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适的责任观
发布时间:2020-09-27 16:40
十九世纪后期开始,争取民族独立和思想启蒙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学者纷纷吸收西方文化武装自己,并希望把这些先进思想传递给普通民众,以期为国家现代化奠定思想基础。胡适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积极反对封建专制,倡导个性解放,思想独立,号召民众摆脱千年盲从、依附的命运,自主选择信仰和生活方式,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负责。 本文以胡适的责任观念为研究对象,试图梳理胡适责任观中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关系,责任与权利的关系,对已责任与对社会责任的关系。 第一部分是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关系。胡适主张世界存在着因果关系,无数偶然因素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产生影响,但是个人行为和生活绝非仅仅受限于这些偶然原因。个人有着主观能动性,能够在充分认识、分析环境的前提下,做出行为选择。自由意志是个人负责任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个人需负责任地运用自由意志,方能导向道德行为。 第二部分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胡适认为任何权利都不是天赋而来,需要人们争取,即使那些被写进法律条文的权利也一样。政府应该制定宪法和一般法律,在法治基础上治理国家,还民众民权。知识分子应该努力为大家争取更多的权利。但是权利的真正保证是人人养成用正当的手段使用、维护权利的习惯。没有不含责任的权利。任何人行使权利有尊重他人行使该权利的责任,也有不侵犯他人、社会利益的责任。没有不含权利的责任。个人不注重权利的争取和维护,是对自已的不负责任,是对他者、社会的纵容,最终公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第三部分是个人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胡适号召个人先履行对已的责任,把自己解救出来,不要愚昧地与社会一起沉沦。胡适对已责任是在保持自我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充分的谋求自我发展,把自己铸造成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已责任只是起点,不是终极目标。 第四部分讲宗教责任。“小我”行为不但会影响到其他“小我”,进而影响整个“大我”。人们的行为最终被记录在不朽的“大我”中,“大我”是人生意义的承载体,人们应该时时不辜负那无穷的“大我”的过去,也不愧对无限“大我”的将来。个人对于“大我”的责任是胡适终极关怀的形式,化解了有限生命存在体人对于对死亡和命运的焦虑、对空虚和无意义的焦虑、对罪过和谴责的焦虑。
【学位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3
【中图分类】:B26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责任与自由意志
第一节 自由意志概念
一、“偶然说”与个体能动性
二、自由意志与行为选择
第二节 责任的必要前提
一、自由意志是责任的前提
二、国民的奴性人格
第二章 责任与权利
第一节 政府责任与个人权利
一、政府责任与权利来源
二、政府责任与权利的保障
第二节 个人责任与个人权利
一、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原则
二、保障自我权利的个人责任
三、保障他人权利的个人责任
第三章 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
第一节 自我责任
一、培养个人的自主性
二、谋求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节 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 宗教责任
一、何为终极关怀
二、胡适提倡的宗教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2828114
【学位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3
【中图分类】:B26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责任与自由意志
第一节 自由意志概念
一、“偶然说”与个体能动性
二、自由意志与行为选择
第二节 责任的必要前提
一、自由意志是责任的前提
二、国民的奴性人格
第二章 责任与权利
第一节 政府责任与个人权利
一、政府责任与权利来源
二、政府责任与权利的保障
第二节 个人责任与个人权利
一、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原则
二、保障自我权利的个人责任
三、保障他人权利的个人责任
第三章 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
第一节 自我责任
一、培养个人的自主性
二、谋求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节 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 宗教责任
一、何为终极关怀
二、胡适提倡的宗教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纯;论胡适的三种人生精神[D];曲阜师范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82811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zhexuezongjiaolunwen/2828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