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其自身”的意义:“意义给予”抑或“被给予”?——论列维纳斯的他者问题与解释学
发布时间:2021-05-23 03:42
经典现象学认为"事情本身"总是关联于先验视域或存在论境域,是主体"意义给予"的结果。列维纳斯则认为主体的意义给予行为已经构成对事情本身的暴力,真正的"据其自身"的意义乃是"被给予"。比较"意义给予"和"被给予"这两种思路可以发现,一方面,他者本身作为有权能者,作为能表达的"面容",要求我们回应他人的呼声,承担对他人的责任,事情本身(绝对他者)只能以伦理的方式,在"被给予"中通达;但另一方面,被给予的意义也无法离开同一者意义给予的权能,否则他者将成为完全空洞、不起作用的东西,因此,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仍要以某种方式依赖于存在论和辩证法。由此可以展开他者哲学与解释学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解释学的理解相对缺乏正义维度,缺乏对他异性的尊重,因而需要以伦理学为前提;而回应他者的伦理学也无法避开存在论理解和经验辩证法,反而要依赖于它。
【文章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表象意向性、享受意向性与欲望
三 存在论理解的中介与面容的直接性
四 精神助产术、对话辩证法与启示话语
五 失败意识与有罪意识:自由与正义
六 结论:作为解释学可能性的伦理学
本文编号:3202217
【文章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表象意向性、享受意向性与欲望
三 存在论理解的中介与面容的直接性
四 精神助产术、对话辩证法与启示话语
五 失败意识与有罪意识:自由与正义
六 结论:作为解释学可能性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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