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哲学论文 >

社会秩序的解构与重建——哈耶克社会理论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0 04:27
   深受休谟怀疑论影响的哈耶克在认识论上坚决反对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全知全能式的建构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是有其限度的,进而人的能力也不是随心所欲的,那种妄图在有限的经验基础上建立理性无限的理想,到头来只能是导致毁灭的致命的自负。 在反唯理论的演进理性的指导下,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两类:自生自发的秩序和计划的秩序,前者对应的是自由的社会后者指的是组织。哈耶克认为,由于人的理智的“不及”,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必然是自生自发的而非人之理性设计的产物。因而自生自发秩序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存在与发展依赖于三个条件,即自由﹑一般性规则﹑竞争。一般性规则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抽象而具否定性的规范,从而为个人活动划定“私域”,在这个空间中每个个体有运用分立的知识最大化的追逐个人利益的自由,从而为整个人类在面对不可预测﹑不可理解的未来或现实中通过最大限度的运用个体的知识试错,获取可行性方案提供了可能。在这个空间中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使得文化知识得以确定,又通过模拟与效仿而使之得以流传和积累,从而这种自发的社会秩序形成和发展得以确立。一般性规则因此作为自由与竞争的条件与基础在三者中处于核心地位。 哈耶克认为,传统的社会秩序理论,即信奉理性建构的秩序优于自发的秩序,实质上是古希腊二分法的结果。“自然的”与“人为的”排他性的结构自身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矛盾之处,对“人为的”本身含混的界定无法表明“人为但非设计”的含义,从而必然在社会理论上倒向一元论的结构,即社会秩序只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因而人们可以根据人类理性判断的结果来规划﹑设计社会的发展方向,如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哈耶克认为在传统二分法之外尚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人为但非设计的结果”,从而提出了社会秩序二元论,即在人类理性建构的社会秩序外,尚存在着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理性建构的产物虽然存在,但只是在自发秩序中人造的组织内部。 内部规则作为自发秩序的一般性规则与作为组织规则的外部规则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由于内部规则适用于在数量上未知的未来情势而具有的抽象性和由于非建构性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以及在适用性上被限制在可能伤害他人的涉他性的禁止方面而具有的否定性。正是这三个特性使得“自由”和“竞争”得以形成和维持。在谈到内部规则时,哈耶克认为内部规则不只包括那些被阐明了的规则,同时还包括未被阐明的规则,但是由于受到唯理论的影响,人们通常只承认前者而反对后者。哈耶克对其批判的意义在于对哈耶克而言他的社会理论本身不只是批判计划经济,当代西方国家中以阐明的规则—立法而整合或替代未被阐明的规则—法律的现实同样是其历史使命。 近年来,哈耶克思想的引入为中国思想界来了许多新的视角, 但不可否认的是哈耶克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就对一直希望将哈耶克理论本土化的中国思想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4
【中图分类】:B089
【文章目录】:
一. 时代背景
二. 作为知识论基础的演进理性
三. 社会秩序及其存在的三个条件
    (一) 前提性准备-社会秩序的分类
    (二) 自发秩序得以存在的条件
    (三) 自发秩序的进化
四. 一般性规则
    (一) 对传统社会理论的解构
    (二) 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
五. 理论与现实的思考
    (一) 为限制权力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 中国化问题
注释
内容摘要(中文)
内容摘要(英文)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宫赫;回迁社区群体秩序分异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89094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zhexuezongjiaolunwen/289094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5ba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