折中、平庸,而是恰如其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提出了一个如何正确地行动的方法论原则,那就是抓住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同时兼顾次要的矛盾和次要的矛盾方面。这是说,一方面,“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并且善于抓住主要的矛盾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并非固定的,而是经常的互相转化的,所以同时必须注意到这一方面。“如果不研究过程中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矛盾之主要的方面和非主要的方面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不研究这两种矛盾情况的差别性,那就将陷入抽象的研究,不能具体地懂得矛盾的情况,因而也就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11](第301页)而如果进行了这种研究,那就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亦即成就好的行为或成功的行动。

  三

  前面我们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比照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的实践智慧,讨论了毛泽东《矛盾论》中一种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但任何方法论都不可能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论,而是必然要预设一种存在论,或者借用奎因的话说,就是必然要有一种存在论承诺。深入考察《矛盾论》中的存在论预设或存在论承诺,将能进一步展现毛泽东辩证法的实践哲学特质。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哲学都必然有一种或显明或隐含的存在论,而如果我们把全部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两种基本理路,那么,这两种完全对立的哲学类型的存在论必然也是全然不同的。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对象与实践对象、创制对象的划分,就已经指明了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所预设的存在论的根本不同。我们记得,亚里士多德说过,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10](第117,118页)。这一区分极为重要,它事实上规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存在论类型:一类视为真实的存在为”出于必然而无条件”的“永恒的东西”,而另一类则是真实的东西为可变的东西。当然,这两类存在论并非亚里士多德的发明,而是在其先的希腊哲学中都有人主张过。“出于必然而无条件”的东西,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埃利亚学派和柏拉图所主张的,而自然哲学家们,特别是赫拉克利特,则主张真实的存在为流变的事物。但亚里士多德的独到之处是把这两类存在与人的两类不同的理性和活动联系了起来。人的理性“也一分为二,一部分是考察那些具有不变本源的存在物,另一部分是考察那些具有可变本源的存在物”[10](第115页)。前者的活动为理论,后者的活动为实践或创制。对于理论或科学而言,其对象必定是必然的、普遍的、永恒的,“凡是出于必然的东西,当然能被科学的认识。”[10](第117页)而对于变化的东西则不能形成普遍性的知识。而对于实践和创制而言,其对象不能不是可变的,即具有可改变性,否则,,任何实践或创制都将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人们不能考虑那些出于必然的事物,既然必然的事物不能够被改变,则不能够成为实践的或创制的对象。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分,潜含着一种深刻的意蕴,那就是,一种理论哲学所预设的真实存在,必定是普遍必然的永恒之物,而一种实践哲学所预设的真实存在,则必定是流变的或可改变的事物。

  按照这种划分,既然我们说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那么其所设定的存在论便必定只能是一种流变的,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可改变性的世界。我们看到,在《矛盾论》中,毛泽东所描述的世界,正是一个变动不已,生生不息的世界。在毛泽东对世界存在所进行的描述中,与他所反对的形而上学的宇宙观“把世界一切事物,一切事物形态和种类,都看成是永远彼此孤立和永远不变化的”相反,主张“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他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11](第275,276页)把事物看成是发展变化的,对于实践哲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事物不可发展,不可变化,则任何改造世界的活动将都不可能进行。尽管以流变的事物作为真实存在的哲学不必然就是实践哲学,如自然哲学家和赫拉克利特的哲学,但实践哲学却必定预设流变的存在论。这一实践哲学与流变存在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也能够解释何以中国传统哲学对于毛泽东之接近马克思哲学的真精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对于实践哲学而言,世界不仅是可变的,而且还是对于人而言的可改变的、可改造的。这不仅是说世界本身客观地具有可改变性,而且更是说,实践者或改变世界者正是生活于这个被实践、被改变的世界之中,并构成这个世界的一个“成分”。这一点明显地不同于理论哲学。理论哲学的世界不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而是一种超越于人类生活于其中的感性世界的理念世界之类抽象的世界。从改变世界的实践来看,实践者只有生活于被改变的世界之中,才能够实施改变活动。但理论世界既然是不可改变的,只是沉思的对象,那么,理论主体便只能在这个世界之外与之相对待。像海德格尔所说,实践哲学中,实践者与其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在世界中的生存”或“在世”,而在理论哲学中,理论主体与视为真实世界的关系便只能是一种“出世”。在《矛盾论》中,毛泽东所描述的真实世界,正是一个实践者、改造者处身于其中的世界。从而表明毛泽东哲学为一种实践哲学,其辩证法为一种实践智慧。进一步拓展这一研究当能为深化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理解开展出一个新的广阔的理论空间。

作者介绍:王南湜 (1953-),男,陕西凤翔人,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南开大学 哲学系,天津 300071

[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5)02-0141-06《矛盾论》这部重要的哲学著作,自发表以来已为人们反复地解读。其中长期流行且最为重要的一种解读是纳入教科书体系中,使之成为其实体性哲学之一部分的解读;另一…

[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5)02-0141-06《矛盾论》这部重要的哲学著作,自发表以来已为人们反复地解读。其中长期流行且最为重要的一种解读是纳入教科书体系中,使之成为其实体性哲学之一部分的解读;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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