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依据探考
发布时间:2020-05-15 16:35
【摘要】:这篇论文在马克思哲学的话语框架内分别从社会关系和个人自身两个方面对人和人的主体性进行考察,进而指认出人作为自在主体与“人”作为实践主体这种二重性所内在的矛盾,最后落脚到马克思正是以这种二重性的矛盾为根据才得以提出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这个主旨上来。具体来看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抓住实践这个基本立足点来考察马克思怎样规定人和人的主体性。实践有三个维度,即在内容上对“类”的关系、在形式上对时间和空间的关系,它们统一在实践的对象性产物中。因此实践不仅是人的本质力量而且还是人的时空关系的确证。但单个的人必须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对自然界发生关系,这意味着某一特定的实践活动只能是由一组特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的对象性活动,这就是“社会器官”。因此社会器官才是真正的主体,这种主体作为真正的“人”不是任何单个的人。实践意义上的这种主体性就是一种时空中的自身敞开,表现为宇宙的维度化和自身的超越性。实践的三个维度也就是“人”的三个维度:实践的形式把“人”跟其他任何不具有主体性的存在者区别开来而把“人”确立为真正的活动者,这就决定了“人”的“自由”和“尊严”;实践的内容把“人”跟其他任何作为主体的人区别开来而把每一个“人”都确立为独一无二的存在者,因此“人”的全部内容才是“人”的“本质”。但这里立刻就引起一个问题,即如果个体的人不具有某种主体性的话,那么由人所构成的社会器官又怎么会具有实践上的主体性呢?既然单个的人不具有实践上的主体性而又确实具有某种主体性,那么这种主体性就只能是“另外的”意义上的,澄清这一点就是接下来要解决的任务。第二章对个人及其主体性进行考察。人的一切行为归根结底都是落入社会和历史的实践之中的,但人在自觉的意识中对于那种敞开性的领会却不能够被实践本身所“抓住”,这里就把这种意识中的敞开性对于人的意义相对于社会器官在时空中的那种实践的敞开性来说规定为“自在的”。因而个人作为自在主体就具有一种意识中的敞开性、表现为意识中的自身维度化和自身超越性,并且这种敞开性的领会在反思中同样被设定为三个维度:人的先验自由;人的基本尊严和人的“类本质”。由此就揭示出了人的二重性的矛盾:单个人在其自身映现中所具有的主体性在时空中落实为实践主体时,反而会成为独立于人的东西。因此下面的工作就是从对这种二重性及其内在矛盾的深入分析来考察马克思是怎样从中提出人的异化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的。第三章的内容是论文落脚点的具体展开。马克思把人二重性的矛盾规定为人的异化,即原本在“人”那里不可分离的内容和形式在个人那里却分离开了,导致个人只是主体借以实现自身的手段,人自身的产物反过来成了真正的主体、统治人的力量。人的这种历史境遇的另一方面就在于真正的主体的内容和形式本来就是不可分离的,或者说只要人通过社会交往尽管是以异化的形式表现出了某种主体性并且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产生了历史的话,那么这种主体性的全部规定和现实性就必然是要实现出来的,除非历史止步不前。也就是说人的实践性和历史性存在本身在表明了人的异化的同时也就一体两面地确立了异化的扬弃,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意味着人的社会关系成为人的自身关系,个体的人成为主体本身、成为“人”,从而主体的内容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其形式的完成,换句话说就是劳动成为享受、外化即是扬弃。而要实现这一点,生产力的发展是根本,正像人历史地从对人的依赖阶段进入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一样,人也现实地必然从对物的依赖性阶段进入到作为真正的主体即人成为“人”的阶段。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B038
本文编号:2665326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B0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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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国敏;梁晓宇;;完整理解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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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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