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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法会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4:20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天下无道,秩序混乱,“有道”秩序的构建,成为儒、法关注的焦点。“有道”秩序的构建不仅需要外在的政治制度、规则,也需要内在的伦理价值内涵。围绕“有道”秩序的构建,儒、法分别选择德礼之路径和法之路径,虽各执一词,但都是为了调和“治”的矛盾,以期呈现出秩序稳定的良好方略。人性作为“有道”秩序构建的现实依据,对其探讨成为塑造人内在品质和外在规范的根基。先秦儒家对人性有不同的声音,言“性善”与“性恶”,但其落脚点皆在于对“向善”的追求上。先秦法家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追求合法性意义上的“善”(利)。善的标准是双重的,符合道德亦或符合法律。儒家侧重于以“德导礼齐”的方式来治理国家,树立内在于人心的道德准则;法家侧重于以“法治”思想来治理国家,以功利的价值取向来引导人的行为。儒、法倡导的不同路径实则是对道德和法律地位认知的不同,但秩序的均衡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共存。法家对儒家的“批判”具有矛盾性的特征,使得儒、法思想的会通得以可能。儒法会通围绕着礼与法、道德与法律关系而展开。礼、法同构之所以可能,在于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皆源于三代之礼,有着共同的本源。荀子援法入礼,此说明礼、法并非相互对立,两者可以共处而存。在司法秩序方面,首先辨明儒、法对公私的划分,其次探究儒、法对情、法的态度,分析儒家重“情”、法家重“法”的合理性及片面性,只有实现情与法的相互调剂才能实现秩序的稳定。在教化方面,儒家的道德教化与法家的法律教化存在互补的可能,是实现人内在道德素养与外在规范的自觉结合。本文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有道”秩序构建的整体结构分析,与儒、法思想的互通互释,以期达到“有道”秩序的外在制度(法治)和内在思想(德治)的结合,实现其价值的当代转化,为公民的道德素质建设提供借鉴,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战略增添本土的历史资源。
【学位授予单位】:曲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B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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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四达;董成雄;;法家“治世”思想的二重性与“儒法互补”的新视角[J];哲学研究;2014年07期

4 徐克,

本文编号:269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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